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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阜阳北路(东方大道-北外环高速)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16GFCZ3045

原公告日期:2016年12月09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阜阳北路(东方大道-北外环高速)工程监理

项目答疑公告

“阜阳北路(东方大道-北外环高速)工程监理”项目(项目编号:2016GFCZ3045)答疑公告如下: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投标人信用记录中第三款不良信用记录以且仅以下列渠道查询结果为准:(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主体是以投标主体为查询对象还是包含设置的分公司?如需包含分公司是否可以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做为参考(http://gsxt.saic.gov.cn/)。据了解,信用中国官网数据更新缓慢,与实际情况不符;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为政府工商部门信用系统网站且更新及时。

    : 查询主体以投标主体为查询对象,不包含其设置的分公司,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因我单位为安徽省外注册监理企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是否可以用具有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考试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证书人员担任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应资格人员?

    答:可以。

3、企业业绩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没有对应的格式,请问是否可以放在投标业绩承诺函后或者是有关证明文件内?

答:均可。

4、招标文件P31“三、对投标单位人员的配备要求”中,表格备注栏“本项目监理检测人员配备表见表4.3监理检测试验人员配备表”与招标文件P82页“服务承诺函”要求矛盾,承诺函第5条“承诺一旦中标,将在现场设立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或单独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公司进行平行检测”,明确在中标后可以委托检测。请问本次投标是否可以不提供表4.3要求的检测人员?

答:本次投标可以不提供表4.3要求的检测人员,但必须在“服务承诺函”中承诺后期履约过程中按表4.3要求配置检测人员。

5P34“表4.4监理检测现场试验室基本试验检测能力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相应设备清单?与招标文件P82“承诺书”要求矛盾,承诺书第5条“承诺一旦中标,将在现场设立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或单独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公司进行平行检测”,明确在中标后可以委托检测。请明确。

答:本次投标可以不提供表4.4要求的试验设备清单,但必须在“服务承诺函”中承诺后期履约过程中按表4.3要求配置检测人员及按表4.4要求配置试验设备清单。

6、因最近在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的类似项目不要求携带原件资料,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项的部分项目未说明是否需提交原件资料,请问本次投标时涉及相关评审打分项的证明材料(如人员证书、获奖、业绩证明等)是否需携带原件备查?

   答:在确保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均清晰完整的前提下,可不携带原件备查,其他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要求“单个合同工程投资额不少于25000万元的城市高架桥或立交桥工程监理业绩”;请问:我公司监理的道路工程其中含造价2.5亿以上的桥梁,请问此业绩是否认可?

   答:认可,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执行。

   8、本项目建安费约151338万元。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 66223860、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1216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