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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2432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2021BFFAZ0243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须提供与业绩对应的含有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网址须为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而本条款直接否定了招标人盖章的中标通知书的合法性;同时智能化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工程,大多数智能化专业工程都是由央企和国企总包单位进行智能化专业自主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央企和国企总包单位进行智能化专业自主招标属于国家招投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招标均无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网址须为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本条款排斥了央企和国企项目的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删除。
答:详见变更部分。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须甲方和监理盖章);质疑:验收报告因各地区招标方式不同,各地方验收标准及格式也不同,有的有五方盖章、有的三方盖章、有的是两方盖章(甲方和建设工程实施方)。本条款排斥了不同地区的验收标准及格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3.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不得分。 质疑:本条款明确提出了排斥了数据中心、轨道交通类建筑业绩,与招标文件条款中规定业绩包括数据中心、地铁直接冲突。本条款排斥了数据中心、地铁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应予以删除。具体冲突条款如下: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6分)投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质疑: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软件开发需要定制,不属于工程招标范畴,本项目运营平台属于投标人采购产品,并非投标人开发,而本项打分要求投标人软件开发能力,与项目不相关,本条要求设置的所有开发著作权、软件开发业绩、软件开发设计人员,均为某一软件开发企业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删除。
答:详见变更部分。
5.售后服务能力(4分)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质疑: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本资质与售后服务能力没有相关性,明显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详见变更部分。
6.动画演示(6分)投标人选用的智慧运营管理平台进行演示。质疑:投标人选用的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属于软件开发产品,由于软件开发产品需要量身定制开发,本身就具有唯一性,如果将其作为投标人打分指标,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本产品厂商与某家投标人绑定,形成事实上的控标关系,从而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九.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 17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 17 分;本项满分 17 分。 注: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质疑: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大量产品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这些要求在标前公示中也没有公示,且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产品都已经被特定投标人向供应商报备控制,投标人通过供应商控制以上材料的提供,完成控制本项目的评标得分,以达到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因此,本项设置指向性太明显,产品参数打分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放开,投标时提供承诺,设备供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证明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8.人员资质、资格认证中“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更改为“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更改理由:建造师属于项目管理人员以项目管理为主,技术负责人是以具备技术职称协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技术进行把关指导,与项目负责人不能混为一谈。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9.投标人业绩中“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更改为“2016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更改理由:以保证其同人员业绩项两者之间要求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投标人奖项、荣誉中由于获奖文件以及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已可完全证明奖项的获得,建议更改为:注2)里面去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方须是投标人)。
“(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将杯、奖牌、奖状)”建议更改为“(颁奖文件含荣誉证书、将杯、奖牌、奖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1.人员奖项、荣誉中1.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 得 2 分。 2.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 2 分。 建议更改为:投标人具有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详见变更部分。
12.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中。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类招标,非设计类招标,故不应对设计人员要求提高门槛。建议更改为: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智慧运营能力及人员配备”( (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软件设计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答:详见变更部分。
13.售后服务能力中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本项目智能化没有信息安全领域内容,量身定制,指向性明显,违反招投标法,而信息技术建设及服务能力认证更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故建议更改为: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技术建设及服务能力等级认证、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答:详见变更部分。
14.在推荐品牌范围表:第22项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的推荐品牌为迪孚、昂科、识凌。经了解识凌公司全称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在官网和市场调研中发现他们公司没有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的产品,识凌公司网站“〈已失效〉”。故不存在三个有效推荐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要求,违反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将识凌从推荐品牌中删除或市场同档次相的品牌如:昂科,猫度云科,全视通。
答:经市场调研,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为专业物联网厂商,具有相关的产品,故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15.根据招标文件P48页 <<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中, “1、投标人具有下列(1)、(2)、(3)、证书之一的,得1分;投标人具有下列(4)、(5)、(6)证书之一的,得2分;“(1)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四级证书;(2)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四级证书;(3)ITSS信息技术能力成熟度证书二级证书;(4)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五级证书;(5)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五级证书;(6)ITSS信息技术能力成熟度证书一级证书质疑:根据我公司调研, 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与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这两项可以选之一;而ITSS信息技术能力成熟度是体现企业具备信息技术服务售后运维能力的综合体现;建议调整为,“1、投标人具有下列(1)或(2)证书之一、(3)证书的每项得1分证;投标人具有下列(4)或(5)之一、(6)证书的,每项得2分;以显示真正的公平公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6.根据招标文件P48页 <<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且单个合同总额不少5500万,每个得3分。注:1、最多9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质疑:根据招标要求完成的各子系统,明显偏向为医疗类智能化,且自2016年以后以合同签订为准金额为5500万元且验收的医院极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上述第(二)、(三)条。为彰显公平公正,建议调整为自2016年以后以合同签订为准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共类建筑智能化的项目,每个得3分,资格审查也是企业业绩。根据招标文件P49页 <<商务评分标准>>人中业绩也是同第二条。
答:投标人业绩要求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上述有十一个子系统,非医疗类有九个,并不偏向于医疗类智能化,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7.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5条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中,考核验收时是否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报告。
答:本项目按《技术规范书》的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
