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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陶冲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0153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陶冲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GZ01530)

 

一、投标人疑问

1.请问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中(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请问:(1)直接提供施工许可证是否认可?

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2)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查询”截图是否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3)若业绩提供的招标公告为资格预审公告,是否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

2.资格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处理规模不低于5万㎡/d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

评分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处理规模不低于7万㎡/d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1)施工合同中不体现日处理量,但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体现日处理量,是否认可?

回复: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均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则予以认可。

2)若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施工许可均不体现日处理量,提供工艺设计总说明图纸文件用以证明日处理量是否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我单位承接的再生水厂业绩,合同中工程内容:建筑工程、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工艺设备管线、暖通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及自控工程、厂区管线工程、厂区道路工程、围墙、景观绿化等工程。请问提供工艺设计总说明图纸文件中工艺流程及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B标准排放限值)用以证明业绩类型为污水处理厂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中要求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我单位提供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4.我单位提供的业绩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挂网招标,提供本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5.陶冲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施工(项目编号:2025BFFGZ01530),招标文件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处理规模不低于5万m³/d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处理规模不低于7万m³/d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

我单位提供业绩为xxx水厂改扩建工程,合同工程内容描述如下:新建1座取水口、1座取水泵房、1座配水井、1座预臭氧接触池及加压泵房、1座综合净化车间(包括4座高速气浮池、8格V型滤池、1座加氯加药间、1座配电间)、1座深度处理车间(1座缓冲水池及提升泵房、2座后奥氧接触池、6格活性炭滤池、1座设备间及配电间)、1座臭氧发生器间、4座清水池、1座吸水井、送水泵房及变配电间(含加氨问)、1座排水调节池、1座污泥调节池、1座污泥浓缩脱水车间、1座雨污水泵房、1座换热站、1座综合楼、1座附属楼、配套厂区工程等。该内容体现了水处理、净化功能。请问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

回复:不予认可。

6.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相应规模要求的自来水厂或给水厂或水厂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

7.关于招标文件第31页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第二类:

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请问:我司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扫描件是否认定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8.在第1章招标公告,第3节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3投标人业绩要求中提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处理规模不低于5万m³/d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

在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提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处理规模不低于7万m³/d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招标文件要求的“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工程施工业绩”是否包含“采用污水处理工艺的再生水厂施工业绩”。

回复:不包含再生水厂施工业绩。

9.招标文件P36页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要求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请问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高级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职称为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招标公告中“2.11 质量标准:合格”,而招标文件P24页10.9 创优目标“有,具体要求如下:本项目争创“黄山杯”、“省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以上荣誉。”,请问投标函中质量标准是否填合格即可?

回复:投标函中质量标准填写“合格”即可。

11.招标文件P71页投标人奖项荣誉“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请问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招标文件P31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中“(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若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扫描件是否满足本条要求。

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13.根据招标公告3.4.1本项目适用于投标保证金免缴政策,我司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则无需填写投标保证金模板,直接删除P208-210内容,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即可?请明示。

回复:本次招标项目适用免缴保证金政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进行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已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的,无需提供“(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14.投标人承诺和诚信投标承诺书只需牵头人提供还是联合体各成员方均需提供?

回复:投标人承诺和诚信投标承诺书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15.新点投标制作需填写项目标段,是否可以直接写“/”?或者填写项目名称。

 

回复:填写“/”即可。

16.《招标文件》P10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款。

请问: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8月30日,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即将于9月1日实施,本项目是否适用?

回复:不适用。

17.《招标文件》P1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合同条款 第21.1.1款 请问:条款约定“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认工程签证?

回复: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标人相关管理规定,是否有权须根据具体情况及管理规定执行。

18.是否能够提供CAD版图纸?

回复:暂不提供。

19.是否能够提供本项目现状原始高程测量图或相关资料?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踏勘。

二、招标文件调整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推荐数量表述为:“1.推荐数量

设定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N,按以下规则确定:

1)当N<3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2)当3≤N<10家时,推荐3家。

3)当N≥10时,推荐5家。

注:具体详见“推荐规则”。”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

联系人:方工

电话:0551-6442366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66223280、66223831

20250717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附件:2025BFFGZ01530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