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工程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蜀山经开区山茶路公园及周边绿线景观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2BFSGZ01457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经开区山茶路公园及周边绿线景观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2BFSGZ01457

1、本项目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第一条“投标人承接的园林绿化设计项目,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时间为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每个奖项得2分,总分2分”,问:我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承接的园林绿化EPC项目,其中设计部分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是否满足此项评分要求?

回复:针对此种情况,若贵公司作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则满足此评分项要求。

2、本公司业绩工程名称中含“游园”二字,但该业绩工程建设规模为1-10h㎡,按招标文件《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属“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请问该业绩是否符合?

回复:符合

3、工程总承包业绩中,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该业绩能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请予以确认。

回复:满足

4、实际施工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园项目工程施工业绩(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标准参 见《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但在合同表述中未能完全体现,由业主单位开具证明文件,是否予以认可?请予以确认。

回复:予以认可。

5、请问:我公司投标人业绩名称中没有公园二字,但该业绩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一种,提供业主或建设方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6、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针对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公园项目施工业绩(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标准参见《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请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虽然符合上述规定要求,但投标人的业绩资料中(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无法反映项目的“公园”属性,是否可以采用第三方(如业主或建设方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予以认定?

回复:予以认可。

7、本项目图纸发布时间较晚,招标人能否将开标日期适当顺延,从而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工作、深化设计工作、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

回复:不延迟。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如无中标结果查询或因旧网址停用无法查询,是否可以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查询或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请予以确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蜀新园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68号

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0551-62523637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要素大市场A区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813               

 202272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0日

附件:2022BFSGZ01457项目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