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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2020年度交安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GZ0151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2020年度交安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FGZ01510
) 各投标人: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中“5、本项目业绩证明需提供资料要求如下:5.1针对各等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包含新建类、改建类、恢复建设类等):业绩为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投标文件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交工时间”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交工时间”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扫描件。除网页截图扫描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5.2针对养护类、机电类、交通安全设施类、房建类、绿化类等项目:(1)合同(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如有)保持一致,标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确认)。 备注:1)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该业绩同时具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功能,且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的,经评审予以认可。” 调整为 “5、本项目业绩证明需提供资料要求如下: (1)合同(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如有)保持一致,标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确认)。 备注:1)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该业绩同时具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功能,且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的,经评审予以认可。” 二、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中“备注:(1)投标时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格式见第7章“(九)信用评价等级承诺”)【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等级承诺”须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盖单位公章】。(2) 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投标人资格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此句删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7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