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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美术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2017GFCZ0606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0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美术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1阶段答疑及变更公告 “安徽省美术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1阶段”项目(项目编号:2017GFCZ0606-1)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答疑公告部分: 1、评分办法“售后服务能力”部分要求:“中标人承诺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驻场服务人员(具有安防工程安装操作维护员资格证书),每一名得0.5分,此项满分2分”,因目前各省的安防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不同,部分省份并未颁发过安防工程安装操作维护员资格证书。 答:投标文件仅需提供承诺即可,无须提供证明材料。驻场服务人员具有安防工程安装操作类相关证书即可。 2、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4、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之一:(1)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博物馆或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计(或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2)具有博物馆或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中安防工程造价不低于400万元”。 招标文件第11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条的业绩说明中指出“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外,还须附公安部门验收报告或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验收报告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公安部门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2、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问题1:业绩条件1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博物馆或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计(或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要求中明确表示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可为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而业绩条件2为“具有博物馆或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中安防工程造价不低于400万元”,根据业绩要求2的内容无法确定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是否有效,因此,请招标人给予明确。 答:有效。 问题2:招标文件第29页“1、项目人员到岗履约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中指出“须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博物馆、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成功案例”,此业绩要求只能为安防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而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企业业绩要求为“安防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中安防工程造价不低于400万元”,故请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是否与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企业业绩要求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详细评审表中“1、企业业绩”、“4、项目经理业绩”加分业绩均要求“博物馆、美术馆或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已有关于对投标人文博类安防业绩的要求,而评分办法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仍对投标人类似业绩重复要求,请问对该评分项能否给予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安徽省美术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与安徽省美术馆智能化系统工程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项目。为了确保项目现场管理的一致性以及资源的有效整合,请招标人明确,若我司已中标的安徽省美术馆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经理满足本项目对项目经理的所有要求,安徽省美术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与安徽省美术馆智能化系统工程能否为同一项目经理? 答:不可以。 4、我司已认真研读了《设计任务书》,请招标人明确设计任务书给出的设备是否一定要应用到本项目中?例如设计任务书第37页“5、光端机”,按照我司的设计思路,本项目可不需此产品。 答:自行考虑。 5、《设计任务书》第22页对“2.6对讲子系统”设计做出了要求,但从要求的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对讲系统的信号覆盖是否包含在本项目中,据我司了解智能化系统中已经包含了对讲子系统的信号覆盖,因此,请招标人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7日,而项目开标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考虑到本项目为安防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潜在投标人需要对本项目进行详细的方案及图纸设计,设计点位近2000个,工程量大。因此,为了让投标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更好的服务于安徽省美术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恳请招标人酌情延长开标时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省外企业的分公司人员(社保不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在分公司当地缴纳)能否成为授权代表? 答:可以。 8、关于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第二部分“投标人资格”第四条要求(招标文件第3页) 由于博物馆类项目一般由专业设计院负责总体设计,安防系统作为子分项工程一般含在总体设计方案内。因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中的“设计”,为方便区分,设计院称为“总体设计”,施工单位称为“深化设计”,并在合同中体现。请问合同中称为“深化设计”和施工一体化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符合要求。 10、关于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四条要求(招标文件第11页): 根据GA27-2002文件规定,文博类场馆技术防范工程须由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审核和验收。因此我公司认为:1)既然场馆已经投入使用,势必已通过公安机关的验收要求。2)场馆是否通过公安部门验收,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外还涉及到其他因素,而设计施工单位的验收对象应为建设方;3)该报告由公安机关直接向业主单位发放,因此施工单位并不持有公安部门验收报告或复印件,正常施工单位也无法提供; 请问本次招标文件已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应视为验收合格,额外要求“提供公安部门验收报告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无必要,能否给予调整? 答:对于业绩材料,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外,还须附验收报告或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验收报告无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但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11、关于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条要求(招标文件第29、30页): 1)由于该条要求限定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特定行业要求,该要求可以作为加分项,但作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本项目为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其设计阶段体现的是企业设计能力。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为施工阶段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能力,二者各有侧重。要求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建议删除; 疑问1:招标文件中上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为加分项还是基本条件? 答:招标需求中(招标文件第29、30页)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为基本条件。 疑问2:如果上述业绩要求为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将“博物馆、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业绩修改为“公共建筑类安防或智能化(其中安防系统不小于400万)的施工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业绩与评分办法中的业绩认定的类型不统一,资格条件中明确:投标人具有博物馆或美术馆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中安防工程造价不低于400万元的有效,但在评分办法业绩评分标准中却未体现此种类型项目业绩,建议将评分办法业绩与资格条件业绩要求前后统一。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变更公告部分: 招标文件第74页“投标人信用承诺”中,原为:“投标人电子签章”;现变更为:“投标人公章”。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