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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肥西运河产业孵化器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2BFEGZ0286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肥西运河产业孵化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FEGZ02868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01月06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1月11日10: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1月06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1月11日10:00”;
3.投标人提出疑问截止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17时30分前;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4号开标室。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1.本项目补充图纸资料已从工程补图通道上传,文件名称为“答疑附件(图纸)2022.12.27发.zip”,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查看。
2.招标文件第61页“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第一条修改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或优秀建筑企业(勘察设计类)的,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3.将招标文件P5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2.2.1分值构成中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2分;方案深化设计:3分”。
第三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62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条款,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自2021年1日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2分;自2021年1日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1分。
请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公布2021年度安徽省建筑业10强县(市)10强区50强企业名单的通知中的2021年度安徽省建筑业50强企业,为安徽省建筑企业综合实力重要体现。荣获安徽省建筑业50强企业是否等同于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2分?
答:若该“安徽省建筑业50强企业”企业名单为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能够查询到,且为2021年1日1日以来(时间以发布文件时间或官网截图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认定结果,以2分认可,同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需要深化设计方案,请提供本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及初步设计图纸,否则无法设计。
答:见工程补图通道发放资料。
3.本项目施工内容主要是:拟建设多层厂房、高层厂房、 4 产业配套用房等。我们认为只要取得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资质要求“(1)设计资质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②具有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③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均可胜任,本招标文件中把“自 2017 年 1 月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作为综合评审的打分项十分不妥,也不能证明设计企业和设计人员的履行合同能力。
另据了解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同时获得“自 2017 年 1 月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和“获得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情况:A 级”的企业寥寥无几,这样设置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显失公平。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本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本项目以特定行业的奖项(自 2017 年 1 月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作为加分条件非常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的规定。
相关请求:将加分项调整为“自 2017 年 1 月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或“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等类似称号的”。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4.招标文件P61页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
安徽省内该荣誉自2019年以后就不在进行评审,且数量较少。此条对大部分省内设计企业有排他性。是否可增加为工程设计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奖荣誉进行评分?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5.根据招标文件P61投标人奖项荣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 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省级及以 上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请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和安徽省水利厅联合认定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荣誉是否满足以上要求?
国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年度创优争先评选活动“先进勘察设计企业”荣誉是否满足以上要求?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6.招标文件里2.2.2(1)里面省级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省级“先进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认可?
答:省级“先进勘察设计企业”予以认可,但需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7.招标文件P61页投标人奖项荣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问:我单位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会颁发的-先进勘察设计企业奖”是否认定符合要求?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8.招标资料未见初勘,可研报告及批复,地形图,红线定位图,发包人要求,请招标人提供以便完成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
答:请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提供部分材料见工程补图通道发放资料。
9.招标文件P61页: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 :1、自2017年1月1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经查询,安徽省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企业就有3家,设置这项条件,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的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中标、成交条件;第八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货商。
请问,我司是外省企业,企业获先进工作单位、综合实力认证,是否认可,请明确?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10.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奖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如为 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 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 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省级及以 上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我单位是2020年度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勘察类,请问是否认可?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11.招标文件P62页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自 2021 年 1 日 1 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 2 分;自 2021 年 1 日 1 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 1 分。备注:1.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准。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一方获得的较高(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3.除安徽省外,其余省市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对照安徽省执行。
请问:我公司荣获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21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2021年度突出贡献企业”是否可以加2分?
答: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能够在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到,且为 2021 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发布文件时间或官网截图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认定结果,予以认可,同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12.根据招标文件P7开标时间为:2023 年 01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请问:能否适当延期开标时间,谢谢。原因如下:①距离开标时间较近,仅剩13天。②官方至今没有发布前期方案资料。③受疫情影响,投标人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答:详见本补疑延期部分。
13.招标文件内详细评审标准2.2.2(1)投标人奖项荣誉第一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称号的,省级及以上的”中“优秀勘察企业”我单位申报该奖项时以公司下属的一个部门(总部,区别与全国的分支机构)名称申报,本获奖可否代替我单位?
答:不可以。
14.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业绩要求中未涉及到设计业绩,但是在附录3注1当中又提到“设计类业绩”,是否可以删除附录3注1?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招标文件P5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2.2.1分值构成中施工组织设计:5分,而在评分标准2.2.2(2)中分为施工组织设计2分、方案深化设计3分;请问是否以评分标准2.2.2(2)为准?
答: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16.招标文件P18页第10.2主要材料要求中“应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技术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而评分标准中未体现该内容。请问是否需要提供该部分内容?
答:无需提供。
17.招标文件第326页“三、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内容(报价金额)是否全部填写小写金额?请明确。
答:按小写金额填写,填写的投标报价需精确到分(人民币)。
18.招标文件P327-329页“四、 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五、异常低价评审表”、“六、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有)”可否直接填无。
答:可以。
19.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中要求“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作为异常低价”。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未规定具体的下浮限制,不排除个别投标企业恶意低价报价,严重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为杜绝恶性低价竞争,建议本项目中标下浮率响应住建厅通知,对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重点评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能否提供初步设计图纸以便于编制深化设计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
答:见工程补图通道发放资料。
21.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导出源文档全部为空白文档,且招标文件为不可编辑的格式,能否提供标准的可编辑制作格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1条款(招标文件第12页)明确“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包括初步设计、补疑等”,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并未查阅到相关初步设计文件,请问能否提供电子版初步设计文件?
答:见工程补图通道发放资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肥西运河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经开区锦绣大道 316 号
联系人:苏工
电 话:0551-6257104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912
2022年12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