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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下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施工和运营)

     原项目编号: 2020BFCGZ01113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下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施工和运营)

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CGZ01113-3

各投标人:

按业主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部分:疑问部分

1、根据招标文件第4页、第5页的规定,本项目内容为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并包含12个月的运营期。运营业绩要求为:自20151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具备单个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不小于1万吨(或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运营(不含调试或试运营)业绩。

问:污水处理厂建设施工阶段固然重要,但是建成后的调试、运营最为重要,这是衡量一座污水处理厂能否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为我国生态环境事业做贡献的重要指标。本项目仅仅在门槛方面设置了运营业绩,却在详细评审标准中,把施工业绩、施工奖项、施工资质作为加分项,对运营业绩未做要求。事实上,施工实力与运营实力同等重要。即使潜在投标人把污水处理厂建设得再好,乃至成为标杆工程,但是运营能力薄弱,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污水处理厂甚至成为新的污染源,那就违背了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初衷。因此,我司强烈建议,必须对潜在投标人的运营实力做充分的要求,把潜在投标人的运营业绩作为详细评审标准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建议增加运营业绩。

即企业运营总规模业绩: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具有正在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规模累计达到50万立方米/日的,得3分;累计达到50万立方米/日(不含)—60万立方米/日(含)的得4分;累计达到60万立方米/日(不含)以上的得5分。本项最高5分。(注: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初审运营业绩不计入得分业绩)。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P45评标办法前附表分值构成中施工组织设计7分,技术能力未计分,而在详细评审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仅有施工组织方案的3.5分,另外的3.5分包含在技术能力部分的设备及施工材料内容。

问:设备及施工材料内容是否应属于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里,而不应属于技术能力部分?请明确。

答:详见本补遗第二部分。

3、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今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所列标题项内容仅适用于施工业绩不适用运营业绩填写,并且在投标制作软件中此部分内容只有一个填写表格,而初审业绩包括施工和运营业绩共两项业绩。

问:(1)是否可以适当的修改表格标题内容来对运营业绩进行填写?请明确。(2)投标制作软件中初审施工业绩和运营业绩应如何全部体现在软件业绩填写表中?请解答。

答:投标人可以挑选多个业绩,挑选多个业绩后会生成多个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对于运营业绩,投标人可以在项目描述栏增加运营描述。

4、该项目20200624日挂网,但招标文件中缺少技术规范书,至202073日尚未上传技术规范书。

技术规范书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书是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询价、货物清单的技术描述、招标的详细供货范围、项目实施的技术规范等各方面有着图纸和清单不可替代的作用。

诉求: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上传技术规范书,并延期开标,确保潜在投标人不受缺少技术规范书的影响,有足够的时间开展投标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答:1)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已于202073日从“工程补图”端口成功上传,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并下载。技术规范书中所有提到的推荐品牌的材料、产品、设备等,涉及需要提供合同、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均为标后提供。

2)本项目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0072009:30”;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地点现变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号开标室”。

5、招标文件第49页,在2.2.31)业绩、奖项、荣誉中,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规定: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定或交/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500万元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本项最高3分。注:1)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委会认可通过的投标人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2TOTBOTPPP等投资类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问:1)投资额是整个项目的财务方面的一个衡量指标,其包含的内容并无法客观地反映出该项目的实际规模大小,而建设规模才是最能直观反映该项目核心工程量的一个指标。所以从项目招标条款设置上来说,为了体现竞争充分,应该是投资额或建设规模任意一项均可满足。我司建议将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为: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500万元或污水处理规模不小于1万吨/天污水处理厂的施工业绩。请明确。

2)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之2)规定:TOTBOTPPP等投资类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TOTBOTPPP等投资类项目的投资主体虽然为社会资本方,但是与非投资类项目的核心指标是一致的,均为工艺设计成熟、建设质量优质、运营水平达到考核标准等。作为业主方,项目建设本身追求的目的永远是一致的,那就是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我司也有理由认为本次项目招标,业主对于潜在投标人的要求也会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充分且公平的竞争。所以从项目招标的最终目的上来说,TOTBOTPPP等投资类项目为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其更能体现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此外,根据我司了解的目前市场类似项目:如合肥西部新城污水处理项目、蔡田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项目、庐江龙桥工业园污水厂项目、白湖监狱污水厂项目,此类项目招标文件经专业咨询公司编制,且得到行业专家和市场的认可,均接受PPPBOTBT等投资类业绩作为加分业绩。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缺乏充分竞争。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会因有明显扣分项,而不得不放弃投标资格,该条款极不合理。为了使具有本项目建设能力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参与此次投标,使得本次招标的竞争性更充分,业主方也能因此筛选出最符合项目要求的标的单位,我司强烈建议本项目接受TOTBOTPPP等投资类的业绩作为本项加分业绩。请明确。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

2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49页,在2.2.31)业绩、奖项、荣誉中,投标人奖项、荣誉中规定:1、投标人自 20151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承接过的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含直辖市、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项的,(例如黄山杯、海河杯、泰山杯、鲁班奖等)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再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不可动摇,在众多场合,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要全面而系统地提升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上述两份文件规定之意义,就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整治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诸多限制条件,贯彻落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理念,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由于该项所列的奖项均为行业协会颁发,且作为加分条件,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以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理念,限制了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我司建议删除。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49页,在2.2.31)业绩、奖项、荣誉中,企业资质中规定:1、投标人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2、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得2分。3、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得1分。 备注:根据投标人上传的资料进行评审。

问: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本项目内容为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满足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此项得分要求明显提高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合理。我司建议该项删除,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我单位有一施工-运营业绩以联合体形式中标,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我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该业绩中主要承担土建及安装工程,但合同未能体现施工部分达到7500万元,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为: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或交/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500万元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如投标人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体现出招标文件规定的7500万元金额要求(不含运营),应另附合同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部分

 1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中

2.2.36

技术能力

设备及施工材料

_3.5_

拟选用的设备及施工材料按发包人要求,选用设备技术参数、选型配置完全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有详细、周密的计划,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完全满足建设需求的得 3F3.5 分;拟选用的设备及施工材料按发包人要求,选用设备技术参数、选型配置基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得 2F3分;一般得0F2分。拟选用的设备及施工材料未按发包人要求或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得 0 分。

修改如下:

 

2.2.36

技术能力

设备及施工材料

_3.5_

投标人对中标后选用的设备及施工材料作出承诺。且根据企业实力编制的保障措施。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选用的设备及施工材料按发包人要求,选用设备技术参数、选型配置均完全满足技术规范要求,且根据企业实力编制的保障措施能体现设备技术资料详细、计划周密,均完全满足建设需求的得1.5F≤3.5分;
2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选用的设备及施工材料按发包人要求,选用设备技术参数、选型配置均基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且根据企业实力编制的保障措施能体现设备技术资料、计划,均基本满足建设需求的得0.5F≤1.5分;
3
、投标人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未能体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或设备技术资料、计划不满足建设需求的得0≤F≤0.5分。

 

 

2、本项目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0072009:30”;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地点现变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7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