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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城建琥珀东澜赋听澜苑人防防护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048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建琥珀东澜赋听澜苑人防防护设备采购及安装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AZ00488-补1 各投标人: 合肥城建琥珀东澜赋听澜苑人防防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2020BFFAZ00488)补疑内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施工配合费:《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规定,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施工配合内容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轴线及地平标高数据等。(2)电源及用电用水(3)垂直吊装设备(塔吊)。(4)临时支撑钢管、钢筋若干根。(5)人防设备临时堆放场地。请贵司明确施工配合费包含的内容。贵司在《合肥城建琥珀东澜赋听澜苑人防防护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第五条为“总承包服务费:无”。招标文件中合同中第二条为“价款确立方式:三、双方约定:产品价款 / % 为运输费用, / %为税金,
/ %为质量检测费。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而合同第六条为“ 双方责任 :五、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总承包管理及服务费,费用为合同价的1%,于结算中扣除;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施工水电费,费用为合同价的0.7%扣除,于结算中扣除。”前后不一致,请删除合同第六条的相关条款。 答:删除合同第六条中“五、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总承包管理及服务费,费用为合同价的1%,于结算中扣除;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施工水电费,费用为合同价的0.7%扣除,于结算中扣除。” 合同第十条增加以下内容;“5.本合同价款不包含总承包管理及服务费;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施工水电费,费用为合同价的0.7%扣除,于结算中扣除。” 2.人防设备制作安装工程为总包的分包合同,为建筑安装类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不为13%。只可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延期部分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6月16日10:30”; 2.谈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52号评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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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