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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派河干支流小流域治理工程蜀山区孙老堰河、马场河、赵湾河小流域治理一期工程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2BFFGZ01816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8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派河干支流小流域治理工程蜀山区孙老堰河、马场河、赵湾河小流域治理一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2BFFGZ01816 1、根据招标文件P24中“3.备注:(1)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是指项目建设内容能够实现水质净化或水质提升功能的项目业绩”要求,请问我单位“**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项目,工程内容中包含新建增压泵站(含设备)和中水管道铺设,是否可以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的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本招标文件对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表述为“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是指项目建设内容能够实现水质净化或水质提升功能的项目业绩,至少包含河道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或调蓄池)、水体清淤、河流生态修复等其中两项内容。” 因此,该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认定要求。 2、我公司有业绩三亚市漳波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25国道一西线高速公路桥)施工标(第一标段: ZB0+000- ZB0+964、BP0+000-BP0+466 )(项目名称),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漳波河整治工程(划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等)、配电房工程、提升泵房工程、截污工程、景观工程、漳波河苗木工程等。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的业绩要求? 回复:(1)该项目符合招标文件附录3(3.备注)中“水环境治理类项目”认定要求。 (2)若该项目能同时提供业绩时间、合同金额以及招标文件附录3中要求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则业绩予以认可。 3、请问业绩内容中的河道疏浚是否满足水体淸淤项?业绩内容中的河道整治是否满足河道综合整治项? 回复:均满足。 4、招标文件中本项目项目经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000万元的水环境治理类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 请问:我公司使用的项目经理业绩为EPC项目,项目经理在EPC项目内担任工程总承包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是否均满足投标要求? 回复: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5、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1)招标文件P4页“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2)招标文件P5页“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投标人资格 3.1 及 3.6 要求,投标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3)招标文件P242页“三、联合体协议书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具有 资格,承担 专业工程; 成员二名称: ,具有 资格,承担 专业工程;”(4)招标文件P55页“12.设备、主材管控:投标人须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1 重要提示”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供《设备、主材技术响应表》,明确设备、主材的品牌、参数、产地等,并提出保障招标人全过程监管的合理措施。”(5)招标文件P217页“13. 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尾水深度处理一体化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含尾水深度处理及断面监测)、小型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一体化泵站、生态富氧控藻一体化设备。”(6)招标文件P135页:2) 一体化设备出水水质要求为:COD ≤ 40mg/L,氨氮 ≤ 2mg/L,总磷 ≤ 0.3mg/L,总氮≤15mg/L,其余指标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 A 排放标准。 请问:结合第(1)、(2)、(3)项所述,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及承担相关专业工程。 结合第(4)、(5)、(6)项所述,本项目包含环保专业机电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并对设备出水水质设置严格要求,该部分专业工程属于机电安装工程或环保工程。 经过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本项目包含土建施工和设备供货安装,属于不同专业工程,投标人资质仅要求土建施工工程的市政公用工程资质不合理;针对环保专业机电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建议增加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54页“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请问我公司获得的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安徽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证书是否符合此项要求? 回复:不符合。 7、污水处理中排水工程及截流管是否属于雨污水管网范畴? 回复:属于。 8、河道中水生植物是否属于河流生态修复? 回复:属于。 9、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是指项目建设内容能够实现水质净化或水质提升功能的项目业绩,至少包含河道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雨污水管网、 污水处理厂(或调蓄池)、水体清淤、河流生态修复等其中两项内容。问: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需在1个业绩内同时体现上述其中两项内容,还是在2个业绩分别体现上述两项内容均可,请予以明确。 回复:水环境治理类项目业绩需在一个业绩内同时体现上述其中两项内容。 10、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企业业绩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盖章,我公司某项目竣工验收为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其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盖章,设计单位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所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盖章确认,我公司认为更具有权威性,是否可以认可,请确认为盼; 回复:按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执行。 11、我公司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发布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定2021年度山西省骨干、优秀骨干和10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的决定》中被评为2021年度山西省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第2.2.2(3)诚信履约中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标准。 回复:若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的证明材料,则予以认可。 12、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投标人业绩要求”和第54页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均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000万元的水环境治理类项目的施工业绩。”请问:投标人是水环境综合治理类PPP项目中的联合体施工负责方,承担的合同额度超7000万元且已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回复:若能满足招标文件附录3中业绩证明材料的各项要求,则予以认可。 13、招标文件第24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请问:投标人为水环境综合治理类PPP项目中的联合体施工负责方,承担的合同额度超7000万元且已竣工验收,投标人提供承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及上述“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执行。 14、招标文件第24页“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备注要求“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的,须另外提供能够体现评审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及业主证明材料)。”请问:另外提供能够体现评审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是否包括竣工图纸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请明确。 回复:不包括竣工图纸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15、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商务文件)”第5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招标文件第238页投标函第5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上述两处加粗部分描述有细微差别,且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中投标函内容无法修改。请问:商务文件中投标函是否以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为准? 回复:按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或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均予以认可。 16、招标文件P141:要求除臭规模是10000m³/h,招标图纸除臭规模为4000m³/h;请问:除臭规模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招标图纸为准,规模4000m³/h。 17、招标文件P141:要求收集风管为304不锈钢材质,招标图纸中清单要求风管图纸为玻璃钢;请问:风管材质以哪个为准? 回复:收集风管材质为304不锈钢。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新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B座216-18 联系人:钱工 联系方式:0551-65191252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要素大市场A区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813 2022年8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