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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3BFFGZ01015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5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3BFFGZ01015)
各投标人: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疑问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具有一个类似项目项目经理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2分。若提供拟任项目经理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岗位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具有一个类似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得 2 分,否则不得分。若提供拟任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岗位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要求是提供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5.3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是以合同时间为准,是否意味着要提供合同,这前后存在矛盾。
答:以网页截图的完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疑问4.招标文件P53页,对项目经理的类似项目要求为:具有一个类似项目项目经理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2分,建议参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P45页,项目经理的类似项目修改为: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5.本项目计划工期365日历天,招标文件第121页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中描述完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是否有误?请明确。
答:节点工期按招标文件第138页要求执行。
疑问6.根据安徽省水利厅所发的(办水总函[2023]38号)文,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标准由现行费率调整为2.5%,而招标文件中给的EXCEL控制价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没有执行该条标准。请对以上两个问题予以回复。
答:经复核,控制价按办水总函[2023]38号文的规定执行(计算基数仅为分类分项工程费,不含暂列金、临时工程费和安全生产措施费),请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投标报价。
疑问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2页,3.4.1-投标保证金-(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 R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具体承诺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请问此条款是否表示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相应承诺即可免缴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答:是的。
疑问8.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要求项目经理承诺,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应格式,请问是否为格式自拟?还是另行提供?
答: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资格审查材料-项目经理承诺,无固定格式,项目经理承诺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可不在该节点内放入内容。
二、招标文件的变更
因系统原因,原“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一”中“评标委员会组长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A1~A2 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去掉 n 个最高和 n 个最低投标人投标报价后的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系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现变更为“评标委员会组长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A1~A2 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去掉 n 个最高和 n 个最低投标人投标报价后的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组长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
联系人:钱工
电 话:0551-6519175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0551-66223803
2023年6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