18.问题二、如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报告,根据“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第一部分招标需求第六条第2款:本项目除应由业主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以外,其他涉及的所有检测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之规定,还应明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是业主支付还是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如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为了避免不平衡报价,选择“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议统一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
答: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其余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9.技术规范书P46,红外枪式摄像机技术参数“★8.当触发动检或报警时,视频录像帧率应自动调整至设定值,设定范围1~30帧/秒。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红外枪式摄像机:当触发动检或报警时,视频录像帧率应自动调整至设定值,设定范围 1~30 帧/秒。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帧率动态控制功能在安防行业使用率非常低,该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会因为帧率的切换造成画面卡顿,导致关键信息丢失,影响录像回放质量,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这项参数与实际不相适应。且经我单位调研核实,国内安防市场主流制造厂商均没有在摄像机参数中刻意强调帧率动态控制,而是采用视频码流、帧率自适应技术来满足复杂场景下的视频质量要求。而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针对红外枪式摄像机设置的此条技术参数标记黑三角号着重强调,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直接屏蔽了可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制造厂商,有指定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并使用检测报告控标嫌疑。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删除此条参数,或修改成:支持视频码流自适应功能。
答:1.摄像机平时低帧率运行,占用存储较小,遇到报警时调整至高帧率,录像帧率越高越清晰,占用存储越大,属于经济考虑下的通用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2.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20.技术参数“★10.当供电电压低于8.4V或高于19V时,摄像机可在客户端软件给出报警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音。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经我单位调研核实,国内安防市场主流制造厂商均没有在摄像机参数中刻意强调供电电压低于8.4V或高于19V时,摄像机可在客户端软件给出报警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音,而是采用供电电压在不小于DC12V±30%范围内变化时,摄像机可以正常工作来作为摄像机对供电电压的适应性要求。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针对红外枪式摄像机设置的此条技术参数标记黑三角号着重强调,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直接屏蔽了可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制造厂商,有指定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并使用检测报告控标嫌疑。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删除此条参数,或修改成:需支持DC12V供电,且在不小于DC12V±30%范围内变化时可以正常工作。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1.技术参数“★10.支持通过IE浏览器设置录像时段和存储路径,并能通过客户端和IE浏览器对录像文件进行回放。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彩色半球摄像机:支持通过IE浏览器设置录像时段和存储路径,并能通过客户端和IE浏览器对录像文件进行回放。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质疑事项: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摄像机均需要接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录像时段、存储路径、回放也均是在管理平台上操作;二、随着近几年安防行业的迅速发展,安防摄像机产品的功能越来越丰富,但并不是所有厂商针对同类型产品设计的功能项都一致,并且针对所有功能均做检测报告。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针对彩色半球摄像机设置的此条技术参数标记黑三角号着重强调,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直接屏蔽了可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制造厂商,有指定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并使用检测报告控标嫌疑。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删除此条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2.技术规范书P47,人脸识别摄像机:技术参数“★4.SMD声光报警功能检查:支持对监控场景中的运动目标进行检测并报警。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质疑事项:此项参数与实际应用不相适应,人脸识别摄像机的报警应用通常针对发现黑名单人员,报警处置均在后端管理平台客户端、APP、指挥大屏系统上。二、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技术规范书设置的此项参数的制造商只有浙江大华,也只有浙江大华满足该项参数及检测报告要求。所以,该项参数有指定特定产品制造厂商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嫌疑,直接屏蔽了可提供更高性价比的该类产品制造厂商。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此条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3.技术规范书P48,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技术参数“★11.能够通过人工在枪机画面用鼠标选定某个特定的移动目标,自动驱动球机对此移动目标进行持续跟踪;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能够通过人工在枪机画面用鼠标选定某个特定的移动目标,自动驱动球机对此移动目标进行持续跟踪。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质疑事项:经过我单位调研核实:一、市场主流制造厂商均能做到算法自动跟踪特定目标,而技术规范书中设置的参数还在使用人工选定,技术手段已经落后;二、上述参数为浙江大华独有参数,国内其他制造厂商同档次产品均能满足甚至优于以上性能,但由于各制造厂商送检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体现该项技术参数。该项参数有指定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嫌疑。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此条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4.技术规范书P50,室外全景摄像机:技术参数“★4.主视频图像可将任意连续的4个图像采集模块输出的监视画面进行无缝拼接显示。★6.全景画面可显示感兴趣区域人数统计值及全局人数统计值,可设置人数报警,布防时间段及高度可设,最多可设置8个感兴趣人群区域。★9.在自动跟踪模式下,智能球型摄像机每分钟可对最多80个跟踪目标进行抓拍。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室外全景摄像机:主视频图像可将任意连续的 4 个图像采集模块输出的监视画面进行无缝拼接显示;全景画面可显示感兴趣区域人数统计值及全局人数统计值,可设置人数报警,布防时间段,最多可设置8个感兴趣人群区域;在自动跟踪模式下,智能球型摄像机每分钟可对最多 80 个跟踪目标进行抓拍。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国内其他主流制造厂商同层次产品均能满足上述参数甚至优于以上性能,但由于各制造厂商送检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体现该项技术参数。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该项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相关证明文件:修改建议: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删除检测报告要求,可提供制造厂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5.技术规范书P50,电梯专用半球:技术参数“★4.检测到电压低于8.4V或者高于19V时,可在客户端显示图标或者播放报警提示音进行报警提示。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质疑事项:且经我司调研核实,国内安防市场主流制造厂商均没有在摄像机参数中刻意强调供电电压低于8.4V或高于19V时,摄像机可在客户端软件给出报警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音,而是采用供电电压在不小于DC12V±30%范围内变化时,摄像机可以正常工作来作为摄像机对供电电压的适应性要求。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针对红外枪式摄像机设置的此条技术参数标记黑三角号着重强调,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直接屏蔽了可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制造厂商,该项参数有指定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嫌疑。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此条参数,或修改成:需支持DC12V供电,且在不小于DC12V±30%范围内变化时可以正常工作。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6.技术参数“★8.可对距离20m处的40dB以上的声音进行采集,并输出播放。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技术规范书设置的此项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此条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7.技术规范书P52,综合管理平台:技术参数“★4.支持业务图墙界面展示,包括:人数统计、车辆统计、访客统计、人脸识别、机动车识别、非机动车识别、安保值班状态、消费统计、人脸考勤、设备报警设备运维等信息,支持子系统导入后,切换成于系统业务图墙。★5.支持动力环境监测主机接入,可接收到温湿度探测器、漏水探测器、电量仪、电池组、UPS、空调、配电开关等设备的数据信息,支持动环报警联动视频、录像、上墙、短信、邮件、开门和广播功能。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综合管理平台:支持业务图墙界面展示,包括:人数统计、车辆统计、访客统计、人脸识别、机动车识别、非机动车识别、安保值班状态、消费统计、人脸考勤、设备报警设备运维等信息,支持子系统导入后,切换成于系统业务图墙。