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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S366合六南通道绿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GZ0177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8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S366合六南通道绿化工程-2标段

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GZ01777-2)

各投标人:

1、问:招标文件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1、项目经理具备资格见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项目经理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缴费明细,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我单位一项目经理,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园林中级证书,社保一直缴纳在我单位,最近年满六十周岁,已经无法缴纳社保,请问我单位提供社保局出具的退休证明及公司基本户发的工资流水和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不符合。

2、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1 标段投标人业绩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 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公路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 标段投标人业绩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 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公路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 标段投标人业绩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公路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请问小区景观绿化工程业绩符合要求吗?

回复:不符合,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及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3、问:我公司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包括综合项目内包含园林绿化工程),奖项是由江西省城乡建设厅颁发省优良工程是否予以认可?

企业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包括综合项目内包含园林绿化工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或颁奖文件时间为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鲁班奖”)或获得过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园林学会(协会)颁发的园林绿化类优质工程奖项(如“徽园杯”“园林杯”)外省等同于上述奖项。

回复:认可。

4、问:招标文件中说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我单位现有业绩的中标查询网址因为过了官网的查询有效期无法查询,但是中标通知书上盖有行政主管部门章,请问这样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回复:业绩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

5、问:请问XX市XX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的章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章吗?

回复:不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址:合肥市梅山中路77号

     联系人:计圣

     话:05516511793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831;0551-66223280

2021年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附件:2021BFFGZ01777-2项目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