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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答疑及延期公告
一、答疑部分
1.技术规范P103页:“高效沉淀池成套设备:在近5年内,在国内应具有至少5个10万 m3/d 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应用业绩,卖方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用户证明及相关联系方式。”
疑问:我们查询了合肥市排水办、合肥市环湖办等单位近年来的污水处理厂及流域治理等项目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详见2018年招标的“蔡田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DBO项目”、2019年招标的“蜀山区西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DBO项目”、“十五里河流域治理一期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工程项目”等等近年来的招标文件),高效沉淀池成套设备的进口推荐品牌都是:苏伊士、威立雅、帕萨旺、安乐这四个品牌。
而这些历年的招标文件都没有对高效沉淀池设置“近5年内”的5个10万 m3/d的业绩门槛要求。
据我们核实,设置了“在近5年内,在国内应具有至少5个10万 m3/d 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应用业绩,卖方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用户证明及相关联系方式”这个门槛后,帕萨旺、安乐等进口品牌均无法满足,只有极个别品牌才能满足,将导致严重的品牌唯一性。
如果必须设置这样的门槛,恳请业主单位列出可以满足此门槛的三个推荐品牌来,并把这三个品牌的近5年内的、5个10万吨的高效沉淀池的业绩合同、用户证明全部予以公示出来,从而确保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此门槛。
如果连这三个品牌自己都拿不出满足此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用户证明,那么这三个品牌就是莫须有的、滥竽充数的,实际上还是只有极个别品牌能满足,还是存在严重的唯一性。
综上,我们建议将高效沉淀池的资质要求修改为:“制造商应具有 15 年以上(含 15 年)该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历史,卖方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在国内外应具有至少 1 个 10 万 m3/d 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应用业绩,卖方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联系方式。”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存在同样问题的还有技术规范P94页:“磁悬浮风机:制造商应具有 15 年以上(含 15 年)风机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历史,卖方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在近 5 年内,在国内应具有至少 2 个 10 万 m3/d 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项目的应用业绩,卖方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用户证明及相关联系方式。”
疑问:进口磁悬浮风机众所周知的推荐品牌就是:阿特拉斯、ABS、豪顿、琵乐。能够满足近5年内、2个10m3/d、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及用户证明的厂家也只有极个别厂家,豪顿、阿特拉斯等厂家均无法满足此门槛。
恳请业主单位列出能满足此门槛的三个品牌并将这三个品牌的用户证明等资料予以核实并公示。
如核查确实只有极个别厂家才能满足此门槛,建议将磁悬浮风机的资质要求修改为:“制造商应具有 15 年以上(含 15 年)风机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历史,卖方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在国内外应具有至少1个 10 万 m3/d 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项目的应用业绩,卖方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联系方式。”
请求去除“近5年内”的时间限制及用户证明的限制,因为磁悬浮风机只是污水厂的一种设备,业主单位不会为这种单一设备再单独开具用户证明,所以建议以业绩合同为准,而不能再增加用户证明的限制门槛,从而保证真正有三个品牌可以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答:制造商应具有15年以上(含 15 年)风机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历史,卖方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在近5年内,在国内应具有至少2个10 万m3 /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项目风机类的应用业绩,卖方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用户证明及相关联系方式。
3.招标文件P14页投标人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疑问:投标人与其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另一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认可?请明示。
答:合同双方关系符合上述关联公司范围内的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P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业绩要求中注(3):本项目接受公开招标的联合体业绩(包括 PPP、BOT、BT 等投资性的业绩),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则投标人须为该联合体业绩的牵头方,否则该业绩不予接受(认可)。
提疑:例如EPC总承包项目中联合体的牵头方多为施工单位,设备供货方为非牵头方,而以目前招标文件的要求此类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不予认同,请问这样设置是否合理?建议修改为:本项目接受公开招标的联合体业绩(包括 PPP、BOT、BT 等投资性的业绩),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需提供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相关证明,该业绩予以接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3页.拟任项目经理同时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注册证书注册单位须为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19年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提疑:本项目包含安装及设备供货两部分工作内容,招标文件中仅认可机电专业的项目经理,是否可根据安装部分内容同时认可市政专业的项目经理业绩,建议修改为:拟任项目经理同时具有机电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注册证书注册单位须为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19年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请明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关于招标文件明确了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PPP业绩也认可为投标人业绩,但PPP业绩中标后,需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请明确项目公司签订的业绩合同是否同样满足招标要求?(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与项目公司股权关系证明或全国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答:可认可,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详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
7.技术规格书中,要求污泥料仓设备制造商应具备不少于 15 年的制造经验,制造商应有不少于3个国内污水厂使用污泥料仓成套设备的业绩,且单个业绩的容积不少于 80m3。通过与各污泥料仓制造商沟通了解,满足该项业绩要求的厂家,无法满足采购技术规格书3.25“污泥料仓成套设备”的技术要求;另可以满足技术要求的厂家,却无法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问:考虑工程技术及达标的重要性,是否可以仅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对制造商业绩不作具体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延期部分
1.本项目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3月23日10:00”现延期至“2020年03月28日10:00”;
2.本项目开标地点现变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3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