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

 

项目编号

2020BTWNJ00645

 

 

 

 

委托方

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民委员会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012159:00始至2020112817:00止。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2012249:00始至20201228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12159:00始至20201229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标的基本情况

入股标的

位置

面积(亩)

用途

入股期限

 

入股截止

日期

入股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

位于金庄村岗吴组

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

蔬菜种植等。

3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入股3

 

1.1

0.5

0.5

备注:具体以竞价人自行现场实际查看为准,凡参加竞价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入股范围并认可拟入股的现状。

标的用途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入股标的,就入股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入股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入股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入股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受让人除应遵守《土地法》、《种植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大棚种植调度,在入股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灾难等经营管理活动;

(四)受让人不得损坏原有的工程设施设备;同时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要求。

(五)受让人在种植时不得种植不安全的品种及危害土地;受让人要科学、合理开展种植经营活动。 

(六)受让人在大棚范围内只能进行种植经营,不得进行其它与种植无关的开发项目,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入股人将不退还入股费;在入股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种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入股人不承担责任。

(八)入股期内,入股种植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九)入股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入股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入股金按照实际入股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入股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需将入股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入股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二)意向受让方中标要与原承租人自行处理相关矛盾。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入股合同》。

(十四)受让方自入股合同签订之日,向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民委员会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0.5万元。
其他要求:(1)入股的风险
    
种植入股具有风险。入股期内种植经营的一切应缴税费、规费均由受让人承担;入股期间生产设备、设施、看护设施等均由受让人负责;供电设施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标的内的基础设施由中标人自行建设,期满时自行拆除,入股方不作任何补偿;受让人在入股经营期内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小溪河镇政府和金庄村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所遇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问题应自行处理。在入股期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人承担,入股人概不负责。
(2)
、受让者的责任和义务
  
受让者在生产经营时不得影响其他生产生活和养殖品种不得影响安全。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如受让方违约出让方将不退还入股费和风险保证金。
(3)
合同终止
    
在入股期内涉及到政策性或重大项目征用,受让方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将投入的附属设施及种苗清除,但不承担任何损失及任何补偿。

入股金支付方式

入股金在合同签订日当年一次性付清一年入股金,履约保证金与入股金一并支付。每年630日之前付清当年全部入股金。

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意向受让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账号:12230001040014201); 并携带保证金转账凭证至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体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长秋路交叉口西北侧)办理报名手续。意向受让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交纳保证金时须在附言中注明:“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项目”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备案后方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3、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4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保证金的情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予以收缴。

十二

登记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体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长秋路交叉口西北侧)。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十三

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1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9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交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体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长秋路交叉口西北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流转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入股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合同》。

十六

其他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七

联系方式

 

现场

踏勘

联系人:陈秉荣,联系电话:1396564882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 0550-6367825(凤阳县新城区融媒体中心西附楼,中都大道与长秋路交叉口西北侧)

技术支持

40085033000551-66223830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具体情况请见http://www.ahaee.com
附件1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具体流程如下:

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合同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入股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所提交保证金人民 0.5元(大写: 伍仟元整  )已于            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入股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入股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入股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入股公告及所附入股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6

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

钢构工具房入股合同

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属的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单体大棚6个及20平方米钢构工具房入股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订立双方: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方将所属资产______大棚______栋,入股给乙方从事蔬菜生产。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日止。

  2.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交纳入股金____________,并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_,每年630日之前付清当年全部入股金,以甲方出据为准,不得拖欠。

 3.甲方大棚位于____________处,占地____________亩。

 4.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水、电、气及其它相关生产资料供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5.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

 6.大棚仅限于蔬菜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及外形外貌。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它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入股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7.乙方要对承包的大棚应加以保护,若造成损失、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甲方。

 8.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入股金,应向甲方支付每日 10  %的违约金,逾期 1  个月仍不能交足入股金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并诉请法律追缴所欠入股金。

 9.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入股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0.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产、企业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企业需要终止合同,如占地部门给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占用青苗面积给予乙方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滁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出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