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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杨岗路、幸三路等2条道路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3BFFGZ02018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9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杨岗路、幸三路等2条道路施工招标补疑1

2023BFFGZ02018

第一部分 开评标时间地点变更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3103010: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11号开标室。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P68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要求“(1)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①提交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②提交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文件(发布文件应体现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③提交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关于第③条要求,我单位获得“2022年度安徽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颁发机构为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由于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并没有官网,只有官方的微信公众号,所以无法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请问我单位提供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的颁奖文件(红头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链接截图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人须提供该协会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的颁奖文件(红头文件)的截图以及微信公众号获奖(表彰)通知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2.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为“自20181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请问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业绩或市政桥梁工程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施工业绩予以认可,市政桥梁工程施工业绩或业绩中仅包含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内容的不予认可。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是否填写牵头人即可?

答: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方名称须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招标文件要求体现联合体各成员方名称的,其余资料投标人名称可以仅填写牵头人。

4.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若为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5.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详细评审业绩、投标人奖项荣誉、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答:是。

6.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自20181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请问市政道路含桥梁奖项是否予以认可?

答: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施工业绩获奖予以认可,市政桥梁工程施工业绩获奖或获奖业绩中仅包含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内容的不予认可。

7.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的通知”,因目前只公布入选工程名单,表彰文件及证书在202312月颁发,请问此入选名单中获得的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须提供“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的通知”官网截图,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价。

8.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自20181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进行综合评价。请问我单位获奖项目为施工总承包中标项目,但获奖证书写的是参建获奖,投标时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证书扫描件,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价。

9.详细评审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1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投标人至多提供3个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请问:(1)我单位获得的不同年度,同一机构颁发的认定结果是否可以分别认定?(2)若联合体投标,不同或同一年度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分别获得同一机构颁发的认定结果,是否可以分别予以认定?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10.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1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准,投标人至多提供3个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请问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厅发布的建筑业综合实力30强企、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安徽省市政工程协会的“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是否分别予以认可?

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11.招标文件规定异常低价评审指标为控制价的85%,保留4位小数为149007840.5725元,招标文件第11页投标须知3.2.5条规定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则异常低价评审指标四舍五入为149007840.57元,请问本项目的异常低价评审指标是否为149007840.57元?

答:本项目的异常低价评审指标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即149007840.5725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条约定投标总报价须精确到分(人民币),而非异常低价精确到分。投标人报价如为149007840.57元,则按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异常低价。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乔工

   联系方式:0551-6335561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366223831

 

202310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附件:2023BFFGZ02018补疑1【答疑延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