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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幼专梅冲湖校区建设工程三标段
原项目编号: 2021BFFGZ02972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幼专梅冲湖校区建设工程三标段补疑4 项目编号:2021BFFGZ02972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总则 “6.评标”条款及“7.定标”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为: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规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定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6.3.4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定标 7.1 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等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7.2 考察定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及水平、履约表现(记录)、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投标报价及价格构成等方面进行考察,重点对定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特别是履约表现(记录)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参考依据。 7.3 定标 7.3.1 招标人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及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7.3.2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体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定标的其他情形 7.4.1 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7.4.2 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从以下后续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具体为:
(1)继续定标; (2)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后再定标; (3)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发布中标结果。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潜山路550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盛工 电 话:0551-6286541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66223283 2022年1月1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