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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幸福庄园·北城健康养生园智能化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223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幸福庄园·北城健康养生园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AZ02231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 的,得 2 分。
质疑:目前本等级证书颁发单位很多,有中国音响行业协会的音视频集成工程资质/音视频工程企业专项资质,有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还有演艺设备协会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而本项目要求的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是演艺协会颁发,以上证书都是协会颁发,但本项目的设置明显具有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同时认可各个协会颁发的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证书。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 得 2 分。
质疑:本项目是智能化专项施工工程,专业灯光工程证书与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删除。
答:(1)本项目实施内容中包含舞台灯光系统,与实际建设情况相符。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正高级(包括: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职称的,得 2 分;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高级职称的,得 1 分,最多 2 分。 计算机类或电气类包含:计算机、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与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电气工程、 电气自动化、建筑电气、通信工程专业。质疑:本项目是智能化建设专项施工工程,对技术负责人工作经验和职称的要求应该是与智能化建设工程相关,而本项目的评标办法的设置明显与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增加机电类专业和智能化类专业,具体参照2015年住建部资质专业规范要求添加。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委任人员资格”评审指标中计算机类或电气类专业的备注说明中已包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无需增加。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的,得 2 分。最多 2 分。
质疑:本项目已经由智能化专项设计单位完成了设计,本次招标完全是工程施工招标,在评标办法中设置“音视频设计工程师”打分与本项目招标实际情况不相符,明显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本项目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音视频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对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的,得 2 分,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的,得 1 分,最多 2 分。质疑:本项目已经由智能化专项设计单位完成了设计,本次招标完全是智能化专项工程施工招标,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打分与本项目招标和建设实际情况不相符,明显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机房工程深化设计及机房施工指导工作,机房工程作为智能化的物理核心,顺利交付对保障整个项目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6分)
质疑:经向供应商询问,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该产品、部件指向特定供应商,均被特定投标人向供应商报备,通过控制以上认证证书来抬高采购成本和控制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以达到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技术评审要求 表”中的产品指标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的 得 20 分;以 20 分为基础,每有一项(即:表中序号项, 1 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不满足的扣 2 分,扣完为止。 注: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 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质疑:招标文件中列出了70项产品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这些要求在标前公示中也没有公示,且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产品都已经被特定投标人向供应商报备控制,投标人通过供应商控制以上材料的提供,完成控制本项目的评标得分,以达到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因此,本项设置指向性太明显,产品参数打分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放开,投标时提供承诺,设备供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证明即可。
答:(1)技术要求为核心指标,技术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 机构、维保服务人员配备(如: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师、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工程师、云计算技术工程师、安防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等)、远程维保能力(远程维保、远程服务类软件)等,评委根 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得 2 ≤F≤3 分,良好的得 1 ≤F<2 分,一般的得 0.5≤F<1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质疑:相关设备维保均有厂家提供2年及以上质保,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师、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工程师、云计算技术工程师、安防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等均与实际维保不相适应。维保需要现场支持,远程维保、远程服务类软件更是与实际硬件设备维保不相关。维保应更多关注的是现场驻场人员、响应和解决问题的时间、备品备件保障等。因此,以上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与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违反了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以上人员配备要求中各专业工程师均与本项目需求相符,不存在与实际建设需求不符的情况。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本项目评标办法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同时本项目商务报价10分以平均价为基准价,本评标办法将导致围标串标情况发生,为防止潜在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和围标串标事件发生,同时为确保项目建设品质,建议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文)文件执行报价重点评审,本条在安徽省投资集团下属皖投置业建设的《产融中心项目2#、3#地块智能化》招标中已经实施,具体如下: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文)文件: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90%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针对单位工程投标报价低于对应的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90%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答:(1)本项目执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规定。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 的,得 2 分。
