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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湖岸线一公里范围)“五清”专项整治工程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2308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湖岸线一公里范围)“五清”专项整治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AZ02308

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非★条款正偏离是否属于偏差,被认定为废标,请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10页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4偏差 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偏差,★条款如有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修改建议: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偏差,★条款如有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分,非★条款正偏离不视为偏离。

答:原招标文件中:“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偏差,★条款如有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分。”现变更为“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有负偏差,★条款如有负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分。非★条款须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2.请明确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6项证书?这6项证书在资格项还是扣分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13页 10.2投标所需资料(4)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招标文件第17页 附录 1.1.1 资格审查条件 (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投标文件仅需提供营业执照、评分相关资质证书。

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质仅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评分项中要求提供的证书详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3.投标人为仪器代理商,所代理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及资质是否视同为投标人业绩及资质,请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5页 第一章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6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不适用)。

招标文件第23页 1. 总则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投标人为仪器代理商,提供所代理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及资质视同为投标人业绩及资质。

答: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为投标人业绩。

4.环保类相关专业是否包含化学、化工、生物学等相关专业,请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2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 人员配置1.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 2分。2.本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环保类专业包含化学、化工、生物学等相关专业。

答:具体见变更部分内容。

5.对业绩要求描述不一致,请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3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 1、2两条中要求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而第3条业绩中要求已完成或正在履约。同样是业绩却要求不一致,请统一,另外所需业绩是否包含质控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提供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所需业绩包含质控功能。

答: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与信息化业绩性质不同,供货及安装业绩必须供货安装完毕。按招标文件执行。

6.“泵站数量”作为限制条件,限制投标人的业绩认定范围,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3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1.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以下条件:(2)单个项目中的监测站点数(即泵站数量)不少于10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单个项目中的水质监测站点数不少于10个。

答:具体见变更部分内容。

7.多处对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占地面积的描述不一致,请明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43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1)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招标文件第83页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 (二)总体要求 1.本货物需求中提出的一体化岸边微(小)型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微型水站”),柜体底面积需不大于3平方米;

招标文件第84页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 (三)微型水站整体要求★2.机柜占地面积(含混凝土基座)不大于2平方米且需安装防护栅栏(高度不低于1.8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修改建议: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占地面积(不含混凝土基座)不大于2平方米。

答:具体见变更部分内容。

8.多处对检测报告的描述不一致,同样的检测报告有的要求投标时提供,有的要求中标后提供,请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5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2)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指标合格性评审1.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产品的氨氮(或高锰酸盐指数或总磷)的水质自动分析模块(或仪器)检测合格,以上每类模块(或仪器)具有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得2分,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且检测报告须至少同时包含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或24h低浓度漂移)、量程漂移(或24h高浓度漂移)、示值误差(或葡萄糖实验或直线性等能体现仪器准确度的指标)测试结果,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具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水站整体功能的检验报告,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且检验报告须至少同时包含水站外观、采水模块、配水模块、清洗模块、分析模块、控制模块、数据上传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84页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三)微型水站整体要求3.机柜需选用优质材料,柜体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适应户外自然气候条件;机柜设有底座,可通过固定地脚与基座连接;用不小于2mm钢板折弯焊接而成的框架,设置防水结构;两侧及门板采用不小于1.5mm钢板,并填充不小于20毫米及以上的保温材料,有效隔绝机柜内外的热量传导,确保测量工作不受气候变化影响;采用前后开门结构,方便打开维护保养;无外露螺钉,具备防盗功能。整体防护等级达到IP55及以上(中标后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招标文件第85页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三)微型水站整体要求17.具备一定的抗浊度功能,以保证在泥沙较大、暴雨期间、泄洪、丰水期等浊度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中标后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扫描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修改建议:均改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评分项中涉及到的检测报告须在投标时提供,否则不得分。原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后提供的检测报告,现统一变更为中标后由招标人进行抽检。

9.请明确所需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中是否需要体现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 小时零点漂移、24 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 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内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92页★本项目微型水站配备质控模块,并与分析模块联用,通过现场工控机上的控制软件协同控制分析模块和质控配样装置,实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分析模块的质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 小时零点漂移、24 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 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修改建议: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包含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 小时零点漂移、24 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 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内容,请明确。

