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工程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S260新合蚌路改建工程新站区段交安设施和信号控制土建部分
原项目编号: 2021BFFGZ02665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S260新合蚌路改建工程新站区段交安设施和信号控制土建部分 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1BFFGZ02665 )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要求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一个单个合同额不低于 700 万元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业绩,以交工时间为准”,请问我公司承揽的公路类工程业绩或道路类工程业绩,其中含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内容达到700万元以上,且同时附有业主(发包人)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该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回复: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资料。针对业绩证明资料不认可业主(发包人)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 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须知3.4.5和3.4.6内容和投标人须知正文补充细化一览表3.4.5和3.4.6内容修改如下: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梅山中路77号 联系人:计圣 电 话:0551-6511793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80;0551-66223831 2021年12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