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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望湖国际城基础设施工程B-01-2地块(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2BFFGZ01613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望湖国际城基础设施工程B-01-2地块(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2次)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2BFFGZ01613

各投标人:

根据《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文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10.3.3相关政策要求中: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16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http://cxjsj.hefei.gov.cn)规定包含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无需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修改为: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http://cxjsj.hefei.gov.cn)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本项目合同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第(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修改为(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投标人中标后工程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照《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号文执行,本项目之前随最高投标限价同步发放的工资性工程款对应表格作废

4.招标项目名称为“望湖国际城基础设施工程B-01-2地块(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表述为“望湖国际城(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的内容,请投标人投标时自行修改为“望湖国际城基础设施工程B-01-2地块(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评审时项目名称“望湖国际城基础设施工程B-01-2地块(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与“望湖国际城(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均予以认可,后期以“望湖国际城基础设施工程B-01-2地块(520广场)1号楼裙楼结构变更加固改造项目”为名签订合同及后续事宜。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武汉路229号

联系人:吴玉龙

联系方式:0551-6518883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66223647,66223831

202291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6日

附件:2022BFFGZ01613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