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工程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安高速郭河道口连接线(郭柯路)中分带绿化建设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1BFNGZ0230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安高速郭河道口连接线(郭柯路)中分带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2021BFNGZ02307
各投标人:
1、问:我公司承建的一个园林绿化PPP项目业绩,该项目中包含有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其道路绿化施工金额满足本项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的金额,并且有建设单位(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文件,该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符合,但须满足评审要求。
2、问:招标文件46页详细评审标准2.2.3(1)投标人奖项、荣誉:投标人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的或鲁班奖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园林工程金奖(含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金奖、大奖)每个奖项得3.5 分,满分 7 分。请问:我公司承揽的绿化工程获得省优质工程奖项“扬子杯”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认可。
3、问:根据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900万元的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我公司2018年以来承接的绿化工程项目名称不体现道路绿化,合同金额不低于3900万元,施工内容包含道路绿化施工,请问此项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未能充分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的,应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4、问:根据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900万元的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我公司其中一项2017年以来承接的道路绿化工程业绩的合同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了合同金额不低于3900万元,请问合同补充协议是否认可?此项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不认可。
5、问:“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业绩、奖项、荣誉”中“投标人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自 2011年10月1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的或鲁班奖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园林工程金奖(含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金奖、大奖)每个奖项得3.5 分,满分 7 分。”
请问:由我公司承建的景观绿化工程荣获行政单位如江西省住建厅颁发的优质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认可。
6、问: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一栏中,省杯类似于黄山杯这样的奖项是否被认可。
回复:不认可。
7、问:招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资历要求:技术职称为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问: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不符合。
8、问: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900 万元的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与“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900 万元的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此处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能否重复?
回复:可以。
9、问:该项目投标人业绩要求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900 万元的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请问公路绿化业绩是否可以使用。
回复:可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庐江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合肥市庐江县黄山北路288号
联系人:张伟
电 话:0551-8787719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1
2021年10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