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工程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2BFFGZ02519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GZ0251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若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无法体现投标人业绩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请问是否认可?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2、拟派项目经理在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的,且该业绩中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中无法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及岗位的,若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请问是否认可?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3、我单位以联合体成员的身份与股份公司和各工程局联合中标的业绩,此业绩大合同为业主单位和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因项目较大,施工单位较多,故各施工单位单独与股份公司分别签订各工区施工合同,分别设立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请问(1)此类业绩否予以认可?(2)若此业绩认可,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区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中均无法体现姓名和岗位,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请问是否可以开具业主单位的证明? 答: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P167“三、联合体协议书”中有以下几处疑问: (1)“4.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人员组织架构: 。”此处是否可以只填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因为招标文件其他人员是中标后配备,“中标人需要根据现场需要及招标人要求配备相关人员”。 (2)“6.安全质量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 。”此处请招标人指导填写。 (3)“7.农民工管理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 。”此处请招标人指导填写。 (4)“8.计量申请、资金拨付各方职责: 。”此处请招标人指导填写。 答:(1)说明联合体项目经理部组织框架架构即可;(2)~(4)请联合体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5、拟派项目经理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可否使用业主证明文件?合同竣工无法体现名字。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6、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 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每个业绩得4分,本项满分4分。 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 请问以上业绩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提供是否均认可? 答: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拟提供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招标文件第54页项目经理业绩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我公司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在业绩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职务,因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中均未体现其姓名,能否以业主证明作为证明材料?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8、标书制作软件中的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的“客观分节点5”、“客观分节点6”、“客观分节点7”和“客观分节点8”中,应导入哪些资料?请明确。 答:无具体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辑投标文件。 9、是否提供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答:无需提供,招标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中“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删除。 10、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 请问: (1)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承接并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2)针对“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及“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对于联合体实施的项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实施的部分合同金额和明挖法施工内容,是否可以提供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子公司盖章的相关证明? 答:(1)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拟提供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建设单位子公司盖章的证明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丁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2年11月2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