目前本等级证书颁发单位很多,有中国音响行业协会的音视频集成工程资质/音视频工程企业专项资质,有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还有演艺设备协会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而本项目要求的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是演艺协会颁发,建议删除或同时认可各个协会颁发的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证书。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 得 2 分。
本项目是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灯光工程证书与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明显违法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本项目实施内容中包含舞台灯光系统,与实际建设情况相符。
(2)
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正高级(包括: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职称的,得 2 分;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高级职称的,得 1 分,最多 2 分。 计算机类或电气类包含:计算机、软件工程、网络工 程、电子与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电气工程、 电气自动化、建筑电气、通信工程专业。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委任人员资格”评审指标中计算机类或电气类专业的备注说明中已包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无需增加。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3、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的,得 2 分。最多 2 分。
本项目为工程施工,设计证书与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明显违法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本项目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音视频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对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4、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的,得 2 分,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的,得 1 分,最多 2 分。
本项目为工程施工,设计证书与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明显违法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1)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机房工程深化设计及机房施工指导工作,机房工程作为智能化的物理核心,顺利交付对保障整个项目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5、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6分),经过厂家询问,该产品、部件指向特定厂家,均被厂家报备,建议删除。
答:(1)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6、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技术评审要求 表”中的产品指标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的 得 20 分;以 20 分为基础,每有一项(即:表中序号项, 1 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不满足的扣 2 分,扣完为止。 注: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 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
招标文件中列出了70项产品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指向性太明显,产品参数打分为某家量身定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放开,投标时提供承诺,供货前提供相关产品证明即可。
答:(1)技术要求为核心指标,技术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7、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 机构、维保服务人员配备(如: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师、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工程师、云计算技术工程师、安防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等)、远程维保能力(远程维保、远程服务类软件)等,评委根 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得 2 ≤F≤3 分,良好的得 1 ≤F<2 分,一般的得 0.5≤F<1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相关维保均有厂家提供2年及以上质保,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师、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工程师、云计算技术工程师、安防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等均与实际维保不相适应。维保需要现场支持,远程维保、远程服务类软件更是与实际产品维保不相关。建议删除。
答:(1)以上人员配备要求中各专业工程师均与本项目需求相符,不存在与实际建设需求不符的情况。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8、投标人资信、认证,1.投标人具有 SPCA 双模认证且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五级的(或 CMMI5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五级)证书的,得 2 分。
质疑:本项目为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CMMI证书为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证证书,是体现软件企业其软件能力认证证书。而本项目为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非软件开发类项目;设定此评分项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再次强调"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CITIF)在2019年1月21日发文,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简称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也就是说,企业已办理的信息系统集成相关证书不再有国家认可的效力,信息系统集成证书将不会再作为必备或者加分项目了。
招标文件将一个国家、行业协会三令五申命令取消的资质作为加分项。严重与现行政策精神不符,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关规定,,建议删除此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评分项。
答:(1)本项目涉及软件定制开发、二次开发内容较多,对潜在投标人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要求高,设置软件能力成熟度五级等级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设置投标人提到的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的,得 2 分。
质疑:“演艺设备音视频工程资质证书”同样能够证明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或演艺设备音视频工程资质证书的,得 2 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0、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得 2 分。
质疑:“专业灯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样能够证明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或专业灯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 2 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拟委任人员资格,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正高级(包括: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职称的,得 2 分;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高级职称的,得 1 分,最多 2分。