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0.将“企业规模”作为主要评审要素不合理,企业规模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的划分,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不同,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专业能力,同时不符合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另“商业信誉”优良如何评定?是否包含无不良记录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3页-第44页 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打分。较优的,得4≤F≤5分;良好的,得2≤F<4分;一般的,得1≤F<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评审因素相关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将该评分项修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得5分,入选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得3分,入选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得1分。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企业名单通告。”

答:此评分项为主观分,由评标委员会自行评审。

11.招标文件P42-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人员配备-1.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多个监测项目采用化学方法,需具备扎实的化学理论知识和实操经验,保证监测结果的稳定性、有效性。招标文件该条款对项目经理职称专业的限定是不全面的,有悖于项目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机电类或环保类或化学化工类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2.招标文件P43-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1)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适用及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适用于网格化、支流及河涌、城市内河、污染溯源、江河湖、入海口、排污库、泵站等水质监测,而条款1中的“(2)单个项目中的监测站点数(即泵站数量)不少于10个”限制了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应用,同时限制了投标人的业绩,具有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意图。

2)本项目拟采购微型水站,且机柜占地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条款1中“(1)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与本项目不符。

3)本项目采购的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即采购的设备为水质监测设备及相关流量计。根据招标文件P94-第五章-供货要求-(五)水量监测系统要求中,流量计的技术参数中已包含水位指标,故在评分标准中要求应提供水量监测站监测指标包括水位、流量,缺乏专业性。

本项目要求监测指标为流量,需要考核的是投标人所投产品能够满足项目需求,投标人具有流量监测的供货、安装业绩及项目建设经验,不应限制监测指标包括水位。

4)条款3的业绩需求不明确,并且有与条款1-2重复的部分,不合理。

5)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业绩中对业绩没有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求,不合理。

6)三种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却不一样,前面两项要求为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而第三项业绩则要求可以是正在履行的项目,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评分设置不能体现投标人的实力。建议修改为:

“1.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以下条件:(1)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2)单个项目中的监测站点数(即微型站数量)不少于10个;(3)水质监测指标至少包含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中的2个及以上。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得1分,满分3分。2.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水质水量监测站监测指标包括水质、流量,得3分,满分3分。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政府采购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设备占地面积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4)此项满分6分,如某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1、2条业绩要求,可以同时得分。3.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软件平台的采购项目业绩,合同内容须包含水质监管平台或量水测水管理平台,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3分。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政府采购合同;(2)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内容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其余未变更之处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P45-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2)技术评分标准-技术指标合格性评审-2.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具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水站整体功能的检验报告,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且检验报告须至少同时包含水站外观、采水模块、配水模块、清洗模块、分析模块、控制模块、数据上传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清洗功能会在采水、配水及预处理模块中实现及应用,不作为单独模块;按照规范,是数据采集与传输模块,非数据上传,数据上传只是数据采集与传输模块的一个功能。且该条款要求同一份报告中同时体现所有内容是不合理的,只要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项目需求,且投标人提供的报告可以综合佐证所有条款即可。报告可以是测试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该条款限定只认可检验报告是不合理的,具有明显的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意图。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户外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适用性检测作业指导书》(HJC-ZY73-2019)对监测站的组成结构进行了定义,分别为采配水单元、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控制单元、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招标文件文字描述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具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水站整体功能的检验/检测/测试报告,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检测/测试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且报告须至少包含水站外观、采水模块、配水模块、分析模块、控制模块、数据采集传输模块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分。不局限于一份报告中体现全部内容。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4.招标文件P46-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2)技术评分标准-施工及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和联网方案-2.联网方案能实现数据顺利传输至招标人统一指定的“数字巢湖”平台。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数字巢湖”平台功能或相关内容,投标人无法明确该如何响应相关对接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修改建议:请提供“数字巢湖”平台功能、相关内容及平台对接的相关协议等资料,以确保各潜在投标人可以提供更加合理的对接方案。

答:“数字巢湖”平台使用的是国家标准传输协议。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联系方式:0551-82136960。

15.招标文件P84-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二)总体要求-1.本货物需求中提出的一体化岸边微(小)型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微型水站”),柜体底面积需不大于3平方米)

招标文件P84-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三)微型水站整体要求-★2.机柜占地面积(含混凝土基座)不大于2平方米

