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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三期工程丰乐河、杭埠河水环境治理工程8套水质监测系统项目答疑、延期公告 “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三期工程丰乐河、杭埠河水环境治理工程8套水质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2019BECZ4520)公告如下: 一、答疑部分 1.不合理内容: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提出理由:本项目为设备采购类项目,不适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投标门槛,也不能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1、根据合肥市负面采购清单,资格条件序号4中规定禁用内容: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2、根据合肥市负面采购清单,资格条件序号6中规定禁用内容:(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不合理内容:1、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高指、氨氮、总磷要求具有: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 CMA)。2、超声波多普勒流速流量仪要求: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水文仪器--超声波多普勒流速仪”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CMA 证书)“、具有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的颁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3、以上两条如不满足可能导致无效投标,招标文件中有要求:17.1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载明的全部初审要求(如投标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投标无效。 提出理由:我司认为这些条款现市场主流的水质在线分析仪大部分不具备此证书或检测报告,此条款具有指向性、和特定性,侵犯了其它潜在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有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嫌疑,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根据合肥市负面采购清单,采购需求序号13中规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根据合肥市负面采购清单,采购需求序号14中规定禁用内容: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根据合肥市负面采购清单,采购需求序号17中规定禁用内容: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4、根据合肥市负面采购清单,采购需求序号34中规定禁用内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答:1.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具有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的颁发的《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具有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调整为“所投产品须提供具有水质或水文监测仪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
3.招标文件“第4章 货物需求”的P33-P34页的“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的传输方式未列明,由于本次项目的视频和水质数据需要接入合肥市和肥西县河长制系统,为确保数据传输的实时性、稳定性,此处建议每处站点增加一条10M互联网专线进行数据传输。若采用互联网专线通讯,则数据采集、通讯及控制系统是否还需要通过无线4G通讯模块进行网络传输?建议更换为以太网通讯模块。 无线4G通讯模式:可以实时传输水质数据,但是视频数据无法保证实时性,且稳定性差,通讯流量经费过高且不可控; 10M互联网专线通讯模式:可以实时传输视频和水质数据,费用可控; 若确定采用10M互联网专线进行数据传输,需要新增一台工业级交换机(2光4电)满足项目运行需要。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4章 货物需求”的P33-P34页的“视频监控系统”缺少存储设备,仅高清网络球机配置的128G存储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此处建议新增一台硬盘录像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4章 货物需求”的P32页的中间继电器的数量设置过少,由于需控制取水泵、阀门和气泵,此处建议每处再新增14个,共计8*16个。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结合项目整体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4章 货物需求”中未列明站房箱体基础、防护栏和防护栏基础以及废液收集装置,请予以明确是否补充到清单报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附件-水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的P2页中的监控断面及项目表中明确4处河流进行流量监测,而3月10日发布的“答疑变更1”中超声波多普勒流速流量仪数量为8套,此处是否有误,请予以明确。 答:超声波多普勒流速流量仪数量为4套。
8.招标文件P44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的“4 软件兼容”中分值设置存在歧义,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数据采集上传,与合肥市河长制系统和肥西县河长制系统平台实现可靠数据对接。评委根据数据对接方案描述的科学合理性综合评分:优秀的得2分,良好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具有水量或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此项最高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一证书不累计得分。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的
调整为:
9.招标文件中要求氨氮、总磷、高锰酸钾三个参数的自动分析仪表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双认证,分别隶属于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颁布的标准,但据我司了解,国内同时具有以上双认证的企业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 因此我司认为本项目在招标设计中存在明显不合理设计及倾向性。为保证本项目投标的公平公正性,请贵单位核实具体情况。 答:1.取消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认证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具有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调整为“所投产品须提供具有水质或水文监测仪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
10.(1)对关键分析仪表的要求具有两重标准。招标文件中对“氨氮自动分析仪器”、“总磷自动分析仪器”、“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三款仪表要求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隶属国家环境保护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执行,是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水利部标准,是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要求具有“环保部”、“水利部”两重标准,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应选择一种标准执行。 (2)具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我们公司了解,行业内同时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与“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的企业不足3家,具有明显倾向性,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能够满足该招标文件中“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与“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所有参与此项目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予以答复。 答:1.取消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认证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具有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调整为“所投产品须提供具有水质或水文监测仪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
11.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要求:pH 传感器“pH 测量方法:差分电极法”。 经过调查核实,pH 测量方法有差分电极法、玻璃电极法等,这些测量方法都属于电极法,而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要求pH 传感器的pH 测量方法仅为差分电极法,满足此项功能的仅为美国哈希品牌产品独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修改为:pH 测量方法:电极法。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经了解,差分电极法非HACH独家专利技术,市面上至少3家国产产品使用该技术,满足招标要求。
12.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要求:氨氮分析仪、总磷分析仪和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具有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 因CMA属于中国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中要求是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明显指向性和限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评测机构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CMA)。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的“具有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CMA)”调整为“所投产品须提供具有水质或水文监测仪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
13.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七条 “投标人综合能力: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根据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本项目概算536万元,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贰级)资质企业完全满足要求,而评分要求中明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可得2分,明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得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软件平台开发、数据采集传输的系统集成项目,需要招标到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来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以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更进一步保障本项目系统的稳定运行。
14. 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要求:雷达水位计“产品具有防爆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对于工业类项目中使用到的雷达水位计需具有产品防爆合格证,本项不属于工业类项目,仅属于水环境治理工程货物采购类项目,雷达水位计在本项目中也仅用于监测地表水,对于产品防爆合格证并非硬性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是“产品具有防爆合格证”具有明显指向性和限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删除产品具有防爆合格证。 答:取消“产品具有防爆合格证”的要求。
15.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四条“软件兼容:投标人同时具有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 分”。 本项属于水环境治理工程货物采购类项目,投标公司所用该项目产品提供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但并非硬性规定要求投标人具有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供产品的厂商或投标人具有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 分。 答:调整内容详见本公告第8条内容。
16.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四条“软件兼容:投标人具有水质或水量自动监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 本项属于水环境治理工程货物采购类项目,投标公司所用该项目产品提供具有水质或水量自动监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并非硬性规定要求投标人具有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供产品的厂商或投标人具有水质或水量自动监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 答:调整内容详见本公告第8条内容。
17.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八条“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 :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本项属于水环境治理工程货物采购类项目,投标公司所用该项目产品提供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并非硬性规定要求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供产品的厂商或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软件平台开发、数据采集传输的系统集成项目,需要招标到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来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以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18.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要求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资料投标文件中承诺即可,无需提供证明资料。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须向招标人提供“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要求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资料原件核查。如中标人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二、延期部分 本项目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2020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