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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庆大南门特色文化街项目住宅及S1号商业施工总承包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2BFBGZ00674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4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庆大南门特色文化街项目住宅及S1号商业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2BFBGZ00674)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接过3个42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按正常项目施工进度来算,同一个项目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施工过3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很难,我单位认为此项要求设置不合理,是否存在排他性。能否调整为项目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接过2个42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我公司报名了贵单位的安庆市大南门特色文化街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2BFBGZ00674。现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的第2.2.3(2)项目经理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2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4 分。备注:1、投标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2、每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4 分 ”提出如下质疑。 我公司认为此项“1、投标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既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为何该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按照现有招标文件要求初步评审和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的第2.2.3(2)项达到满分需要三个相应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认为该项打分对业绩要求过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我公司建议投标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业绩也作为本项加分业绩或者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的第2.2.3(2)中的业绩更改为提供一个即可得满分。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 现将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1、关于企业更名通知: 根据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更名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现将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由“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关于投标投标保证金账户说明: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户名为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建新街8号 联系人:张志超 电 话:0551-6345779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282 2022年4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