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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1年度试剂类生产物资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1962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1年度试剂类生产物资采购补疑2 2021BFFAZ0196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请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2.1条明确规定的:“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类可以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即为一般纳税人)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4.1.1中补充条款中“若中标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适用优惠税率的,则根据实际调整”是否存在冲突?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答:不冲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2.第10.10.1 项,“付款方式”问题:请问甲方招标人,是合同中所有货物送货完成后付款给乙方,还是在这一年内依甲方所收到货物按批次给予乙方付款?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1 10.10.1 付款方式 本项目以人民币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并经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2、按照招标人最终确定的供货清单完成供货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验收合格货物对应货款的90%。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3%余款待质保期满且双方无争议后60日内支付完毕(不计息)。 3、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履行招标人计量支付流程。 4、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现变更为: 10.10.1 付款方式 本项目以人民币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并经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2.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每批次供货清单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实际验收合格货物对应货款的90%。 本项目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3%余款待质保期满且双方无争议后60日内支付完毕(不计息)”。 3.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履行招标人计量支付流程。 4.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十六条 其他中16.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 现变更为: “第十六条 其他16.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相应的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10月15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26628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 2021年9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