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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2年包河区城市内涝治理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2BFBGZ02383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2年包河区城市内涝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4 2022BFBGZ0238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请问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人员、获奖、信用得分是否为任一方提供? 答: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奖项荣誉、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信用得分为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项目经理资格业绩及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的市政工程(需含排水工程施工内容)施工业绩; (2)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的内涝治理工程施工业绩; (3)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的排水工程施工业绩; (4)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施工业绩; (5)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的雨污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1)投标人具有满足上述业绩之一的PPP项目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为联合体业绩中的施工负责方,承担的合同额度超4000万元且已竣工验收,提供联合体协议证明投标人承担工程施工工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2)投标人业绩合同额未在合同中体现或合同额为暂定价,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造价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合同金额的评标依据? (3)投标人具有满足上述业绩之一的业绩为单个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多个子项工程,且各子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造价金额累计超4000万的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1)如投标人提供的PPP项目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为联合体业绩中的施工方,承担的市政工程(需含排水工程施工内容)或内涝治理工程或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管网改造工程部分的合同额不少于4000万元,须提供合同甲方(或业主)证明材料予以说明。联合体协议不予认可。 (2)如合同协议书中无法体现合同额或合同额为暂定价,可通过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造价金额予以体现。 (3)如投标人提供的单个合同中合同内容包含多个子项工程,且各子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施工内容和造价金额符合招标文件业绩相关要求,则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补疑3要求项目经理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详细评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如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2)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该业绩同时具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功能,且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的,经评审予以认可。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请问:投标人是PPP项目中的联合体施工单位,且承担的工程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PPP项目中的某一期(或某标段)竣工验收的业绩,提供下述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3)承担PPP项目的某一期(或某标段)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是否符合业绩证明资料要求? 答:符合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但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否则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P49页,“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中说明:“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1列(序号)、第2列(名称、规格、型号)、第3列(计量单位)、第4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请问:由于各投标单位组价定额存在差异,导致与《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2列(名称、规格、型号)、第4列(数量)对应的内容很难达成一致,请问投标组价中“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2列(名称、规格、型号)、第4列(数量)是否可以与招标文件中的不一致? 答:不可以。投标人应响应《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其中列表中第1列(序号)、第2列(名称、规格、型号)、第3(计量单位)、第4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且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 5.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商务文件)”第5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招标文件第130页投标函第5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上述两处加粗部分描述有细微差别,且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中投标函内容无法修改。 请问:商务文件中投标函是否以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为准? 答:按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或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联系人:郑工 联系方式:0551-6335728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907、66223762 2022年10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