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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2016GFCZ3202

原公告日期:2017年02月13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16GFCZ3202 )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44页投标人业绩,用户需求书要求“自201011日以来,每具有一项类似业绩要求”。我司20161215日接合肥市轨道公司租赁中标通知,要求1220日设备开始进场,进行安装、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我公司在短短6天时间,完成了含36台不同规格的通道式X光检测机在内的标的6000万安检检测系列设备安装、调试与培训,为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于1226日的正式运营安全作出贡献。并完成日检测10万人次的工作频次(首日查获违禁物品69件),截止2017214日(共查获违禁物品2541件),设备无故障持续安全运行近50天。实践证明我公司具备批量生产、安装、运行产品的能力。招标文件第44页的业绩要求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具备上述能力。请酌情考虑,我公司所投的通道式X光检测设备租赁业绩视同具备一项类似业绩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32页所投设备要求中仅“毒气检测设备”不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关键性能检测报告具有公信力,是证明产品性能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方式。产品定型如果没有第三方权威检测鉴定,怎样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且制造商本身都没有标准试剂进行测试,只能通过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比对数据库进行测试。因此建议使用具有权威第三方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产品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公告中: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请问投标人下属分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是否属于以上情况,投标人是否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答:本招标文件所指:“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系指“投标人本身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不包括投标人母公司、子公司或下属分公司。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687、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220

三、附件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2.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