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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拟建地块EPC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0124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拟建地块EPC总承包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GZ01241)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
1.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2、3要求的业绩为在建或已竣工的业绩,但是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的业绩时间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业绩,建议业绩要求的时间修改为:在建项目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工项目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答复:要求无误,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P88页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要求:“对业绩是否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内容作重点评审”、“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城市轨道项目的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我单位提供的业绩3为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5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业主单位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我单位提供有业主单位签字盖章的涉轨部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有评审专家签字的专家评审意见表,请问该资料能否作为证明投标项目业绩中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内容的证明材料。
答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3.商务文件投标函是否使用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即可?
答复:商务文件投标函使用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即可,且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商务文件投标函和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格式均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P408页投标函(车站附属和P+R停车库部分的投标函)与制作软件中软件版投标函(报价文件)有文字差异,实质内容一致,且此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对应,此投标函(车站附属和P+R停车库部分的投标函)是否使用软件版投标函即可?
答复:因报价文件格式中“一、投标函”(即车站附属和P+R停车库部分的投标函)中的报价与车站附属和P+R停车库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对应,故投标人使用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即可。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文件“一、投标函”和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格式无实质性差异,均予以认可。
5.制作软件生成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总价页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页有文字差异,实质内容一致,是否使用制作软件生成即可?
答复:两者均可。
6.招标文件附录6附表1附注要求本表人员投标时提供全部人员名单,在中标后提供证书、社保,投标阶段不对上述人员材料进行评审。请问附表1人员(包括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全部提供名单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答复: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诚信投标承诺书、施工过程管控服务承诺书、工程质量配套维护承诺书是否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复: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7.3条。
8.本项目业绩要求须含装配式施工内容,请问提供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审结果,该资料体现了装配率,是否可以作为装配式施工内容证明材料?
答复:可以。
9.招标文件提供总平图为PDF版,请提供CAD版的规划总平图。
答复:本次已提供PDF总图,不再提供CAD版本。
10.招标文件第411页:“四、分项报价汇总表-车站附属工程和P+R停车库工程”中,第2部分是不是对应清单中的:五里墩站附属结构;第3部分对应:五里墩站P+R停车库工程?请分别明确?
答复:是,第2部分对应五里墩站附属结构,第3部分对应五里墩站P+R停车库工程。因第2部分和第3部分在同一份工程量清单中,故该分项报价汇总表第2部分和第3部分填报此两部分合计金额即可。
11.招标文件第431页:“(十九)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有)”,第150页“本项目测算现浇构件混凝土、钢筋含量详见下表:”,请问本表是不是填空表,请具体明确?
答复:本表不是填空表,本项目无需提供《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12.“(2)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部分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问该部分最高投标限价是不是73915331.52元?(防止软件保留小数导致打开的金额不一致)
答复:是。
13.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限价中,人工费、机械费、黏土单价为0,部分人材机数量为0?
答复:经复核,无误。
14.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诚信投标承诺书是否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复: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7.3条。
15.招标文件和发布的资料的图纸清单中未见项目CAD总图和支护图,能否提供一下CAD总图和支护图?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次已提供PDF总图,不再提供CAD版本。
16.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答复:可以。
17.本项目商务标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要求:本项目包含涉轨安全施工,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业绩2与本项目的匹配度进行评审,可对业绩是否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内容作重点评审。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城市轨道项目业主盖章的证明资料。我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查询中明确表示“项目用地涉及轨道安全保护区等”,以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答复:“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可以作为上述第(3)项证明材料。
18.本项目业绩要求须含装配式施工内容,请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通知书是合同附件)体现装配率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或对应商务文件评审标准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外,另外提供作为合同附件的中标通知书予以辅证的,予以认可。
19.本项目能否提供本项目TOD部分的方案文本?
答复:附件材料已包含预方案文本,不再额外提供。
20.投标提供设计业绩中,若提供的合同相关页不能体现项目建筑总面积,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可以通过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21.因我单位提供的设计业绩为综合类项目,其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及多个专业设计工作,结合本项目要求“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若在该项目担任项目"建筑副总体(建筑总负责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本次招标本项目中设计负责人的有效业绩?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综合类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业绩予以认可。但拟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在该综合类项目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的岗位。
22.若合同文件中不能体现相关人员名单的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作为证明材料?
答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或对应商务文件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23.招标文件中P37页。中标后非牵头方施工方必须安排一名现场负责人驻场,本人员是否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如要体现,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请明确。
答复:无需体现。
24.根据“招标文件P304~305页”及“招标补疑20255.29-修改版”P8页显示的“不在本次招标施工范围的内容”不相符。请问是否以“招标文件P304~305页”为准?
