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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立交泵站提标改造工程(第二批)与南淝河(潜山路-环城西路)排水管网系统改造及杏花泵站污水外调—长丰路截流泵站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GZ02085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立交泵站提标改造工程(第二批)与南淝河(潜山路-环城西路)排水管网系统改造及杏花泵站污水外调—长丰路截流泵站工程-2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1BFFGZ02085-2 投标人疑问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中的第(2)点“(2)中标查询 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由于我司提供的业绩项目当时是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进行,但是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都是采用的“线下,纸质形式进行的招 投标文件领取和递交,后续的“中标通知书”也是通过纸质形式直接发放给我司的,请问是否可以用“中标通知书”作为“投标人业绩”第(2)点要求的内容,烦请予以回复。 答:现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3 中“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调整如下: “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及业主单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格式自拟,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39号 联系人:王涛 电 话:0551-6289760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5 2021年10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