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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轨道物流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0246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轨道物流采购安装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AZ00246-2

各投标人: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轨道物流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AZ00246)补疑内容如下:

1.第五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投标人业绩“2015 1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35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轨道物流传输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每个业绩得3 分,满分 9 分。”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所投品牌业绩“2015 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所投轨道物流传输系统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 35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物流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每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6 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所投品牌的业绩与投标人业绩重复相同的不得分。”

质疑:两个业绩得分点,一个是投标人、一个是对品牌,完全无必要性。业绩做为加分项初衷应该是对所投品牌的质量、口碑、服务做一个合理的判断、目前众多品牌制造商大多都由代理商签订合同,如果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反而绝大多数品牌制造厂家自身参与投标都无法满足条件。

业绩要求“2015 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所投轨道物流传输系统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 35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物流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从物流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考虑,运营时间越长更能有效体现产品可靠性和品牌实力,业绩不应局限于“20151月日以来”时间段且达到业绩数量、运行安全稳定,站点数量在30个以上即可,让更多潜在投标人有资格参与投标;业绩限制“所投品牌的业绩与投标人业绩重复相同的不得分。”

建议:1)取消投标人业绩要求,只保留对所投品牌的业绩的要求。

2)建议业绩时间和站点要求修改为:“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30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轨道物流传输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每个业绩得5分,满分15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业绩“2015 1 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35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轨道物流传输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每个业绩得3 分,满分 9 分。”

质疑:1)投标人的业绩只是考量是否做过此类项目,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品牌的质量与服务,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实际无意义;

2)医院属于政府的基础建设工程,每个地方财政情况不同,地区智能化普及程度不同,目前很多已经上轨道物流的医院站点数都在30左右,30个站点完全能满足医院科室的需要,实际在本项目中合肥一院总共35个站点,完全没必要设如此门槛,满足70%站点以上即可,其他医院的物流项目招标也无如此高条件要求;

3)诸多轨道物流的品牌制造商大多都由代理商签订合同,但按此要求,绝大部分主流品牌都满足不了。

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建议修改为:取消投标人业绩要求,只保留对所投品牌的业绩做要求,把相应业绩体现到品牌业绩中。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所投品牌业绩“2015 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所投轨道物流传输系统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 35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物流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每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6 分。

质疑:1)医院属于政府的基础建设工程,每个地方财政情况不同,地区智能化普及程度不同,目前很多已经上轨道物流的医院站点数都在30左右,30个站点完全能满足医院科室的需要,实际在本项目中合肥一院总共35个站点,完全没必要设如此门槛,满足70%站点以上即可,其他医院的物流项目招标也无如此高条件要求;

2)从物流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考虑,运营时间越长更能有效体现产品可靠性和品牌实力,业绩不应局限在“20151月日以来”;

3)业绩限制“所投品牌的业绩与投标人业绩重复相同的不得分”。

建议修改为:

2013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所投轨道物流传输系统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中站点不少于 30 个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轨道物流传输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的物流系统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每个业绩得 5分,满分 15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020051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