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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梅冲湖路、蒙城北路、凤麟路等三条道路供水管道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2BFFGZ02431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梅冲湖路、蒙城北路、凤麟路等三条道路供水管道工程施工项目补疑2

项目编号:2022BFFGZ02431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原为“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单个投标人即可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为保障项目的整体性和一致性,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现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文)要求变更为“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投标人资格3.1及3.6要求,投标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编列内容现变更为“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超过2家。应当在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所占份额,且联合体各方所占份额比例不得低于30%。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追究联合体的责任。(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活动中进行重复投标。备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I)详细评审标准“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评分标准备注中增加“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一方获得的较高(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I)详细评审标准“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中原为“(4)投标人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情况确认方式如下(如采用):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现变更为“(4)投标人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情况确认方式如下(如采用):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同时使用房建和市政专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级的项目或联合体投标项目,以投标人获得的较高分级为准(如某企业在最新通知中房建专业信用分级为AA级,同时在市政专业信用分级为AAA级,则本项投标人最终确认分级为AAA级)。”

5.关于对“招标文件中业绩需要给水管道(输送介质为自来水),那么取水泵站的出来的自来水原水管道是否包含在内”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取水泵站的出来的自来水原水管道业绩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6.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中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自 2021 年 1 日 1 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 2 分;我单位属于安徽省省外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合实力认定标准分别为:十强骨干、优秀骨干、骨干和中小型骨干;我单位认定结果为“十强骨干”,是否认可”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若该企业名单为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在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能够查询到,且为2021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认定结果,同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7.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 投标人业绩要求”,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I)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关于上述业绩投标人提供的自来水厂的原水管道业绩是否满足要求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2主要材料要求”编列内容原为“本工程采用商品砼。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现变更为“本工程采用商品砼。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9.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I)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中原为“(3)投标人业绩(如有)和项目经理业绩(如有)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现变更为“(3)投标人业绩(如有)和项目经理业绩(如有)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附录5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10.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I)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原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1个给水管道(输送介质为自来水)施工业绩,且该业绩中业绩中管径不小于DN1000的给水管道累计长度不低于1000米。每提供1个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现变更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中管径不小于DN1000的给水管道(输送介质为自来水)施工业绩,且该业绩中管径不小于DN1000的给水管道累计长度须不小于1000米。每提供1个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1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I)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原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1个给水管道(输送介质为自来水)施工业绩,且该业绩中管径不小于DN1000的给水管道累计长度不低于1000米。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现变更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中管径不小于DN1000的给水管道(输送介质为自来水)施工业绩,且该业绩中管径不小于DN1000的给水管道累计长度须不小于1000米。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12.关于“我司承建的自来水厂原水管网业绩(长度及管径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本项目资审企业业绩及评审加分项中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加分项业绩中是否认可”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3.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2年11月24日11:00;

1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15.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为2022年11月24日11:00。 

16.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异议截止时间变更为2022年11月14日17:30

17.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招标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编:230001

联系人:周工

话: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编:230001

联系人:李工

话:0551-66223733;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9日

附件:梅冲湖路、蒙城北路、凤麟路等三条道路供水管道工程施工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