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软件因不同使用业主、不同业务应用会定制化不同的业务功能,而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直接限定了浙江大华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功能,并且需要通过检测报告来证明,直接指定了投标人必须选用浙江大华产品投标。因此,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上述参数,或将“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和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修改成:提供制造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8.技术规范书P54,网络视频存储:技术参数“★4.前面板具有锁止功能,加锁后硬盘无法取出,具有可拆卸式防尘滤网。★7.可支持当使用账户登录时连续输入身份鉴别信息(用户名或密码)错误次数超过设定的阀值时自动锁定账户一段时间,并产生报警信息,可限制仅允许用户在特定IP主机上登录,可限制仅允许用户在特定时间段登录,应具备账户密码重置功能,即用户必须通过预留号码的手机中接收到的安全动态码来验证用户身份,验证通过后才能允许用户执行账户密码重置操作,可设置当用户账户登录成功后30分钟内无操作,则强制注销该账户登录状态。★8.样机支持同时接入512路具有人体检测功能的摄像机,当侦测到人体时,可进行人体抠图和人脸抓拍图,并触发报警联动录像、抓拍图片、弹出报警画面、上传中心、蜂鸣报警以及日志记录。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上述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29.技术规范书P54,视频综合平台技术参数“★3.支持多网口绑定,整机通过一个IP地址即可完成IP设备、模拟设备、SDI设备视音频数据的接入、转发和存储;具有容错网络模式、多址网络模式、负载均衡网络模式、链路聚合网络模式。★4.通过主控板VGA接口外接显示屏幕,可实时显示机箱温度、风扇转速、子板信息、电源模块信息、网络使用率信息、CPU/内存使用率信息等,实时监测机箱运作情况;支持通过本地界面进行业务配置 。★5.投标产品不使用额外服务器板卡,标配支持108路视频(1920×1080、30fps、8Mbps)同时进行接收和转发 。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上述参数,或者删除“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修改成:提供制造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0.技术规范书P55,人脸分析一体机:技术参数“★3.最大支持管理128路前端;最大存储码流不少于680Mbps,最大转发码流为不少于680Mbps,最大回放码流不少于680Mbps。★7.可在视频画面显示人员的年龄段、性别、是否戴眼镜.是否戴口罩等信息,支持年龄段检测,,支持表情检测,支持根据人脸属性设置在预览画面中显示目标检测框,设备接入具有人脸侦测报警功能的摄像机.可接收摄像机发出的人脸侦测报警信息,支持倒序显示24h统计的人脸检测记录,支持面板透明度设置,支持动态滚动展示智能面板,面板数量根据显示屏大小自动调整,并随目标消失而消失。★8.可通过客户端软件创建视图组对前端视频 画面进行管理,支持创建不少于2级视图组,每级视图组最大可创建100个子视图组,每级视图组最大可创建100个视图。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人脸分析一体机:最大支持管理 128 路前端;可在视频画面显示人员的年龄段、性别、是否戴眼镜.是否戴口罩等信息;支持年龄段检测,支持表情检测,支持根据人脸属性设置在预览画面中显示目标检测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上述参数,或将“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和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修改成:提供制造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1.技术规范书P57,智能视频处理终端:技术参数“★2.码率:1920*1080(4Mbps)网络摄像机视频压缩后码率≤360 Kbps;1280*720(2Mbps)压缩后码率≤206 Kbps;★3.压缩编码后的图像分辨率、水平分辨力、帧率要求与网络摄像机原输出视频一致;★4.输出延时:网络摄像机视频重新压缩编码后输出延时分别为:1920*1080≤120ms、1280*720≤120ms;”招标文件“(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智能视频处理终端:码率:1920*1080(4Mbps)网络摄像机视频压缩后码率≤360Kbps;1280*720(2Mbps)压缩后码率≤206 Kbps;压缩编码后的图像分辨率、水平分辨力、帧率要求与网络摄像机原输出视频一致;网络摄像机视频重新压缩编码后输出延时要求为:1920*1080≤120ms、1280*720≤120ms。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述文件之一作为评审依据: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2.制造商产品官网截图。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研核实,满足上述参数描述并具备检测报告的只有浙江大华,技术规范书和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产品制造厂商(浙江大华)和使用检测报告控标。且已被某公司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拿到材料。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删除上述参数,或将“标★项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和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修改成:提供制造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2.技术规范书P136,UPS主机(100KVA):技术参数“★(6)UPS保护接地装置与金属外壳的接地螺钉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连接电阻不大于0.001Ω;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4.输入功率因数大于0.99,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技术规范书P137,行级精密空调机组(含室外机)技术参数“★8.为保证整体微模块的质量可靠性及稳定性,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的微模块整体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微模块送检样品UPS系统不低于150KW;测试项目需包括UPS电源系统、机柜系统、制冷系统、配电系统、智能监测系统以及整体测试等)”技术规范书P140,有源滤波器:技术参数“★7.滤波范围:可对2-49次谐波及无功功率均可补偿,单次谐波补偿率>99%;总谐波补偿率≥99%;无功补偿率>99%;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技术规范书P145,动环监控平台软件:技术参数“★5.需包含安防监控、动力环境监控、IT设备监控、资产管理、排班管理、远程报警等主要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质疑事项:上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我方认为每个生产厂家检测的产品性能内容均不相同,如非国家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即是投标产品只要证明满足投标要求且能证明产品质量即可,而非指定某项检验报告,上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书及检测报告,目前市场上一线品牌APC、维谛、深圳山特均无法完全响应,具有明显指定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修改建议:为了维护购买方的利益及保证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3.车位引导和反向寻车系统中,技术参数“提供列表展示车辆历史进出记录信息,可查看历史停车图片,可通过车位编号,车牌号码,进入时间,停车时长对记录进行筛选,可以EXCEL形式导出报表;可查看车位探测器实时图片,对车位进行禁用和启用操作,调整镜头上下角度:可通过EXCEL导入方式配置设备参数;可查看设备故障列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上述参数为“立方”独有参数,招标文件参数设计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4.数字会议系统:1、嵌入式数字会议主席发言和嵌入式数字会议代表发言的参数中:全数字音频技术,基于MCA-STREAM数字音频处理及传输技术。MCA-STREAM数字音频处理及传输技术属于推荐品牌里TAIDEN的独有技术,同类产品中,只有TAIDEN可以满足,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4. 扩声系统:1、线性声柱技术参数只有推荐品牌中“JBL”品牌可以满足,截图如下: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修改建议: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5. 功放:技术规范书中“功放”技术参数只有推荐品牌中“CROWN”品牌可以满足,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6. 数字红外无线教学扩声系统主机:技术规范书中“数字红外无线教学扩声系统主机”技术参数只有推荐品牌中“TAIDEN”品牌可以满足,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7. 调音台:技术规范书中“调音台”技术参数只有推荐品牌中“Soundcraft”品牌可以满足,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8. 招标文件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技术参数:“超强抗手机干扰能力,系统主机可以独立调节每只话筒的增益和均衡(5 段),可针对不同的发言者声音特点调节不同的音量和频响,上述功能指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只有推荐品牌中“TAIDEN”品牌可以满足,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
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上述参数为“TAIDEN”独有参数,招标文件参数设计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
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39.招标文件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LED数字平板灯”技术参数:“灯具在正常使用环境中,要求光输出稳定时,其波动不大于5%;显示指数Ra不低于85,噪声检测平均声压级不高于35d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上述参数为某厂家独有参数,招标文件参数设计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