事实依据:上述两处涉及机柜占地面积前后要求矛盾,且均不符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户外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适用性检测作业指导书》(HJC-ZY73-2019)。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户外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适用性检测作业指导书》(HJC-ZY73-2019)明确要求系统机柜占地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不含混凝土基座。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P84-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二)总体要求-1.本货物需求中提出的一体化岸边微(小)型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微型水站”),柜体底面积需不大于2平方米)

招标文件P84-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三)微型水站整体要求-★2.机柜占地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6.招标文件P84-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二)总体要求-17.具备一定的抗浊度功能,以保证在泥沙较大、暴雨期间、泄洪、丰水期等浊度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中标后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扫描件)。

事实依据: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应如何判断?该条款缺乏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每家供应商以及检测机构对数据的准确性的判断都可能存在差异,这样没有统一标准的检测报告是无意义的,无法通过检测报告合理判断设备的功能性优劣。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具备一定的抗浊度功能。针对泥沙较大、暴雨期间、泄洪、丰水期等浊度影响较大的情况下,系统针对性的设计预处理旁路系统,并具备自动切换预处理系统工作功能。(投标人提供由省级计量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7.招标文件P91~92-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四)微型水质技术参数-2.系统集成要求-(7)质控模块 ★本项目微型水站配备质控模块,并与分析模块联用,通过现场工控机上的控制软件协同控制分析模块和质控配样装置,实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分析模块的质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小时零点漂移、24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事实依据:该条款须明确检测报告应体现哪些内容,才能被认可。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满足功能的检测报告佐证,而不应该要求投标人提供功能实现方式的检测报告,只要投标人可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即可,不应该限制功能实现的方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本项目微型水站配备质控模块,并与分析模块联用,通过现场工控机上的控制软件协同控制分析模块和质控配样装置,实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分析模块的质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小时零点漂移、24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小时零点漂移、24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质控功能)。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8.招标文件P43-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实力

评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打分。

较优的,得4≤F≤5分;良好的,得2≤F<4分;一般的,得1≤F<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评审因素相关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企业规模一般即为企业的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而用这些做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履约能力都是笼统的说法,招标文件中并无明确的资料提供要求,没有客观、量化指标及明确的相应等级说明,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2)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修改建议: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项目负责人员、实施人员、运维人员及其他员工等,员工的认定以违法行为发生当时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存续为准)未因行贿受贿、数据造假等与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导致投标人被相关行政机关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公开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其他不良记录的得5分。

答:此评分项为主观分,由评标委员会自行评审。

19.招标文件P13-10.2投标所需资料-(4)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招标文件P17-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事实依据:(1)该要求不明确,里面提及的“资质证书”没有明确是什么资质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本项目并未涉及上述内容,故要求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理;(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项目为设备采购并未涉及建筑施工,故要求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合理,且该证书重复出现了两次,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够严谨;(4)注册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本项目为设备采购并未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故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合理。(5)本项目为设备采购,对应的投标人或制造商并未在需要“生产/制造许可证”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1)明确或删除资质证书的要求;(2)删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3个证书的要求;(3)附录1 中删除“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

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质仅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评分项中要求提供的证书详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0.招标文件P10-1.12.4偏差-(4)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偏差,★条款如有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

事实依据:(1)该条款前后矛盾;(2)偏差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若有正偏离也不得分,不符合常理,即对参数有唯一指向性,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1)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修改建议:供货要求中仅不加★条款可以偏差,★条款如有负偏差(负偏离),相应评分项不得。

答:原招标文件中:“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偏差,★条款如有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分。”现变更为“注:供货要求中仅★条款可以有负偏差,★条款如有负偏差,相应评分项不得分。非★条款须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21.招标文件P82-第五章供货要求-二、货物需求一览表-(三)建设内容-表2 采购数据及清单-注: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报价时,须对每个泵站监测站点逐一报价,各泵站监测设备及辅助施工报价之和不得超过70万元,否则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根据表2 采购数据及清单

1)一 测流设备-3 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数量为34套;

2)四 其他配套设备-5 反冲洗水源系统, 数量为25套;

3)四 其他配套设备-6 室外立杆及基础(含预埋件),数量为16套;

本项目采购27个水质水量监测站,招标文件中上述三款设备的数量和项目建议书的数量互相矛盾,同时招标文件也未明确这三款设备在每个站的具体数量分配。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报价时,须对每个泵站监测站点逐一报价,数量不明确,无法进行正确报价。

