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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涂塑复合钢管及管件合格供应商项目启动及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
经招标人申请,并经合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涂塑复合钢管及管件合格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2019AFCZ4382)启动公告内容如下:
一、启动公告
1、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由“2020年2月15日下午17:30”现顺延为“2020年3月21日下午17:30”;
2、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2月20日10:30”现延期至“2020年4月10日10:30”;
3、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6号开标室”现变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6号开标室”;
4、因项目可能处于疫情期间开工,投标人应将在本项目中可能产生的疫情防护等一切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5、因本项目处于疫情期间开标,根据合公中心﹝2020﹞3号中“(一)经批准交易的项目开评标活动应当采取全流程互联网交易。投标人原则上不到现场参加开标活动。评审过程中询标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要求,投标人无需现场递交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
6、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二、答疑部分
1、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企业认证:1.投标人具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得2分。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的CNAS实验室认证,得2分”。
我厂认为贵司设置的投标人具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得2分。政府颁发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的目的是要求技术中心研发出与生产产品相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生产、销售。地级市颁发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也是研发机构,在一个国家中级别有高低,但研发项目的是相同的,与本次投标主体相对应。为此:招标人设计此条限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才能得分是不合理的,请贵司修改为生产厂家获得地市级或副省级政府机构颁发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证书的同样得2分。
我厂认为贵司设置的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的CNAS实验室认证,得2分不合理。该项证书非生产制造商企业必须拥有或持有的证书,与贵司招标文件招标主体为涂塑复合钢管的质量检测、检验无关:CNAS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报告是计量校准报告,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而投标人测量装置都是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正出报告后在生产、检测中使用,如该项未完成质量体系认证无法通过,为此该项是企业内部要处理的问题,贵司应以CMA检测报告为准,设此项无价值意义,该条款与本次招标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具体特点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也无关。请贵司取消此条款,建议修改为获得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排水分会CBW证书可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贵单位发布的《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涂塑复合管及管件合格供应商》的第52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一项企业认证的第5小项:投标人具有CNAS认证的实验室认证。本次投标使用的CNAS实验室认证归属于我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且我公司与下属的A、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故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相关产品全部由该B公司的CNAS实验室进行检测。该实验室负责我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相关产品的检测,我公司及下属公司均具有使用此实验室的权利。鉴于此,我公司将会根据相关联的公司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关联证明关系,此情况能否认同即为我公司具有CNAS认证的实验室认证,望给予答复。谢谢!
答:上述情况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贵单位发布的《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涂塑复合管及管件合格供应商》的第53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三项检验报告的第2小项:投标人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DN15、DN20等全部口径钢管基管检测报告;第四项生产设备的第1小项:投标人承诺基管为投标人自行生产并具有焊管和镀锌生产线设备;第2小项:投标人承诺基管选材用中宽带钢(或热轧钢带)开卷(第54页)。本次投标使用的钢管基管及钢管基管检测报告归属于我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且我公司与下属的A、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我公司生产的相关涂塑钢管产品全部由该B公司提供相应口径的钢管基管。鉴于此,我公司将会根据相关联的公司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关联证明关系,此情况能否认同该基管即我为公司自行生产的,望给予答复。谢谢!
答:上述情况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