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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大屏幕、室内体育照明答疑公告
“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大屏幕、室内体育照明”项目(项目编号:2019AJCZ4422)答疑公告如下:
1. 招标文件P52页要求:2、投标人所投接送卡产品具有针对该产品材质、功能、性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 2 分。请问:此处的接送卡是否是指采购需求中LED接收器,即厂家提供接收卡的检测报告即可?
答:是的。
2. 招标文件P11页,业绩要求 “注:(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的内容,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此条中关于“合同供货范围”的要求,一般照明工程合同格式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部分,且这三部分内容中没有“合同供货范围”的条款。
请问:业绩要求中关于合同供货范围的要求能否用合同中的工程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代替?
答:可以用合同中的工程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代替。
3. 招标文件P46页,第四章“招标需求”-“一、货物需求序号106-111”中如下要求:
招标清单中无此六项清单,请明确,本项目招标范围是否包含此六项内容;如是,请提供清单工程量。
答:项目招标范围包含此六项内容,在投标报价中需包含此六项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清单工程量如下: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