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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花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 2020BFKGZ02995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花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
目招标文件补疑 2
招标项目编号:2020BFKGZ02995
各投标人:
第一节 本项目投标疑问回复
1.“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中,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是否包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答: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予以认可。
2.
关于招标文件P53页商务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5亿元住宅建筑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装配式施工内容;(2)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装配式施工内容。请问提供的类似业绩放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该业绩为住宅建筑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疑问7回复。
3.
我单位业绩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金额和面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
我单位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位于上海市,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沪建建管〔2019〕222号》文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于2019年4月1日起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取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我单位业绩已完工,且金额和面积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实际上海市已不采用参建各方盖章的验收报告形式证明验收合格),竣工材料为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同时提供主管部门取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文件和《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可以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P23页投标人施工类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
提疑:若我单位提供以上业绩证明资料无法反映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指标的,是否可以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答:可以。
6.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件多数为空白,未具体约定的条款是否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合同条款,请予以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关于招标文件P53页商务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5亿元住宅建筑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装配式施工内容;2.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装配式施工内容。请问如我司提供类似业绩合同以及竣工验收报告中均不能体现为住宅,但是实际是住宅,项目名称也为某地块,也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提供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补充说明,证明该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的定义是指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特此证明该业绩为住宅,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第二节
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本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如下(招标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次补疑为准):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
备注:①如以上资料无法体现“含有装配式施工内容”,可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如以上资料无法体现为“住宅建筑”,可另行提供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补充资料;
③如投标人提供疑问4回复材料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巢湖市金巢大道一号
联系人:陈工
电 话:0551-8233319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928
2021 年 10 月 13 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