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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萧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2BFWGZ02687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萧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2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2BFWGZ02687 各投标人: 以下为投标人疑问答复。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为新建单个供水厂处理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城镇供水(或农村饮水工程或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不包括改建、扩建、提标改造项目)。请问若EPC合同或施工合同中不能体现项目为新建工程,是否可以开具业主盖章的业主证明予以认可;亦或合同名称沿用老项目名称(如XX水厂改建工程),实际上是一个全新的水厂新建工程,是否可以开具业主盖章的业主证明予以认可? 答复:若EPC合同或施工合同中不能体现项目为新建工程,开具业主盖章的业主证明予以认可;若合同名称沿用老项目名称(如XX水厂改建工程),实际上是一个全新的水厂新建工程,开具业主盖章的业主证明予以认可。 2、本招标文件要求门槛业绩满足①同时具有1个类似项目的工程施工业绩和1个类似项目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和施工业绩可不为同一个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可由承担设计、施工工作的成员分别提供);②具有1个类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请问过工程总承包业绩如何认定,是指投标人独立承接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者牵头承接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吗? 答复:若投标人提供独立承接的EPC工程总承包业绩且在本项目投标中同时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予以认可。 若投标人仅作为所提供的EPC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牵头方或成员方且仅承担施工或设计工作中一种,还应提供承担施工或设计工作中的另一业绩,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 另:投标人提疑表述内容为首次招标的业绩表述,应以2次招标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为准。 3、招标文件P112 的1.1.3.10临时占地:为批复的建设本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永久占地之外的土地,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 提问: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如外管线施工可能涉及征地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在估算文件中列为二类工程建设其它费中,不应在本工程工程的建安工程费范围内,上述费用是否不计入投标总价。 答复: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4、本次招标为该工程二次招标,第一次招标时曾发布三份答疑澄清文件,是否同样作为本次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还是需要就同样的问题进行重新答疑? 答复:以2次招标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5、《委托运营合同》中4.1. 试运营与商业运营约定“4.1.1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进入试运营,试运营期1个月,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后,进入商业运营”。《委托运营合同》中9.3.3约定“项目转入正式运营后,固定运营维护费按季度支付;变动费用每两个月结算并支付”。 请问试运营期1个月发生的固定运营维护费和变动费用,如何计算及支付。是否可约定为“由甲方按照试运营期实际产生的费用,在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期的60日内向乙方支付”。 答复:在试运营期内中标人因工程质量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水产生的实际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正常供水产生的电费、供水消毒药剂费由招标人承担,按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中标单位提供招标人认可的有效票据,招标人在第一次支付商业运行费用时一同支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萧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萧县画都水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政务大楼B座6楼 邮 编:235200 联系人:毛主任 电 话:0557-502270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6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81/0551-66223831 2023年1月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