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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湖畔新城Ⅱ复建点项目一标段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0BFLGZ0281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湖畔新城II复建点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文件补疑2

招标项目编号:2020BFLGZ02818

各投标人:

本项目疑问回复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中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业绩、奖项、荣誉(如有):须在商务文件“其他资料”中注明,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由于投标软件生成文件都已经限制了大小,可能会导致标书内容过大且无法生成投标文件的情况。请问是否可以将投标人业绩放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投标人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勾选并备注“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放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资格审查材料“项目经理类似业绩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勾选并备注“项目经理业绩”,请明确。

   答:可以。

2.我司人员 A/B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在疫情期间已到期,由于疫情原因和所属地市政策原因未能及时进行 A/B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复证工作,但是国家及所属地市行业主管部门有文件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 号)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本市疫情防控结束后三个月。我司同时提供疫情期间过期的A/B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3.我公司拟参加“湖畔新城II复建点项目一标段施工”(项目编号:2020BFLGZ02818)投标,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5 1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须含装配式施工内容)。提供一个得 1.5 分,最高得 1.5 分。”

住宅产业化项目在2018年逐步推广,截止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15万及以上平方米业绩的单位寥寥无几,用竣工业绩作为此项目招标加分项且分值占比较大,削弱了本项目的竞争力。

本项目在招标中设置竣工的装配式业绩,意向是通过招标,选择有类似施工经验的建筑企业承建,主要强调的是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过程中的经验,更好地促进项目的建设。

鉴于上述情况,装配式主体工程施工完成且通过结构验收的业绩,能否等同于本次招标文件中业绩的加分要求?

答:不等同,按招标文件执行。

4.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一、承包人建议书、二、承包人实施计划,请问技术文件是按投标文件格式制作,还是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制作?

答:技术文件不包括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技术文件格式中的承认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部分,请投标人自行替换成施工组织设计总体、工程重难点及对应保证措施、针对烂尾项目的专项保障措施,格式自拟。

5.招标文件中现场已有办公区、生活区可以使用,问办公区、生活区有多少间房子,能否直接入住?

答:投标人自行查勘现场,后期交付给中标人使用。

6.本项目无地勘报告,请提供。

答:详见补图。

7.请明确现场临时用电接驳点几个、容量多大?

答:投标人自行查勘现场。

8.未见人防图、基坑支护图、暖通、电气总说明相关图纸,请提供。

答:详见补图。

   9.招标文件招标须知3.25条款中第19条:“(19)本工程现场原遗留一处临设供中标单位使用,且部分土方外运、支护桩已实施,相关费用已折算至总价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报价。”

请问: 1)此部分中原中标单位遗留的临设供新中标单位使用,是否需要两家单位自行协商,支付残值价款给予原单位。

答:不需要。

2)部分土方已外运、支护桩已施工,此部分发生的费用是否由新中标单位支付此笔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发布的招标资料中未见地勘图及基坑支护图纸,此部分发生的费用后期如何与原单位核算?

答:原施工单位费用已结清,中标人无需支付原施工单位费用;地勘报告及基坑支护图纸详见补图,此部分发生的费用无需与原单位核算。

10、根据招标文件说明,本项目建筑面积30.4万平,最高限价为109708万元,属于重新招标工程,仅提供的“湖畔新城补图”中看到该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时间为20184月,参考合肥市20182月当地网刊价格及市场价计取,且概算价格为74614万元。是否提供最新设计概算明细。本次报价采用“投标分项总报价”。

答:,请投标人自行报价。

1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中第3.2.5条款:“(19)本工程现场原遗留一处临设供中标单位使用,且部分土方外运、支护桩已实施,相关费用已折算至总价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报价”(页码见:12)。

请问:此费用能否由招标人以固定价的形式计入投标价?否则此费用无法准确估计!因为无实物体量表现,将会影响中标人如期开工及报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请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自行报价。

12、招标文件中,第125页关于总包服务费的相关约定,我们认为:是不是太不公平。至少,招标人指定分包人应做到服从总包的管理,在项目上有协同的义务,分包人应承担自身所产生的各项实际发生的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中,第166页中“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备注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 。是不是表示如果投标人是采用在第137138页中的招标人推荐品牌,就可以不填写该表。也就是说,本表不填写具体内容,就可以认为投标人响应招标人推荐材料品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该招标文件的相关招标资料没有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对相应的室外配套工程无法计量计价,请建设单位给予明确提供为感。

 答:总平面布置图详见已提供的规划方案。

15、依据现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均无总平面布置图,与各相邻单体项目无法体现是否要发生的各项费用,且无法体现各单体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该项目的最终报价关系重大,请建设单位将各单体的设计图纸中的建筑面积提供与投标人,以判断各单体建筑面积及单方造价,请建设单位给予明确提供为感。

答:建筑面积详见施工图。

16、本项目虽然是总价,建设单价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附属配套的招标控制价的造价数据,否妥请建设单位给予明确提供为感。

答:请投标人根据方案、初步设计、主体施工图等资料自行报价。

17、该项目为装配式建筑,图中无反应装配率,因装配率所涉及到本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是否约定,请建设单位给予明确为感。

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执行,装配率不低于50%

18、经现场勘探ABC三块各地独立分开(因无总体平面布置图),且B地块为水塘,其水塘为现场被其他的施工单位就地取土所用,请建设单位能否提供此处开挖深度,以便投标人酌情报价考虑此部分土方外购回填土方价,否妥请建设单位给予明确提供为感。

答:请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

19、经现场勘探ABC三地块均设有人员进出口门襟系统,另外B地块还设有中国建筑项目部一处,此报价是否不考虑此费用,还是后期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此项费用,请建设单位给予明确为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现场遗留设施均折价含在投标报价中,后期移交给中标人。

20、施工图纸中未见支护图纸,本工程基坑是否按放坡开挖?

答:基坑支护图纸详见补图。

21、我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于202115日到期,但因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6/t20200630_246089.html)于2020628日发布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说明: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71日至202112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1231日。二、20207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1231日。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综上所述,我司投标文件中是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仅提供原资质证书扫描件即可。

 

 

 

 

 

 

 

 

 

 

 

 

 

 

 

 

答:是,资质要求按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199
    
联系人:汪时杰
    
电 话:0551-6569902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0551-66223928

202012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附件:2020BFLGZ02818项目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