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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朝阳路、外环西路等2条道路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3BFFGZ01346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朝阳路、外环西路等2条道路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2023BFFGZ0134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需提供至多3个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请问: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徽省建筑业50强企业名单是否予以认可,请予以明确。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2、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奖项荣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答:是的。

3、招标文件P31页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附表1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

请问技术职称专业为桥梁工程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

4、招标文件P5页3.1.3投标人业绩以及招标文件P63页详细评审标准中要求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市政桥梁工程施工业绩或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中P175页投标函格式以及(报价文件)P211页投标函格式与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不一致。

请问是否以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格式为准?

答:经核查,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格式中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格式编辑。

6、请问电子投标软件施工组织设计中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奖项荣誉、诚信履约是否可以写详见商务文件?

答:可以。

7、请问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报价文件)中(十八)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十九)异常低价评审表、(二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二十一)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是否可以放在电子投标软件报价文件封面中?

答:可以。

8、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是否填写牵头人即可?

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可以仅填写牵头人。

9、联合体协议书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及电子签名章?

答:可以。

10、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可以。

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投标人至多提供3个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请问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厅发布的建筑业综合实力30强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认定****企业综合实力为优秀的函”、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的“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是否均予以认可?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12、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奖项荣誉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答:是的。

1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的通知”,因目前只公布入选工程名单,表彰文件及证书在2023年12月颁发,请问此入选名单中获得的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14、若为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答:是的。

1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投标人至多提供3个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请问联合体投标的,同一年度2家单位分别获得外省住建厅发布的建筑业综合实力30强企、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否可分别予以认可?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16、投标人资格、评细评审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请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17、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请问我单位获奖项目为施工总承包中标项目,但获奖证书写的是参建获奖,投标时同时附合同协议书、验收证书扫描件,是否予以认可?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18、贵单位在合肥市朝阳路、外环西路等2条道路施工招标文件中第64页诚信履约中关于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中第2项中写道: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准。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的较高(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

请问: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中,安徽省市政协会认定的优秀施工企业是否满足要求?2)同一年度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的是作为一个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还是两个实力认定结果?

答: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2)按招标文件执行,若某个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由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作为一个综合实力认定结果。

19、投标人详细评审业绩要求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请问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20、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为“投标人承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发布时间为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请问市政道路含桥梁业绩获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21、招标公告中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2.2.1(1)诚信履约中:

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

1)投标人至多提供 3 个综合实力认定成果。

2)如投标人提供的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超过 3 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评审表中序号前 3 个认定成果,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请问(1)(2)小点存在异议,是不是考虑删除,仅提供较高 (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2、招标文件P64页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准。

请问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业50强,是否予以认可?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23、招标文件P164页中“9、全线需设置封闭围挡,并做好日常维护,围挡上应按照市质安站要求全线设置喷淋降尘系统,确保每日正常使用(提供喷淋安装实施方案),围挡样式参照市轨道公司最新项目围挡样式”,请问能否提供下“市轨道公司最新项目围挡样式”的具体相关要求?

答:不提供,投标人自行收集相关资料

24、招标文件第63页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自2018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请问我公司承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含桥梁工程施工内容)已入选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的通知”,因目前只公布入选工程名单,表彰文件及证书在2023年12月颁发,请问此入选名单中获得的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25、请问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原市政金杯奖)是否等同于国家优质工程奖?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26请问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业 50 强企业、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安徽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部分

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现调整为:

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清单多项或清单项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且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和清单项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合计金额增减幅度超过签约合同价3%,招标人仅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规定执行。

2、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21.4.6条现调整为:

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清单多项或清单项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且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和清单项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合计金额增减幅度超过签约合同价3%,招标人仅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规定执行。

3、招标文件第163页第4条现调整为:

本项目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到场进行约谈,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约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乔华文

   联系方式:0551-6335561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3年7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附件:2023BFFGZ01346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