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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涡阳县向阳大道(南护城河-滨河大道)改造
原项目编号: 2020BFWGZ0175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涡阳县向阳大道(南护城河-滨河大道)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WGZ01757 各投标人: 按招标人要求,现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第二章10.9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第9条内容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9、本项目中标人若在中标结果公告结束,接通知后5天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不进场、不接受招标人约谈的(约谈时需提供完整的符合工期的施工计划),对其清场处理。 二、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7.5.2及21.5.3内容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10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2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同时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逾期一天处罚一万元)上报施工进度节点,明确每月施工进度节点,严格按照节点工期施工,节点工期每延迟一天,中标人承担2万元/天的违约金,延迟超过20天的,招标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 21.5.3 发现投标人存在挂靠、项目经理累计缺岗20天以上,交付逾期20天以上,不服从业主和监理管理,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严重违反项目所在地相关政策等,均视为严重违约,业主有权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清场,清场的工程款支付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审计后价款50%支付,其余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支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