质疑: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是主持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一般都是施工期间常驻现场的管理人员。而该评分项设置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正高级(包括: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职称,此项要求有意设置人员门槛有意拔高,明显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完全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制的。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高级职称的,得 2 分;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中级职称的,得 1 分,最多 2分。 ”
答:(1)本项目建设规模大,智能化系统复杂,技术负责人对项目整体的技术把控至关重要。设置技术负责人加分项合理。不存在任何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2、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的,得 2 分。最多 2 分。
质疑: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此项人员要求配置为设计人员,这与施工人员要求配置不符。有意设置人员门槛。拔高明显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中级职称的,得 1 分,最多 2 分。”
答:(1)本项目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音视频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对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3、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的,得 2 分,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的,得 1 分,最多 2 分。
质疑: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此项人员要求配置为设计人员,这与施工人员要求配置不符。有意设置人员门槛。拔高明显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得 2 分。
答:(1)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机房工程深化设计及机房施工指导工作,机房工程作为智能化的物理核心,顺利交付对保障整个项目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
(2)具备此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众多,不存在排他性。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4、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
1.投标人所投光纤连接器具有泰尔认证证书
2.投标人所投 IP 网络控制主机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投标人所投 IP 网络控制主机具有中国节能产品 CQC 认证证书
质疑:经过市场调研、咨询,上述证书,为某个品牌特有,均已报备为由,拒绝提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承诺,承诺产品相关证明资料及证书中标后合同签订前由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供给招标人审核即可。
答:(1)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5、技术评审,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技术评审要求 表”中的产品指标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的得 20 分;以 20 分为基础,每有一项(即:表中序号项, 1 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不 满足的扣 2 分,扣完为止。
质疑:经过市场调研、咨询,相关产品的证明资料及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截图等全部为为某个品牌特有,均已报备为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拒绝提供。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中“技术性能指标”所列产品技术功能参数及要求逐条提供承诺响应即可,每有一小项未提供或不响应扣 2 分,扣至 0 分为止;完全承诺响应的,得 20 分,本项满分20分。”
产品资料中标后合同签订前由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供给招标人审核
答:(1)技术要求为核心指标,技术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6、本地化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维保服务人员配备(如: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师、数据中心运维管理工程师、云计算技术工程师、安防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等)、远程维保能力(远程维保、远程服务类软件)等,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得 2 ≤F≤3 分,良好的得 1 ≤F<2 分,一般的得 0.5≤F<1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本地化方案需要配置软件技术人员,此项要求配置明显不合理。有意设置人员门槛。拔高明显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为了保证系统长期稳定的运行,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质保期的基础上,投标人每承诺增加1年免费质保期,得3分,满分9分(不足1年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质保期承诺。未提供的不得分。
答:(1)评分指标要求从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远程维保能力等多维度考量投标人本地化服务方案,由专家进行进行综合评审,不存在排他性。
(2)以上人员配备要求中各专业工程师均与本项目需求相符,不存在与实际建设需求不符的情况。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7、投标人业绩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 4900 万元及以上智能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城市)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 个业绩得 3 分,最多 9 分。
质疑:为了体现投标人具有承建此项目的能力,建议建议将此条评分项更改为: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 7000 万元及以上智能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城市)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4 分,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 3900 万元及以上智能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城市)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1 分最多 9 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SPCA双模认证且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五级的(或 CMMI5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五级) 证书的,得 2 分。”
本项目招标为弱电智能化工程采购及安装施工项目,CMMI5/ SPCA是软件类企业的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同时也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
1.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请招标人删除此评分要求或者修改为“投标人具有SPCA双模认证且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三级的(或 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 证书的,得 2 分。”。
