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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青年路(望江东路-宁国路)等两条道路提升改造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3BFBGZ00089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青年路(望江东路-宁国路)等两条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3BFBGZ00089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

1.青年路(望江东路-宁国路)等两条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关于此项要求,我单位提出以下质疑:

此工程合同估算价:7500万,却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过于提高资质标准,不利于本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住建部于2014年11月6日下文公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市政二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城市道路。

2022年合肥市也有部分市政项目、建筑项目招标合同估算价超过7500万元,但资质要求只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房建施工总承包叁级或贰级及以上资质。例:

安巢经开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合肥市滨湖新区嘉玉中学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合肥市滨湖新区嘉陵江路小学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委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于2022年1月28日下发文件《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其中十四条对招标投标领域规定“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强烈恳请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从支持本地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投标人条件设置不能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高门槛,让本地企业、民营企业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促进企业发展。

鉴于以上情况,我司认为“青年路(望江东路-宁国路)等两条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编号:2023BFBGZ00089)”项目招标资质设置不宜高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答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工程承包范围10.4.2二级资质第(7)条“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以及注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属于市政综合工程(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等),且项目概算金额为7500万元,因此,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设置为“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诚信履约中的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 2 分;

疑问:各地主管部门发布的名称不一致,请问类似于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https://zjt.shanxi.gov.cn/zwgk/tfwj/202208/t20220825_7002042.shtml)发布的《2022年度山西省十强骨干、优秀 骨干、骨干和中小型骨干建筑业企业的决定(第166号)》文件中,在附件3:“2022年度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复:若该“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单”为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能够查询到,且为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文件发布时间或官网发布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认定结果,以2分认可,同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同时,本项目“综合实力认定成果”的时间要求有误,修改内容详见第二部分。

 

3.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备单个合同额不低于 4200 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我公司施工业绩为市政道排工程,是否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

答复: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市政道排工程相关资料中,能够反映出该业绩范围内市政道路金额达到4200万,则此业绩予以认可,若无法反映,可增加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中,综合实力认定成果的要求修改为:

 

 

 

 

 

综合实力认定成果

2分

2021年1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2分;

2021年1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得1分。

备注:1.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准。

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一方获得的较高(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  

编:230000  

联系人:王帅  

话:0551-6345779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编:230601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281/0551-66223831

2023年2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6日

附件:2023BFBGZ00089项目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