法律依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需明确以上三款设备在每个站的具体数量分配。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表1为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泵站位置分布情况,表2为本次所有站点配套的设备最低要求。建设过程中所需的主要仪器设备、模块及相关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出一站一策的建设方案,分列出27个泵站的详细设备清单和技术指标说明,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根据以上要求逐一进行报价。属于实现系统功能所必须的设备,如投标人未列明的,视为含在主设备及其总报价中。”如招标文件与项目建议书不一致,以项目建议书为准,同时满足验收要求

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人员配备

4

1.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 2分。

2.本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现变更为:

人员配备

4

1.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或化学化工类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

2. 本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自动化或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或化学化工类或机电类或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

2.原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人业绩中:“1.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以下条件:(1)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2)单个项目中的监测站点数(即泵站数量)不少于10个;(3)水质监测指标至少包含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中的2个及以上。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3分。2.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量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水量监测站监测指标包括水位、流量,得3分,满分3分。”现变更为:“1.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以下条件:(1)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2)单个项目中的监测站点数不少于10个;3)水质监测指标至少包含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中的2个及以上。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3分。2.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用于水量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满足:水量监测站监测指标包括水位流量,得3分,满分3分。”

3.原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柜体底面积需不大于3平方米”变更为“柜体底面积需不大于5平方米”,原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机柜占地面积(含混凝土基座)不大于2平方米”变更为“机柜占地面积(含混凝土基座)不大于5平方米”。

4.原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

“2)高锰酸盐在线分析模块

★示值误差:≤±10%

3)总磷在线分析模块

★示值误差:≤±5% 环境温度影响:≤±5% 电压影响:≤±5%。”

现变更如下:

“2)高锰酸盐在线分析模块

示值误差:≤±10%

3)总磷在线分析模块

示值误差:≤±5% 环境温度影响:≤±5% 电压影响:≤±5%。”

5.原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本项目微型水站配备质控模块,并与分析模块联用,通过现场工控机上的控制软件协同控制分析模块和质控配样装置,实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分析模块的质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平行样测试、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试、24 小时零点漂移、24 小时跨度(量程)漂移、24 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现变更为“本项目微型水站配备质控模块,并与分析模块联用,通过现场工控机上的控制软件协同控制分析模块和质控配样装置,实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分析模块的质控测试,须包括:平行样测试或标样核查或加标回收率测试或24 小时零点漂移或24 小时跨度(量程)漂移或24 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量程)核查等(中标后由招标人进行抽检)。”

6.原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后提供的检测报告,现统一变更为中标后由招标人进行抽检。

7.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技术指标合格性评审

8

1.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产品的氨氮(或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的水质自动分析模块(或仪器)检测合格,以上每类模块(或仪器)具有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2,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CNAS标识且检测报告至少同时包含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或24h低浓度漂移)、量程漂移(或24h高浓度漂移)、示值误差(或葡萄糖实验或直线性等能体现仪器准确度的指标)测试结果,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具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水站整体功能的检验报告,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CNAS标识,且检验报告须至少同时包含水站外观、采水模块、配水模块、清洗模块、分析模块、控制模块、数据上传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分

现变更为:

技术指标合格性评审

8

1.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产品的氨氮(或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的水质自动分析模块(或仪器)检测合格,以上每类模块(或仪器)具有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2,满分6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CNAS标识且检测报告包含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或24h低浓度漂移)量程漂移(或24h高浓度漂移)示值误差(或葡萄糖实验或直线性等能体现仪器准确度的指标)测试结果,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微型岸边水质自动监测站具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水站整体功能的检验报告,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CNAS标识,且检验报告须包含水站外观采水模块配水模块清洗模块分析模块控制模块数据上传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分

8.原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具备一定的抗浊度功能,以保证在泥沙较大、暴雨期间、泄洪、丰水期等浊度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中标后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扫描件)。”变更为“为保证在泥沙较大、暴雨期间、泄洪、丰水期等浊度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抗浊度功能须检测合格(中标后由招标人进行抽检)。”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1511:00”,现延期到“2021年111510: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地址:巢湖市半汤路与姥山路交口

 联系人:汪主任

   联系方式:0551-8213696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

2021102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湖岸线一公里范围)“五清”专项整治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定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