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40.招标文件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舞台用吊杆装置”技术参数:“运行速度:≤0.15m/s,吊杆需配有限位开关保护装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上述参数为某厂家独有参数,招标文件参数设计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41. 数字矩阵处理器:参数:1.纯硬件架构集成了音频、视频、控制于一体的多媒体管理和处理设备,不低于16进16出数字媒体矩阵处理,20通道高清交互处理,可热拔插混合架构,支持输入和输出5个插槽,TCP/IP流媒体音视频互连互通,支持不低于6个RS232和4个RS232/RS485可编程控制接口;2.内置了数字音频DSP音频处理、每个通道包含放大器、门限器、压限器、延时器、高通、低通、31段均衡器、分频器、混音器等;3.可介入录音和播放存储;MIC/LINE输入(带48V幻象电源);4.支持Dante网络音频协议、具备自动回声消除、具备自动噪音消除、具备自动反馈抑制;内置自动摄像跟踪功能;5.支持不低于16个屏幕显示,处理能力强,操作简便;6.可以实现画面整屏显示、分屏显示,画面可以自由缩放、移动、漫游,不受物理拼缝限制;7.支持DVI、VGA、CVBS、HDMI、SDI、YPbPr、HDbaseT、4K(DVI)、DP、IP、光纤信号等输入图像的开窗显示;支持DVI、CVBS、HDMI、SDI、HDbaseT、光纤信号等输入图像的开窗显示;支持HDMI、DVI、VGA、SDI、HDBT、CVBS等任意无缝输入/输出信号,分辨率可调整;8.支持LED屏幕控制拼接功能;9.丰富的图形处理操作包括:开窗、拼接、漫游、叠加、跨屏、缩放、分割等;10.内核支持分辨率:3840*2160@60Hz;支持非标信号切黑边处理,图像边缘补偿,支持高分辨率静态底图,无缝实时切换;11.动态交互管理;支持流媒体或开窗不低于32个;12.4个输入和1个输出标准I/O端口;环境控制。此产品为一体多功能产品,市场上中大型项目中很少采用集成这么多功能产品,稳定性有很大隐患,现市面普遍音频是音频专业设备、视频是视频专业设备,保障系统稳定性和安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42. 多媒体会议系统中,推荐品牌:视频矩阵、HDMI板卡、集中控制系统——GONSIN(广州公信)、Soundpower(广州声威)、TAIDEN(深圳台电);事实依据:“Soundpower(广州声威)”只做扬声器,其他视频矩阵、HDMI板卡、集中控制系统无相关产品。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GONSIN(广州公信)、LBT、TAIDEN(深圳台电)”等知名品牌并且在安徽省省内有类似案例可考察项目。保证项目品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3.舞台机械系统推荐品牌“中邦(江苏中邦)、泓艺(江苏泓艺)、中惠(江苏中惠)”中,“泓艺“未找相关案例网站。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和品牌档次统一性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中邦(江苏中邦)、中惠(江苏中惠)、焱天”等知名品牌并且在安徽省省内有类似大型案例可考察项目。保证项目品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4.扬声器推荐品牌“JBL、 KV2、 BOSE”中,其中“KV2”国别捷克,市场占有率低无相关大型案例。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和品牌档次统一性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JBL、BOSE、MISSION”等知名品牌并且在安徽省省内有类似大型案例可考察项目。保证项目品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5.招标文件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自动化服务器”中参数要求:“不少于2组以太网口设计、支持菊花链环网连接、支持OPC XML-DA以及OPC UA的服务器;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上述参数为某厂家独有参数,招标文件参数设计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46.招标文件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10.26】【质疑事项26】 招标文件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宽带10db耦合器”中参数要求:“插入损耗:≤1dB;耦合度≤13.6dB(433MHz)、10.5±1.2dB(500-5850MHz);输入驻波比:≤1.5。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上述参数为昂科独有参数,招标文件参数设计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47.关于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50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事实依据:经过调研核实,2015年住建部发布新版资质业绩规范,要求业绩以验收时间为准,智能化业绩即: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上述任一业绩都是智能化业绩,而招标文件中业绩定义明显与国家要求不符合。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该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存在很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删除以上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8.根据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166页--(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要求:“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具有超强抗手机干扰能力,系统主机可以独立调节每只话筒的增益和均衡(5段),可针对不同的发言者声音特点调节不同的音量和频响;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招标文件P164页推荐品牌表,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推荐品牌为:TAIDEN(深圳台电)、BOSCH(博世)、DSI(DIS)。经我司与该三个推荐品牌厂家沟通,了解到只有TAIDEN(深圳台电)品牌能满足要求,其他推荐品牌BOSCH(博世)、DSI(DIS)满足不了以上技术参数的要求。以上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条款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阻挠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并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权益,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原则。
建议删除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此项技术要求,另外删除两个进口推荐品牌BOSCH(博世)、DSI(DIS),增加国产一线数字会议系统品牌如:Fiontu(方图)、CREATOR(快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9. 根据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166页--(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要求:“LED数字平板灯:要求光输出稳定时,其波动不大于5%;显示指数Ra不低于85,噪声检测平均声压级不高于35db;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招标文件P164页推荐品牌表:MHG(湖南明和)、珠江(广州珠江)、雅江(广州雅江);经我司与三个厂家沟通,了解到只有MHG(湖南明和)品牌能满足要求,其他两个推荐品牌都满足不了。另外,珠江(广州珠江)、雅江(广州雅江)都属于国产一线顶级产品,价格体系远高于MHG(湖南明和)。以上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条款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阻挠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并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权益,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原则。建议删除LED数字平板灯此项技术要求,另外增加国产一线舞台灯光系统品牌:NightSun(夜太阳)、RAINBOW(伦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0.根据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166页--(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要求:“舞台用吊杆装置:运行速度:≤0.15m/s,吊杆需配有限位开关保护装置;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P164页推荐品牌表:中邦(江苏中邦)、泓艺(江苏泓艺)、中惠(江苏中惠);经我司与三个厂家沟通了解,只有中邦(江苏中邦)品牌能满足要求,其他两个品牌都满足不了。
招标文件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条款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阻挠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并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权益,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1.“投标人资格”中提到:“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500 万元。注: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质疑问题:资格业绩设置设置不合理,且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事实依据:1)拥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一级资质原则上已经满足招标的资格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明确规定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一级资质可承接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仅对二级资质所能承接的智能化项目合同额作出要求,并未对一级资质所承接的智能化施工项目合同额做任何限制。
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能承接的智能化系统涵盖了本项目所有子系统,而且本项目与其他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并无本质区别,拥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一级资质原则上已经满足招标的资格要求,招标却设置5000万及以上业绩作为资格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条款明显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明确回复设置此条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一级资质与二级资质的区别在于能否承担2500万以上的相应业绩,因此建议资格业绩的金额修改为2500万元及以上。
2)招标文件对业绩做要求时,不应针对业绩行业进行区别对待。
业绩要求中已经约定了多项智能化系统,应当理解为具备5个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即可认定为智能化工程,认定某项目是否属于智能化工程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备多个智能化系统。招标文件对业绩做要求时,不应针对业绩行业进行区别对待,因此,如果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等业绩中也具备5个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内容,应当也可认定为智能化工程。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修改为:“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500 万元。(备注:如合同内容中体现不了上述系统建设证明,需提供业主证明盖章文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2.招标文件第48页,“投标人业绩”中提到:“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50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公共建筑智能化业绩”注:1.最多9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5.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不得分。”
