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工程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新站高新区少荃湖综合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19GXCZ4053--5

各投标人:

按业主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充:

一、招标文件补疑2019GXCZ4053--34.29),第15条,“答:1)企业获奖情况中为“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省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此处是否应该将“省级奖项”改为“国家级奖项”?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标评审表(表3-3中企业获奖情况调整如下:

 

4

企业

获奖情况

 

5

1、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省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2、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3、本项最高得5分。

4、同一项目获奖以最高奖项得分为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的官网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得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不予认可。以上省级均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

 

 

二、对于问题2及回复:“技术评审表所列,企业获奖情况中要求: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项目业绩获奖,可得分。是否可以理解为:水环境、水污染或环保工程中,包括污水处理厂、大气治理、土壤修复等内容,也可得分?还是仅水生态业绩项目获奖可得分?

答:只要有关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奖项都是可以的。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我方认为,该回复仅明确了“只要有关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奖项都是可以的”,并未明确“水污染或环保工程等,包含污水处理厂、大气治理、土壤修复等内容所获奖项是否也可以”,请明确。

【水污染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土壤修复工程的获奖跟本水环境生态工程没有任何关联性,给予较高的奖励分有利于水务类、污水处理类公司脱颖而出,不利于符合本项目(新站高新区少荃湖综合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施工)的专业团队。】

答:污水处理厂、大气治理类项目与本项目无关,此类业绩所获奖项不予认可。土壤修复业绩获奖可以。

三、对于问题12及回复:“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及技术标评分企业业绩的认定中,关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中标业绩的认定方式未作约定,如投标人提供业绩为联合体中标业绩,是否在联合体中担任牵头方业绩予以认定,非牵头方不予认定?

答:不认可联合体业绩。”

我方建议回复如下:只要业绩中,能体现投标人实施的是水生态部分,且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证明即可,请明确。

【如上所述,若不认可联合体业绩,那么1PPPEPCDPO业绩是否也不认可?2)把水生态作为专业分包发包掉的总承包单位的项目业绩是否也不能认可?3)根据本招标文件,如果仅作为分包单位承接水生态项目的业绩能作为企业业绩,而以联合体等形式实际承接水生态的业绩反倒不认可的话,是否显得不公平公正?】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业绩。业绩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投标人须同时增加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如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的只有一家单位,认可承担该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业绩。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的只有一家单位的,投标人可提供合同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如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的不止一家单位,该业绩不予认可。施工业绩为PPP业绩时,PPP施工合同甲方为项目管理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可由项目管理公司开具。

四、对于问题15及回复:“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方法 技术标评审表 企业获奖情况中:

1、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省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2、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3、本项最高得5分。

4、同一项目获奖以最高奖项得分为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的官网截图作为评审依据;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得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不予认可。以上省级均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

问:1)、因水生态、水污染及环保工程等类型项目均属于水环境治理类范畴,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因此,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方法 技术标评审表 企业获奖情况中:“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中的国家级奖项要求应该与省级奖项要求保持一致,即国家级奖项是否应设置为“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2)、企业业绩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并获奖,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低于总工程量的一半或不承担主要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方、非牵头方业绩获奖是否符合认定要求?

3)、获奖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材料与附录13技术标评审条件(获奖加分项要求)不一致,表述冲突,请问以招标文件规定哪一项要求为准?

答: 1)企业获奖情况中为“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或水污染或环保工程)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省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2)不认可联合体业绩。

3)企业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的官网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针对以上答疑回复,我方对答复1)和2)存有疑义:

第一:答复1)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中对于奖项的得分不一致,需明确省级或国家级奖项得分,是“仅有关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奖项”才可以,还是“水污染或环保工程等,包含污水处理厂、大气治理、土壤修复等内容所获奖项是否也可以”。水污染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土壤修复工程等跟本水环境生态工程没有任何关联性,给予这么高的奖励分会有利于水务类、污水处理类公司脱颖而出,不利于符合本项目的专业公司,建议统一标准,即: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省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企业承接的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业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第二:答复2)建议回复如下:投标人的业绩中,能体现投标人承担的是水生态部分工程,且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证明即可。

以上请明确。

答:详见本补疑。

 

五、我公司认真研究了“新站高新区少荃湖综合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请求贵方答疑如下:

在招标文件补遗(项目编号:2019GXCZ4053--3),第5条“5.技术标评审所列,企业业绩中,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是指河道综合整治或黑臭水体治理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但本项目是属于湖泊的水生态修复,业绩加分是否也包含湖泊类水生态修复工程?”,贵方回复为“包括”

根据贵方的答复以及本项目属于湖泊类水生态修复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整个招标文件所示的“此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都可以包含湖泊类水生态修复工程?

答:在整个招标文件所示的“此水环境(或水生态)治理类项目”都可以包含湖泊类水生态修复工程。

 

注: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5-7

附件:2019GXCZ4053-补-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