答:(1)本项目涉及软件定制开发、二次开发内容较多,对潜在投标人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要求高,设置软件能力成熟度五级等级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设置投标人提到的上述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9、“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得 2 分。”请问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甲级证书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30、“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的,得 2 分”,本项目包含音视频施工工程,却以设计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违反《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的规定,有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制评审办法的嫌疑。
建议修改为: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或音视频检测工程师的,得 2 分。
答:(1)本项目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音视频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对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1、“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的,得1分,最多2 分。” 本项目机房规模远远未达到数据中心的规模,却以数据中心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屏蔽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同时也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
2.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请招标人删除此评分要求或者进行修改。
答:(1)根据《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是为集中放置的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场所的统称。要求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符合项目规模需求。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机房工程深化设计及机房施工指导工作,机房工程作为智能化的物理核心,顺利交付对保障整个项目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2、评审项技术评审中要求“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根据我司市场调研部分品牌已被报备,无法提供给我司要求的证明资料,造成潜在投标人不公平待遇。
建议将证明资料要求改为项目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1)技术要求为核心指标,技术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且在《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3、SPCA双模认证分一至五级(我国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在研究了国际软件评估体制);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同样分一至五级(是美国卡内基一梅隆大学SEI所建立的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并考虑国内软件产业实际情况所建立的软件评估体系。)
不论是SPCA还是CMMI,三级属于“已定义级”,而五级属于“优化管理级”;
三级申报条件:①公司成立6个月及以上;②研发团队不少于15人;③一年内已完成的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④在研项目不少于1个。
五级申报条件:
拿到CMMI3级证书18个月之后才能申请5级认证。
而针对本项目我公司认为三级即可符合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SPCA双模认证且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三级的(或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证书的,得2分。
答:(1)本项目涉及软件定制开发、二次开发内容较多,对潜在投标人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要求高,设置软件能力成熟度五级等级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4、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正高级(包括: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职称的,得2分;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高级职称的,得1分,最多2分。
本项目为采购安装类项目,据我公司所知,建设工程类和采购类具有正高级(包括: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职称的仅有少数公司具有,多数公司只具有高级职称。本项目要求正高级职称,得2分,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修改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气类)高级职称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
答:(1)本项目建设规模大,智能化系统复杂,技术负责人对项目整体的技术把控至关重要。设置技术负责人加分项合理,不存在任何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5、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的,得2分。最多2分。
本项目要求的“音视频设计工程师”,为厂商自主考试认证证书(仅在品牌商内部使用认可),非国家认可证书,此项不应该作为招标加分项。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1)证书非品牌商内部证书,具有权威性,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6、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的,得1分,最多2分。
本项目要求的“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和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为厂商自主考试认证证书(仅在品牌商内部使用认可),非国家认可证书,此项不应该作为招标加分项。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1)证书非品牌商内部证书,具有权威性,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7、技术评审:“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技术评审要求表”中的产品指标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的得20分;以20分为基础,每有一项(即:表中序号项,1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不满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技术评审要求表”中的产品指标要求中含有多项唯一性参数,推荐品牌已被某家集成商报备,投标时我公司几乎拿不到这些品牌提供的证明资料。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1)技术要求为核心指标,技术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8、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过高。建议修改为:考虑到此项目建设规模大、系统复杂,为了更好更优质的完成项目建设,招标人允许潜在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理由如下:
1、根据2021年9月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执行的最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建的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投资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选取一定比例的重点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招标。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版)》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指标设置里明确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对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背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关于“鼓励建设单位对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精神要求