质疑问题:投标人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1)拥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一级资质原则上已经满足招标的业绩规模要求。
首先,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明确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接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仅对二级资质所能承接的智能化项目合同额作出要求,并未对一级资质所承接的智能化施工项目合同额做任何限制。而且一级资质所能承接的智能化系统涵盖本项目所有子系统,而且本项目与其他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并无本质区别。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一级资质与二级资质的区别在于能否承担2500万以上的相应业绩,因此建议业绩金额修改为2500万元及以上。
2)招标文件对业绩做要求时,不应针对业绩行业进行区别对待。
业绩要求中已经约定了多项智能化系统,应当理解为具备5个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即可认定为智能化工程。认定某项目是否属于智能化工程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备多个智能化系统。招标文件对业绩做要求时,不应针对业绩行业进行区别对待,因此,如果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等业绩中也具备5个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内容,应当也可认定为智能化工程。
3)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中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9分。”本项目在此处要求3个业绩之外,还额外要求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其本质上等于要求了4个业绩,已经超出了“导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此处修改为:“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250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备注:如合同内容中体现不了上述系统建设证明,需提供业主证明盖章文件)”
删除“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的要求。
删除“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不得分”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3.招标文件第48页,“人员资质、资格、认证”中提到:“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 2 分。”质疑问题:技术负责人要求一级建造师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纵观全国大大小小各类招投标项目,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绝大多数都是职称证书(工程师),而非建造师证书,原因在于建造师证书和职称证书(工程师)的侧重点不同。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除了要懂技术之外,还要懂管理、懂经济、懂法规,更多的是侧重于施工管理,而工程师是侧重于技术,因此全国普遍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是职称证书。本项目为何独树一帜,与全国的普遍认知大相径庭,技术负责人不要求工程师职称证书,反而要求侧重于施工管理的建造师证书,此条要求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此条修改为“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得 2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4.招标文件第51页,“人员奖项、荣誉”中提到:“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 2 分”质疑问题: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三)以下指标不得列为评分因素:3.投标人委任人员的资格(职务、院士称号、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全国监理大师),如重大或技术复杂的规划、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招标人需设置院士称号、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全国监理大师的,一事一议。”事实上,项目经理属于投标人的“委任人员”,同时项目经理既是一个“资格”,也是一个“职务”,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委任人员项目经理作为评分条件,显然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资格条款中已经对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做出了要求,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已经完全能承担起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再将“优秀项目经理”作为评分项,此条要求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删除此项要求。
答:详见变更部分。
54.招标文件第53页,“人员奖项、荣誉”中提到:“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 2 分”质疑问题:技术负责人要求获奖工程业绩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首先不论是 “鲁班奖”还是“国家优质工程奖”等,获奖的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奖项也并非智能化公司技术负责人一个人的成果,而是包含甲方、土建单位、智能化公司、其他专业公司等各方企业数十人以上的劳动成果。其次评分办法已经在“投标人奖项、荣誉”中已经要求了多个奖项,证明了企业具有此部分荣誉,此处再重复提供,明显属于对奖项的特别对待。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删除此项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5.招标文件第53页,“售后服务能力”中提到:“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质疑问题: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货物类系招标,并非信息化项目招标,更不是信息安全项目招标,却设置“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作为加分项,属于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此条要求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删除“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的要求。
答:详见变更部分。
56.招标文件第53页,“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中提到:“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质疑问题:软件著作权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本项目已经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其中就包含了智慧运营管理平台,且技术规范书中已经对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提出了上万字的详细要求,已经非常详尽、面面俱到,本项目为工程货物类招标,中标人提供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产品已经可以完全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再要求产品提供研发时候的软著,已经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需求。难道投标产品满足技术规范书上万字详尽的需求还不够,还需要靠提供几个没有实际用处、只是用以拉开各投标人得分差距的软件著作权来证明?同样的道理,投标的产品已经是成熟的产品,不存在重新进行系统架构设计、软件设计、软件评测等等,此设置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删除此项要求。
答:详见变更部分。
57.招标文件第53页,要求动画演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接近20万平方米,工程体量非常大,短时间内无法针对本项目进行制作动画演示,如果没有早早在前期设计阶段就参与其中,根本无法针对本项目做定制化内容演示。另外考虑到投标人未中标,则所做的演示内容则完全浪费。综上,为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建议仅需要针对类似项目的场景进行演示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8.招标文件第52页,“技术评审”中提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九.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17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7 分;本项满分 17 分。”质疑问题:技术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CMA (或CNAS )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并非强制性检测,不同厂家针对检测报告的检测重点都不一样,有些厂家该类产品虽然具备上述技术参数,但并没有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因此该参数设置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隐形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删除所有产品资料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9.技术规范书中,除了评分办法中所提到的17项产品资料要求外,还包含了大量的其他产品资料要求。质疑事项:产品资料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事实依据:即使是最主流的设备厂商,其同一设备的技术参数都不是一样的,因此招标要求的大量产品资料要求,极有可能为某一厂商独有,使原本应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活动成为产品厂商可控制的“有限竞争”,于是陪标、串标、抬标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如不加以制止,招投标活动势必跌入预设的“圈套”,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有大量产品资料被操作,请招标人知晓产品为某特定品牌独有,且已经被某潜在投标人操控的事实!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1.取消将技术规范书标“★”号的指标和条款。2.删除技术规范书中所有要求提供产品资料的要求。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
60.招标文件182-186页《资格审查资料》,在新点软件里无对应章节。请问:《资格审查资料》章节内容,是否可以上传至《其他资料》章节里?
答:可以。
61.招标文件172页《评审因素索引表》,在新点软件里无对应章节。请问: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提供《评审因素索引表》?
