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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经区东方家园拆除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0BFJGZ02126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家园明珠店拆除工程施工 招标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JGZ02126-补1) 各投标单位: 1、合经区东方家园拆除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括号中提到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这个意思是不是只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两方盖章就可以了?
回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盖章。 2、12.4.1 付款周期约定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调整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或于工程开工前,向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全额资产回收费;拆除、外运、处置完毕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付清建安拆除费(按照付款金额相互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均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 3、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明确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 整个项目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建安拆除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七天以上的,自第八日起每天按建安拆除费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十天的,或承包人未能按经确认的进度计划实施且工程实际进度连续十天达不到进度计划要求的,发包人均有权切割剩余工程量或随时解除合同,此时承包人应承担建安拆除费百分之九的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除上述违约金之外,工期延误造成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该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开工的,每延期开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建安拆除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开工超过五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我们对招投标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8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