2、本项目资格审查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4900 万元智能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城市) 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作为资格要求门槛及后续评标标准要求过高。安徽省内本土企业真正具有满足此项业绩要求很少,这样会让潜在投标人及本土优秀企业失去公平竞争机会,限制了本土企业参与投标。
3、本项目主要由智能化硬件系统集成和软件平台开发两部分组成,虽规模较大但软件在建设内容中占比较高近⅓,因此建议采用有优秀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4、招标项目中能源监管系统软件、智慧用电管理平台、养老、医疗、酒店管理信息化系统产品及智慧园区软件产品等等涉及信息化系统集成部分业务单元种类多、跨专业、技术复杂。
答:(1)投标人资格要求仅设置了基本的资质、业绩及人员要求,不存在资质设置过高的情况。
(2)智能化项目注重系统的集成对接,若采用联合体,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9、本项目资格审查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4900 万元智能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城市) 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作为资格要求门槛及后续评标标准要求过高,建议:资格条件中业绩要求降低至2000万左右作为资格审查要求条件。理由如下:此项目虽整体项目估算7000万元,但是有三个相对独立单元(养老公寓、医疗中心、酒店等)组成,每个单元造价均在3000万元以内,建议招标人按照三个单元中单项造价最高的下浮至70%作为业绩考核标准,业绩设定2000万元左右比较合理。
答:本项目整体统一实施、统一管理,不存在有3个独立单元,资格要求设置符合项目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0、本项目详细评审标准中在拟委任人员资格中全部设置为技术人员的评分标准,而对于项目经理的要求为零也没有任何设置,很明显不合常理,众所周知,项目经理是一个工程团队的领头者,同时智能化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为关键职责关键责任重大,本项目工程量大,协调工作较多,对于项目经理除了在最基本的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为资格要求外,对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有明确详细标准规定,例如在项目经理业绩这块最起码要有符合项目性质的至少1个满足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设置,评审明显有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附件中对于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中对于人员业绩的指标要求,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人员业绩招标人需要对委任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分,截图如下:
建议招标人认真研究评标导则标准,在本项目详细评审标准中增加拟任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建议修改为:“2016年 1 月 1 日(以竣工时间为准)以来,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4900 万元的,得3 分。注: 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去除掉部分对拟委任技术设计人员的评分分值。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1、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具有SPCA双模认证且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五级的(或 CMMI5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五级) 证书的,得 2 分。”设置不合理,理由如下:
1、
本项目为弱电智能化采购及安装施工招标项目,CMMI5/ SPCA是软件类企业的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同时也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
第1条: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5条: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3、CMMI将软件过程的成熟度分为5个等级,侧重于软件开发过程的管理及工程能力的提高与评估,以下是5个等级的基本特征:分为:一级为初始级,二级为可重复级,三级为已定义级,四级为已管理级,五级为优化级。三级即为已定义级(Defined):开发过程,包括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均已实现标准化、文档化。建立了完善的培训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全部技术活动和管理活动均可控制,对项目进行中的过程、岗位和职责均有共同的理解 。已经能够满足本次招标项目对于软件部分招标人需求
请招标人进行修改为“投标人具有SPCA双模认证且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三级或以上级别的(或 CMMI3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或以上级别) 证书的,得 2 分。”。
答:(1)本项目涉及软件定制开发、二次开发内容较多,对潜在投标人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要求高,设置软件能力成熟度五级等级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2、“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得 2 分。”对于证书颁发机构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是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开展颁发。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而中国舞台美术学会是经中央民政部核准注册(社证字第4258号),隶属中央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协会,请问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等级证书是否认可。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或具有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等级证书的,得 2 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3、“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的,得 2 分”,本项目包含音视频施工工程,却以设计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违反《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的规定:设定的人员评分因素与人员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修改为:“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音视频设计工程师或音视频检测工程师的或音视频专业类工程师的,得 2 分。”
答:(1)本项目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音视频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对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4、“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具有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的,得1分,最多2 分。” 本项目中总体网络中心机房约78平方米、总监控机房约51平方米、医疗中心机房约95平方米,各单体面积均不大,规模也远远未达到数据中心建设的规模,却以数据中心设计工程师证书为加分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同时也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
第1条: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5条: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请招标人删除此评分要求或者进行修改为:“拟派技术人员中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最多2分。”