答:可以。
62.招标文件第73页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487 日历天”与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要求的“合同签订后 397 个日历天”不一致。请问:是否以第3页招标公告要求的工期为准?
答:以“合同签订后 397 个日历天”为准。
63.全费用单价表:“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东机房运维监控大厅”中的“030502001014 —42U网络机柜”数量为100台是否有误,图纸上只有1台。请问:该项设备数量是否为1台?
答:无误,该项为100台。
64.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金额要求为“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500 万元”,参考已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同等规模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如:蜀山区为民服务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其针对投标人的业绩金额要求为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含二期新建及一期提升改造)智能化及智慧会展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为12470万元,其针对投标人的业绩金额要求为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绩金额的设置均未超过项目合同估算价的50%,因此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确保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到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实现各投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建议招标人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以及评分办法中涉及到类似业绩评审金额统一调整为“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65.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针对投标人业绩的年限要求为“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而针对人员业绩的年限要求却为“2016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评审指标对业绩年限的时间认定存在前后矛盾且不一致的情形,建议将投标人业绩与人员业绩的年限要求统一调整为“2016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66.投标人业绩与人员业绩要求中:(3)须提供与业绩对应的含有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网址须为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鉴于目前国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并非全部必须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也存在部分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资格,自行组织项目招标的情形;上述关于业绩材料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排他性,建议予以删除。
答:详见变更部分。
67.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质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上述招标要求虽作出相关要求但仍存在不严谨的情形;建议调整完善为:(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中标人须在中标公示期内提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撤离变更证明材料,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68.本项目在评分办法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评审分值为9分,需提供至少3个单个合同金额为5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业绩合同,结合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在内,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完成4个单个合同金额为5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条件设置过于苛刻,建议将业绩年限的设定由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调整为“以项目竣工时间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69.本项目在评分办法“技术评审”中涉及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内要求提供的相关产品证明材料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如综合安防系统中涉及的技术证明材料只有“大华”能够完全符合并提供,智慧停车管理系统中涉及的技术证明材料只有“艾科”能够完全符合并提供,UPS主机及微模块系统涉及的技术证明材料只有“台达”能够完全符合并提供;类似情形在其他产品评审材料中同样存在;鉴于此部分在技术评审中所占分值过高(17分),为避免因产品技术证明材料被报备或某潜在投标人与产品厂商绑定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招标人将“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涉及的产品证明材料调整为中标后提供,投标时不作为评审依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70.招标文件中针对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这块的时间认定不一致,为统一标准,参考合肥市其他项目评标办法,建议统一修改为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1.评标办法中业绩设置条件统一为5500万,带资格审查业绩,需要4个5500万业绩才可得满分,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商务及技术条件加分部分要求“每个标段所有业绩累计不超2个”,该条件设置明显违背文件精神,请修改业绩加分条件。
答: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2.参照合肥市及安徽省其他地区的做法,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充分进行市场竞争,建议将业绩加分设置为招标项目的50%,将加分业绩修改为4400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3.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500万元。注: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且招标文件评分项关于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以及技术负责人业绩也都做出同样要求,同时要求资格业绩不参与打分。质疑问题如下:(1)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系统等系统,不会因为系统用在哪个项目或哪个行业而导致施工完全不同。投标人有能力实施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等项目中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一卡通等系统,换成公建项目的这些智能化系统难道就干不了了?如此设置评分办法到底是为了招的优秀的施工企业还是为了为某企业量身定制?建议将“注: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调整为“注:如提供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要求类似业绩中必须同时包含上述智能化系统中的任意5个系统”。或者删除“注: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要求。资格业绩能够证明投标人具有投标的资格,既然设置业绩评分,那么投标人作为资格业绩的业绩为何不能参与评分。是因为该业绩不是投标人的?不能证明投标人能力?还是招标就是单纯为了提升业绩数量?请招标人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要求评分业绩不超过3个,根据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4个业绩才能得满分,招标人要求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属于变相提升业绩数量。建议:删除“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4.招标文件评分项要求:(1)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2)2016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拟派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且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500万元的,得2分。(3)单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2分。
质疑问题如下:(1)技术负责人重点要关注的是其技术能力,证明其技术能力的全国通用证明资料是人社部颁发的技术职称等级证书。项目经理要重点关注的是其项目的施工管理能力,全国通用的证明资料是住建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本项目招标不关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却在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的同时,再次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是招标不专业还是有意为之?
建议将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调整为“具有计算机或电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对于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招标文件指出如要求提供的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而技术负责人荣誉却要求提供的合同中必须提供技术负责人姓名,不可开具证明。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要求,难道不是量身定制?
(3)技术负责人荣誉要求,拟任技术负责人参建的获奖项目可以是以项目经理身份、项目负责人身份或者技术负责人身份参建。试问以项目经理身份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参建的获奖项目能说明他具有技术负责人应有的技术能力么?拟派的技术负责人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其他项目并获奖,跟他能胜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有什么关系能?还是仅仅是因为操作该项目的集成商不满足,只能这么写呢?
建议删除技术负责人荣誉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5.招标文件评分项要求: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2分”。
质疑问题如下: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要求,投标人委任人员的资格(职务、院士称号、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全国监理大师)不得列为评分因素。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施工管理的职务,招标却设置优秀项目经理作为加分项,明显与导则相违背。建议删除该要求。
答:详见变更部分。
76.招标文件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问题如下:本项目是工程货物招标,且“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是所有货物中的一个。作为医院项目,排队叫号系统、护理呼叫系统、婴儿防盗系统、ICU探视系统等专业医疗业务专用智能化系统是建设的重中之重,专业医疗业务专用智能化系统软件、硬件不考察软硬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却唯独对“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特殊照顾?如此设置招标条件的合理合法性在哪里?这不是区别对待、量身定制是什么?建议删除该评分要求。
答:详见变更部分。
77.招标文件评分项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17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1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7分;本项满分17分”。同时招标对每个系统都提供了三个推荐品牌。
质疑问题如下:(1)通过我司市场摸排,上述各系统资料要求仅推荐品牌中某一品牌满足,另两个品牌完全是陪标,且该品牌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报备,并明确指出只会提供资料给报备人指定的几家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既然设定了推荐品牌,就应该保证推荐品牌能完全满足上述资料要求,否则就达不到设定的技术要求必须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的要求,违反招投标法,请招标人明确推荐品牌是否都满足。如招标人都不明确推荐品牌是否满足或者都不知道各系统资料要求,市场上是否有三家及以上的品牌满足,就敢设置这样的评分办法,招标的严谨性、合法性有体现在哪里?