答复:“招标文件P304~305页”及“招标补疑2025.5.29-修改版”P8页显示的“不在本次招标施工范围的内容”均为不在本次招标施工范围的内容。
25.请明确计划工期910日历天是否包含精装修、景观道排等不在本次招标范围的工期?
答复:910日历天为本次招标范围的计划工期,要求910日历天的计划工期内由中标人办理取得拟建TOD项目竣工备案表。
26.招标文件第86页,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要求提供城市轨道项目的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请问:发包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中明确体现涉轨安全施工内容,提供包含合同签章页且满足评审的合同关键页及专用条款附件扫描件能否作为“城市轨道项目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
答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27.请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土建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内容)的评审要求?
答复:若该业绩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内容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满足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的要求。
28.关于投标人业绩3证明材料要求,我单位提供的投标人业绩3为联合体业绩,联合体协议中未能体现我单位承担的施工金额,现我单位提供合同甲方开具的我单位承揽任务的合同金额证明或者我单位提供承担任务的工程量清单,请问该资料能否满足投标人业绩3的评审要求?
答复:针对上述情况,可另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予以辅证,并且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当体现出该内容为投标人承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1)对应项目招标时的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关键页,须至少有项目招标人和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
(2)竣工结算资料(如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书等),须至少有发包人、承包人和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
29.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部分报价清单中,工期是否填写项目的总工期910日历天即可?
答复: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的工期不超过350日历天,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四、时间要求”,报价清单中如有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部分的工期填写处,按该要求填写并作为履约的依据。而针对工期的评审要求,仅以商务文件投标函中填写的总工期为依据。
30.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部分报价清单中,质量承诺是否填写合格即可?
答复:报价清单中如有车站附属工程及P+R停车库工程部分的质量承诺/质量标准填写处,填写合格即可并作为履约的依据且不得影响正线质量创优工作。而针对质量标准的评审要求,仅以商务文件投标函中填写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3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7)拟建TOD部分报价方式采取投标总报价的形式。投标人对拟建TOD部分报价时是否只需在报价文件格式“四、分项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第1部分总价即可,招标文件P184页的“附件11:拟建TOD项目分项报价清单”投标时无需填报?
答复:投标人对拟建TOD部分报价时只需在报价文件格式“四、分项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第1部分总价即可,投标时无需填报招标文件P184页的“附件11:拟建TOD项目分项报价清单”。
32.招标资料未见初步设计图纸,未见总平面图。请问是否提供初步设计图纸以及CAD版本总平面图?
答复:不提供初设相关材料。已提供PDF总图,不再提供CAD版本。
33.招标文件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现场设置材料封样室且由发包人管理,承包人需将合格样品且经监理、发包人确认进行材料样品封样放置封样室,按单体及类别规范放置。请明确,施工期间承包人设置材料封样室内的合格样品包括哪些材料?
答复:按照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管理单位相关制度要求落实。
34.招标文件-技术文件-编制建议:(3)编制篇幅:建议技术文件不超过 100 页(不含封面、目录、施工过程管控服务承诺书和工程质量配套维护承诺书)。请问附图附表是否包含在100页内?
答复:附图附表包含在100页内。
35.请问联合体协议书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及电子签名章?
答复:可以。
36.请明确若联合体投标的,是否仅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成员各方盖章,投标文件中其他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即可?