答:(1)根据《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是为集中放置的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场所的统称。要求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符合项目规模需求。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大量机房工程深化设计及机房施工指导工作,机房工程作为智能化的物理核心,顺利交付对保障整个项目顺利施工交付至关重要。设置此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排他性。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5、评审项技术评审要求表中要求“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表中对应的证书、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以及技术评审分值中要求“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根据我司市场调研部分品牌已被报备,无法提供给我司要求的证明资料,造成潜在投标人不公平待遇。
建议将证书、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等证明资料提供要求改为:投标人承诺:投标人如中标,须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推荐品牌范围表所列系统和产品制造商产品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供招标人审核;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拖延时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答:(1)技术要求为核心指标,技术评审指标是为了确保及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且在《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2)招标文件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6、请招标人明确本次推荐品牌产品均可以满足本次招标技术参数的所有要求?若不是,我司认为本次招标活动具有明显的限定性,保留后期投诉权利。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47、本次招标项目推荐品牌表中部分品牌已被某潜在单位报备保护,具有明显唯一性和限制性。我司认为应从保护招标人利益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角度,对核实不予配合的品牌厂商从推荐品牌中剔除,并列入项目品牌黑名单;依据提供的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推荐品牌表,在我司的实际市场调研及征询过程中发现涉及要求在投标前提供的证明资料有上百条,其中涉及同一品牌独有参数就有几十条,参数明细存在排斥性和唯一性,诸如其中:语音通讯系统“迈普”品牌、超融合设备及安全设备“奇安信”品牌、公共广播系统“ITC保伦电子”品牌、LED大屏设备“澄通、晶大、锐凌”品牌、医疗业务软件“住哲”“卫宁”品牌等均明确表示本项目已被其它投标人及代理商报备,为他们配合某一特定投标人项目报备,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他们不予提供所需产品证明资料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后续不能配合提供资料及进行投标工作,如此多的控标技术要求和控标厂家标前资料提供,试问:这样的控标厂家还有公平公正吗?这是否存在某一特定投标人串通产品供应商进行恶意圈定需求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呢?本项目中存在大量的多高一低,设定特定产品参数要求,品牌有明显指向性,让其他潜在投标人失去公平公正竞争机会。
诉求:请招标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及时遏制这样的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发生,给招标人本身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重新对推荐品牌进行调整和市场调研,同时要求证明资料提供允许投标人在标后进行提供,投标人承诺:投标人如中标,须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推荐品牌范围表所列系统和产品制造商产品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供招标人审核;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拖延时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48、综合布线系统推荐品牌:“罗格朗、普天、普利驰”,其中罗格朗为国内一线品牌,普天有普天天纪、上海普天、普天汉飞等等,其中普天天纪为国内一线品牌其它为国内二线品牌,普利驰品牌市场知名度低,三个品牌不在同一档次,厂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价格差异较大,为增加产品竞争力及防止被产品厂家价格绑定有利招标人在同等档次中优中选优,建议增加国产一线品牌作为推荐品牌,推荐品牌修改为:罗格朗、普天、爱谱华顿、一舟、清华同方。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49、一卡通系统、停车管理系统,推荐品牌:“正元智慧、富士、海康威视”,是属于一个进口推荐品牌2个国产推荐品牌,正元智慧为国内二线品牌,1高2低,依据鼓励国有公建项目产品国产化政策方针,建议去掉富士品牌,增加同等档次国产一线品牌,建议修改为:瑞立德、正元智慧、海康威视。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50、LED大屏系统及LED大屏设备推荐品牌:澄通、晶大光电、锐凌,均非国内知名品牌,为非主流二三线品牌或小品牌,推荐品牌设置明显不合理。同时本次招标项目为公用建筑类项目,大屏显示设备作为招标人对内对外展示及宣传的窗口,设备品牌档次及产品质量关系着方方面面,目前国内主流一线及市场占有率高口碑好的品牌均不在推荐品牌中,像利亚德、上海三思、洲明、联建等排名前十的大屏显示品牌建议招标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加入推荐品牌中,推荐品牌修改为:洲明、联建、上海三思。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51、多媒体会议系统中扩声发言设备及舞台灯光设备推荐品牌均为不知名品牌,IPS(爱皮斯)、LBT(艾比特)、高怡等品牌更是在百度搜索上搜索不到信息,可见市场知名度多么的低,同时不被大众所熟知认可,此外本次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对于音视频系统集成及专业灯光工程设置的评分标准以及音视频工程师的评分要求表明了招标人更加注重在音视频和灯光舞台这块的要求和体验感,此次项目在音视频和灯光这块品牌设置严重与招标人要求背道而驰,建议招标人进行详细的调查调研,确保推荐品牌的合理性在国产一线品牌档次中选择进行修改。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52、养老一体化软件推荐品牌中“跃扬医疗”为上海跃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注册资本150万元的小微企业的产品品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严重不够,放在推荐品牌中,只会是给其他品牌陪衬,建议取消,推荐品牌建议增加行业内占有率高主流一线品牌:软通、东软作为推荐品牌。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53、医疗业务软件中推荐品牌:锐拓、智业、卫宁,三个品牌不在同一档次,卫宁为国产一线品牌,厦门智业为二线品牌,锐拓为三线品牌,行业内主流一线品牌为:卫宁、东软、东华,且市场占有率高,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成熟,推荐品牌建议修改为:卫宁、东软、东华。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54、酒店管理软件中推荐品牌:金天鹅、住哲、绿云,
住哲与金天鹅均为同城艺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2个品牌,存在关联性关系,建议招标人进行修改推荐品牌。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55、消费机 评审详细要求中:
1、产品按键正常使用寿命不低于 10 万次,所测盐雾项目符合国标 GB/T2423.17.2008 要求,产品安全性能符合GB4943.1-2011 要求,提供带有 CMA 或 CNAS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不同厂家检测报告机构不一样,检测内容也不一样,以单一厂家的检测报告内容要求所有厂家符合,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1)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 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第二部分
招标人澄清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资信、认证”评审指标中第2小条原为“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能力等级证书的,得2分”;现调整为“2.投标人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得2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创和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霞大道006号
联系人:杜磊
联系方式:0551-65329667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78、66223831
2021年10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