(3)招标文件第162页指出,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之前就应该确保所有的技术要求不具有唯一性,如果这一点都不敢确保,招投标法的那一条哪一款支持项目可以进行招标?更不应该将标前应该确保完成的工作甩入招标阶段,评标那么短的时间评标专家该如何准确判定那么多的打分资料是有唯一性还是没有唯一性,这难道不是把责任都推给评标专家么?
(4)请招标人提供能完全满足上述资料要求的各系统推荐品牌(至少三个),如不提供则投标人依据招投标法有权认为现阶段提供的推荐品牌均满足上述资料要求。如招标人即不提供满足上述资料要求的推荐品牌,又不修改评分要求,我司要求招标人开标后对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厂家资料进行公示,以便于各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投标法对于反应出的唯一性问题行使监督权。我司也会根据招标情况,向省长信箱及纪检巡查组提出,公示各潜在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资料的诉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8.招标文件在投标人的资格条款中规定:“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500 万元。注: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明确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可承接的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仅对二级资质设置了2000万元的业绩要求。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等项目大多数载体为公共建筑,此类依托公共建筑而建设的相关智能化项目的业绩不应排除在外。建议:资格条款业绩合同总金额可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删除“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9.招标文件第51页评分中人员奖项、荣誉要求“1.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2分。”本条有违《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三)以下指标不得列为评分因素:3.投标人委任人员的资格(职务、院士称号、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全国监理大师),如重大或技术复杂的规划、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招标人需设置院士称号、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全国监理大师的,一事一议。”建议:删除此条加分设置。
答:详见变更部分。
80.本条技术评审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涉嫌指定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不同厂家针对检测报告的检测重点都不一样,有些厂家该类产品虽然具备上述技术参数,但并没有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因此该参数设置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建议:投标人可在投标时针对参数要求填写“响应”或“不响应”,对于填写响应的产品,投标人需在中标后,供货前,提供相关主要参数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81.招标文件第51页“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 得 2 分” 本条中“省级以上协会”不好界定,每个地区授权协会不一致,存在差异性,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也能证明项目经理的个人能力,且该证书全国统一,为体现公平性,建议此条修改为“拟派项目经理取得机电或电气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
答:详见变更部分。
82.招标文件第51页“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 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 2 分”。通常以项目经理参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等来获得加分,而本次招标此项评分以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获得鲁班奖,而不是以拟派的项目经理参与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很明显这是故意为某些单位定制得,有违公平性,建议取消。 答:本项目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均有较高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83.招标文件第50页投标人获奖荣誉6分中关于鲁班奖认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参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有相关的合同和验收报告,但没有鲁班奖颁奖单位颁发的证书,请问是否可以视为获得鲁班奖?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执行。
84.招标文件第53页动画演示6分“投标人自行编制动画演示文件,时间不少于10分钟。演示内容: 针对投标人选用的智慧运营管理平台进行演示,平台虚拟现实出从院区到建筑到楼层到房间的三维建筑场景,验证系统渲染能力和数据集成能力,提供数据统计展示模块,须演示数据占比扇形图、柱状图、历史数据对比折线图。能在平台上展示集成子系统能力,须演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配电、空调、电梯、照明)、视频监控、 报警、门禁、停车场管理、能源管理、消防报警、智慧运营。显示各子系统终端设备的运行数据(模拟),报警设备可高亮告警提示,以及在三维场景中可快速进行设备空间定位,可远程控制终端设备体现平台的交互能力。能够进行平面 360 度旋转、立面 180 度旋转,能够自由操作,便于运维管理人员操控,加快响应速度,缩短处理时间。由评委根据演示文件的完整性、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分”要在这么短的投标时间内完成这么复杂的演示几乎不可能,招标人提出这样的评分很明显是某家投标单位已经提前做好了,这是为某家单位定制的评分,以此排斥其他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此项评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85.请问此项目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
答:固定总价。
86.招标文件第11页“7.7.1 履约保证金”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中标金额的2%;退还时间是:全部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 1 个月内无息退还。而招标文件第76页“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中标金额的10%;退还时间是:期限至合同竣工时间加 6 个月。请问以那条规定为准?
答: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2%;退还时间是:全部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 1 个月内无息退还。
87.招标文件第12页“10.4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合肥市物价局(合价费[2009]216 号)文件规定收取,”但是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合价费[2009]216 号关于招标代理费的费率不一致,请问是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以合肥市物价局(合价费[2009]216 号)文件规定为准。
88.招标文件第195页“二、分项报价表” 中要求按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有“1 A.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及“2 B.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这两个文件,此文件是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量清单时用的,投标人投标时是否不需要填写?
答:不需要。
89.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缺少污水处理站、液氧站、门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及地下室控制点位表,请提供补充相关楼栋的控制点位表。
答: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90.合肥市中医院,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缺少行政楼、门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及地下室控制点位表,请提供补充相关楼栋的控制点位表。
答: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91.智能照明系统招标清单只包含了相关控制模块等设备,无通信线缆及配管,但招标图纸中明确说明了通讯总线采用RVVP4*0.75及穿JDG20配管;请明确通讯线缆、配管是否在招标范围内?
答: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92.请明确建筑能耗监管系统中的水表、电表是否在招标范围内?
答: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93.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招标图纸中水表通讯总线采用RVSP4*1.0线缆、电表通讯总线采用RVSP2*1.0线缆,但是招标清单只有RVSP2*1.5mm²线缆,请明确以那个为准?
答: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94.电子招标文件(.hfzf)格式中有开标一览表模块,请明确是否可以不提供。如需提供,请提供格式。
答:此页可不编辑。
95.招标文件P182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七章资格审查文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没有对应的模块上传,是否可以上传在初审指标模块中,请明确。
答:建议投标人上传到“其他资料”节点。
96.招标文件P172投标文件格式中“评审因素索引表”,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没有对应的模块上传,此项目为电子标,页码为自动生成,建议取消索引表。如需要提供,请明确上传位置。
答:评审因素索引表无需提供。
97.9.13-171项,5.提供原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原生产厂家服务承诺书原件。事实依据:经询问推荐品牌及行业内知名品牌,该条要求只有台达一家满足,具有倾向性.法律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告扫描件,公安检测报告检测内容是各个厂家自愿提供的检测内容,其它厂家虽然具有此功能,但并没有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我方认为上述所列参数为指向性参数,该条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请求:请问提供投标品牌的授权书和服务承诺函是否可以?