答复: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7.3条。
37.关于本次项目招标提供附件《招标需求》文件中需要提供“八、投标要求:1.投标时,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开展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2.投标文件中应同步上传基坑支护 施工图图纸(PDF格式)及相关计算书”。请问本次投标文件是否需要提供该处所需要的文件?请问是否标后提供?如需提供,请提供相关文件要求及相关资料,并明确电子投标系统两个文件的上传窗口位置。
答复:投标时无需提供,并且该“招标需求.doc”为多余文档,不作为本项目的附件,投标人自行忽略即可。详见本补疑的第二部分第1条。
38.《招标需求》文件中第八条投标要求规定:投标文件中应同步上传基坑支护施工图图纸(PDF格式)及相关计算书。标书上传界面无上传节点,请问是否上传至其他内容里。
答复:投标时无需提供,并且该“招标需求.doc”为多余文档,不作为本项目的附件,投标人自行忽略即可。详见本补疑的第二部分第1条。
39.招标文件P88-90页,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城市轨道项目的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
(1)我司承建的综合项目(轨道交通线、高铁站及高铁站TOD综合项目地下市政配套工程与TOD综合体项目),合建工程中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且该部分业绩满足单个合同额不少于4500万要求,且项目匹配度较高,满足投标要求,我司拟提供业主盖章证明资料(图纸、合同等证明),请问是否给予认可。
答复:针对业绩是否认可的疑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综合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业绩予以认可。针对业绩匹配度证明材料是否认可的疑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2)我司拟提供该处业绩匹配度证明资料为该项目政府主管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协议书,请问是否给予认可。
答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3)我司承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是位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拟提供证明资料(业主红头文件及过程资料等)过程所有用印印章为该公司建分公司(分支机构),请问是否给予认可。
答复:针对业绩是否认可的疑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综合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业绩予以认可。针对业绩匹配度证明材料是否认可的疑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40.招标文件P398页,该处拟提供(七)投标人综合实力认定成果情况表(详细评审)下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诚信履约”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此处是否存在歧义,应对招标文件P90页详细评审中“企业实力”要求进行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请明确。
答复:该表的备注内容调整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企业实力”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41.电子投标系统中关于投标函格式与招标文件中投标函格式存在差异,请问以哪个格式为准?若以招标文件格式为准,请问是否可以上传电子投标系统封面后或者其他资料位置,请明确。
答复:商务文件投标函使用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即可,且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商务文件投标函和制作软件中的软件版投标函格式均予以认可。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第3条、第4条答复。
42.招标文件85、86页中,详细评审标准2.2.1(1)投标人业绩2中,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第二类: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金额、工作内容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中要求:本项目包含涉轨安全施工,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业绩2与本项目的匹配度进行评审,可对业绩是否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内容作重点评审....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城市轨道项目的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请问: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中要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须提供城市轨道项目的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是否与投标人业绩2中要求的“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金额、工作内容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是否矛盾?
答复:不矛盾,“投标人业绩2”与“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为两项独立评审内容,即使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业绩2不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内容,也不一定代表该业绩不满足“投标人业绩2”评审项的要求,同时也不一定代表该业绩的业绩匹配度不得分。
43.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要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城市轨道项目的业主方盖章的证明资料。请问:提供该项目施工蓝图或竣工图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满足以下调整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2匹配度”和“投标人业绩3匹配度”中的备注现调整为:“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涉及的轨道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地铁保护部门(如地保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证明材料;(4)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涉轨施工专项方案或审批文件等)。本项目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
44.是否可以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资料。
答复:不提供初设相关材料。
45.通过现场踏勘,中铁四局正在占用本项目施工场地,请问中铁四局是否能在我方进场前退场并交出施工场地;若中铁四局不能退场,能否提供中铁四局移交场地时间,以便我方参考移交场地时间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答复:既有项目需同步施工,进场后会协调保障双方施工,投标人需综合考虑。
46.本项目与“合肥新桥机场S1线合肥西站枢纽先行段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存在接驳口,涉及到基坑支护设计的延续性,可否提供“合肥新桥机场S1线合肥西站枢纽先行段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的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图纸资料,包括支护形式和参数。
答复:既有车站结构已完工并已回填恢复道路,接驳部位的围护桩及冠梁均完整保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后综合考虑。
47.招标文件格式中(十九)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说明要求响应《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其中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内容不得修改。请问《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是否为招标文件第184页附件10:可调整价差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果是,表格中没有数量;如果不是,请明确。
答复:本项目无需提供《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48.招标文件148页2.4中,大于5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8%,措施项目费率和不可竞争费率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费率乘0.6系数。清单中大型土石方单位工程中土石方量大于5000立方米,但招标EXCEL清单中费率为未乘系数0.6数值,请问是否大型土石方单位工程费率按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8%,措施项目费率和不可竞争费率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费率乘0.6系数计取?
答复:以清单为准,删去招标文件P148页 2.4中“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中挖或填土石方量大于5000m3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其企业管理费率 8%、利润率 8%,措施项目费率和不可竞争费率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费率乘0.6系数。”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补疑:
1.随本招标项目附件一并发出的“招标需求.doc”为多余文档,不作为本项目的附件,投标人自行忽略即可,需求和附件等以《招标文件》、“合肥轨道拟建地块EPC总承包(附件0529).rar”以及“合肥轨道拟建地块EPC总承包(清单0529).zip”为准。
2.第三章“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中:(1)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的“注”中的第③条表述调整为: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均无效。
3.第三章“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中:(2)业绩、奖项、荣誉(如有)的“注”中的第③条表述调整为: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本项目TOD部分的地块名称为蜀山区SS202503号地块,项目详细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东至青阳路、西至跑马场路、南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6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3、66223831
2025年6月1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