答:上述材料无需提供。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
98.规范书第18页六类非屏蔽模块,插拔次数不小于1000次。事实依据:插拔次数大于1000次为企业标准,国家标准为大于或等于750次,此参数为控标行为。法律依据:标准网址:https://www.doc88.com/p-9844968278066.html请求:改为国家标准,增加国产品牌LASUN 联信。
答:此项为本项目实际需求,推荐品牌范围内均能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99.质疑事项 6:在技术咨询评分标准中,有关于人员资质、资格、认证第三条“(3)具有大数据技术应用(高级)证书得 2 分;”,事实依据:大数据技术应用(高级)证书是由哪个机构颁发的?在人保部和工信部颁发的软考职称中没有该资质证书,为非主流的且未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资质证书。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请求:请求修改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颁发的,全国多行业共同认可的软考资格认证中的资质,如系统架构师等。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无上述要求。
100.在技术咨询评分标准中,有关于供应商荣誉第二条“2、供应商具有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企业证书的,得 2 分。”
事实依据:大数据企业证书一般都是颁发给软件开发相关企业,且全国部分地方已经停止颁发该证书,经了解满足该项要求的又是设计公司的不足三家,
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
请求:请求不设置该项,或设置其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等全国认可的企业荣誉。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无上述要求。
101.关于付款方式“方案编制完成,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通过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及合肥市卫健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后,在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智慧医院基本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事实依据:设计咨询一般以咨询交付评审为付款条件,以最终项目建设完工为付款条件,具备明显的供应商主导设计的可能。
请求:请求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方案编制完成,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通过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及合肥市卫健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答:上述要求与本项目无关。
102.技术规范书第75页视频探测器,★5.主要功能:
(1)通过软件能给探测器远程设置IP地址
(2)在探测器规定的水平探测距离内(3.5-4米),可以正确识别车辆牌照
(3)可以根据程序设定,定时拍照,并上传照片;
(4)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突然掉电,探测器应能保存掉电前设置的参数,重新上电后应能恢复正常工作 ;
上述主要功能性能指标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事实依据:经询问推荐品牌中立方、科拓无法满足此要求。
法律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告扫描件,公安检测报告检测内容是各个厂家自愿提供的检测内容,其它厂家虽然具有此功能,但并没有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我方认为上述所列参数为指向性参数,该条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请求删除该条参数的证书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本招标项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2.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
103.技术规范书第212页第21项智慧运营管理中心,针对此系统请业主方推荐三个品牌给投标方参考。
答:请投标人自行选择品牌参与投标。
104.1、嵌入式数字会议主席发言和嵌入式数字会议代表发言的参数中:全数字音频技术,基于MCA-STREAM数字音频处理及传输技术。MCA-STREAM数字音频处理及传输技术属于推荐品牌里TAIDEN的独有技术,同类产品中,只有TAIDEN可以满足,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该品牌已被某集成商报备。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请求:请求删除该项或不作为废标及加减分项,保证招标公平、公正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05.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到“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护理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5500 万元。注: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除外。”且评分办法中也是要求同样的业绩3个才能得满分。纵观安徽省近几年的智能化,但凡是超过了5000万的项目,90%都是讯飞智元中标,其他智能化公司能满足5500万合同额的项目大多数是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将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业绩排除之外,整个安徽省内的本土企业除了讯飞智元找不到一个可以满足4个5500万智能化业绩的智能化公司!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6.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 2 分。”、“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 2 分”术业有专攻,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技术负责人,项目现场各职位均有专人负责专项事务,在项目本身已经有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建造师证书的要求明显不合理且不满足实际需要。如果是为了身兼数职考虑,那技术负责人难道还应该有造价师、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机械员证书?再加上还要求技术负责人负责过的项目具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本身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技术负责人在省内几家大型智能化公司中都屈指可数,但是二者一结合也只有讯飞智元公司可以满足要求了,因此建议删除。
答:本项目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均有较高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7.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1.投标人具有下列(1)、(2)、(3)证书之一的,得 1 分;投标人具有下列(4)、(5)、(6)证书之一的,得 2 分;
(1)SPCA 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四级证书;
(2)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四级证书;
(3)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
(4)SPCA 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五级及以上证书;
(5)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五级及以上证书;
(6)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
本项目虽然规模较大且系统较多,但是都是常规智能化系统,并无专业信息化系统在招标范围内,项目本身也是作为智能化工程招标,但是以上各系统证书均与智能化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就好比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结果要求一堆消防资质,明显不合理,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8.招标文件中“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要求了产品证明资料作为评分要求,经过我司咨询了解该部分资料已经被讯飞智元报备,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拿到全部的厂家资料。且这些产品参数证明资料稍微懂行一点都能看出要求的都是些歪门邪道的,摄像机核心的镜头、分辨率、像素不要求证明资料反而是一些不起眼的小功能拿一堆检测报告出来说事!建议删除该部分要求或者产品资料改为供货前提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9.UPS主机、蓄电池、精密空调机组、精密配电柜、机柜与通道封闭 参考品牌为:台达、维谛、施耐德质疑:品牌档次不一,维谛、施耐德属于国际一线品牌,明显两高一低,价格差距大,建议修改为国内一线品牌:科士达、台达、科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
1.本招标项目涉及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的:
“须提供与业绩对应的含有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网址须为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现变更为:
“须提供与业绩对应的含有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 |
6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4分<F≤6分, 良好的,得2分<F≤4分, 一般的,得1分≤F≤2分, 没有的不得分。 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
现变更为:
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 |
6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4分<F≤6分, 良好的,得2分<F≤4分, 一般的,得1分≤F≤2分, 没有的不得分。 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售后服务能力 |
4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3<F≤4分; 良好的,得2<F≤3分; 一般的,得1≤F≤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现变更为:
售后服务能力 |
4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能力、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3<F≤4分; 良好的,得2<F≤3分; 一般的,得1≤F≤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4.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人员奖项、荣誉 |
4分 |
1.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2分。 2.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2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3)拟派技术负责人获奖,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须能体现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且建设内容须至少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和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 4)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 |
现变更为:
人员奖项、荣誉 |
4分 |
1.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得2分。 2.拟派技术负责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须为该公共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的,得2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3)拟派技术负责人获奖,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须能体现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且建设内容须至少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和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 4)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 |
4.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技术 评审 |
17分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九.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17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1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7分;本项满分17分。 注: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 |
现变更为:
技术 评审 |
17分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17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1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7分;本项满分17分。 注:各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唐工
联系方式:0551-62865413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8、66223831
2021年11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