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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法务中心项目办公家具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TQAZ0205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法务中心项目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TQAZ02050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方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认证 部分4.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验证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人造板类家具、综合类木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类家具的,得 2 分。注:1.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1)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扫描件。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疑问:

据了解此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是无法提供查询结果,但是在其发证机构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网站是可以查询到,在此网站查询的截图扫描件应该也予以认可,因为此网站为证书的发证机构。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EC)是由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是集认证、培训、科研、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国际合作于一体,并面向全球国内领先的环保、节能和低碳领域的综合性认证与服务机构。

建议合理修改为:

4.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验证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人造板类家具、综合类木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类家具的,得 2 分。

注:1.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1)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证书发证机构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扫描件。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答:此项删除,详见变更部分

2“具有省级及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财政、税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事实依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证实, 2021年度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都在公示期,证书并未下发,请问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公示截图是否可以得分?

答:可以得分,但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网站公示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同时投标人还应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3“2.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软体家具沙发类、木家具桌台类、椅凳类,得2分。”事实依据:此项证书认证机构不同会导致认证范围名称有所区别,请问我公司的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内容为人造板家具及实木家具包含桌类、椅凳类是否可以得分?

答: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的,得2分详见变更部分

4、“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法人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班台、会议桌、培训桌、工作站、茶水柜、演讲台),全部满足得 1分;(2)软体家具(皮革沙发、布艺沙发、皮革办公椅、布艺办公椅),全部满足得 1分。”事实依据:根据采购需求,此项产品即可称为办公桌,请问包含办公桌是否可以得分?

 

答:可以得分

5、“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验证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人造板类家具、综合类木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类家具的,得2分。”

事实依据:官网查询,中国环境标志(II 型)产品认证证书解读:根据ISO对环境标志的定义:环境标志和声明是出现在产品或包装标签上,或在产品文字资料,技术公告、广告或出版物等中的说明、符号和范围。目前市场上出现各种绿色标识都属于环境标志和声明的范畴,那么根据ISO对不同环境标志的分类,环境标志应分为环境标志(I型),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产品声明(III型);I型环境标志的特点是有第三方的参与,如我们常见的十环标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II型环境标志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常见的是某个企业宣称自己产品如何环保,III型环境标志是基于全生命周期评价基础上的环境声明,声明的是产品对于全球环境产生的影响。应该讲我国目前并无全面开展III型环境标志的基础条件,所以目前市场所见到绿色标识只有两类,一种是有第三方颁发的,一种是有企业自己声明的。并不存在所谓的标准符合性标识,这是因为ISO 14020系列标准并不是产品标准,在产品上贴这样的标识消费者是无法分清该产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是不是绿色产品。http://www.mepcec.com/renzheng/show-1008.html

http://www.mepcec.com/renzheng/show-491.html

相应链接可熟知中国环境标志(II 型)产品认证证书为企业自我声明,并非国家强制性。

且中国环境标志(II 型)产品认证主要是以节约资源、提高再循环含量为目的。http://www.mepcec.com/upload/202007/30/202007301716242084.pdf

建议:此项删除。

答:此项删除

6、评分办法“产品认证”中“3.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法人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

1)木质家具(班台、会议桌、培训桌、工作站、茶水柜、演讲台),全部满足得1分;

2)软体家具(皮革沙发、布艺沙发、皮革办公椅、布艺办公椅),全部满足得1分。”

事实依据: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查询拥有“绿色之星”认证证书的办公家具制造企业全国只有6家,并且绝大多数为广东地区的厂家。而完全满足上述认证范围(产品明细范围)的经查询全国只有一家,不具有普遍性,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评分办法指向特定供应商,有为某厂家量身定制的嫌疑。(后附查询截图及网址)。另外由协会主导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具有权威性,经查询该协会于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发布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降低评估等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查询网址:(如下图点击证书编号可查看认证范围明细)http://www.caepi.org.cn/epasp/website/webgl/webglController/toCprzSearch?dwmc=&zsbh=&cpmc=

答:此项删除

7、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初步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评分业绩要求:

事实依据:

1.以上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直接造成新开办的厂家、单个合同数量不足的厂家失去参与的机会,直接排除了一部分中小微企业,有失公平,严重影响整个项目中标结果。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顾此项应删除!

2.招标预算371万,要求提供≥300万元的一个业绩得2分;≥400万元的一个业绩得3分;用≥400万元业绩比招标预算还高的业绩做评分项,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可想而知设定该门槛,已经变相把部分小微企业拒之门外,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能力、设备、检测报告等等要求的都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的都可以,业绩要求的是投标人,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缩小因疫情造成的中小企业差距过大影响。建议把投标人业绩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均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明确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备下列生产设备(或生产线):

1.木质家具生产线:

1)全自动数码生产线(或计算机数控加工中心);

2)数控 CNC双面仿型铣(或镂铣数控加工中心);

3)全自动异形封边机(或全自动激光直线封边机);(4)甲醛气候测试箱(或板材甲醛萃取检测仪)。

2.生产设备:

1)UV 紫外老化试验箱(或UV滚涂线);

2)车间整体环保设备(或木工中央吸尘设备或废水废气净化设备);

3)水性漆微波涂装生产线(或喷涂设备生产线)。

3.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每具有1个上述生产设备(或生产线)的,得2分,本项满分6分。”

事实依据:该项指定特定生产设备名称,由于国家对生产设备名称没有统一标准规定,每个厂家订货名称略有不同,但实为同类设备且具有同等功能,请问是否可以得分?

生产设备照片要求照片须显示经度、维度、地址GPS,这个要求过于苛刻,而且以现在科技的发达程度容易出现造假行为,应更改为提供设备合同、发票,设备实物照片三方面的验证为事实依据,更加合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CNAS标识;

事实依据:

1.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带有“CMA”和“CNAS”标识,在此要求二者同时具备,存在指定唯一性及不合法行为。

2.CMA是政府强制性的行政认可,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2 条有关规定,CMA在中国境内有效,是面向社会出具的公证性检测报告。而CNAS标志是国际互认,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适用对象是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可的法律依据是 GB/T27025-2008(等同采用 ISO/IEC17025:2005);其在中国境外和出口贸易有效,是面向国际出具的“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在我国境内并不适用。 建议删除“CNAS”标识,不能因个别某厂家符合此要求来设定检测报告,存在为某厂家“量体裁衣、量身定做”、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法人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

1)木质家具(班台、会议桌、培训桌、工作站、茶水柜、演讲台),全部满足得 1分;

2)软体家具(皮革沙发、布艺沙发、皮革办公椅、布艺办公椅),全部满足得 1分。

该证书是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另外该证书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国家没有强制要求。而且多为广东省地区的家具厂家所有,目前安徽省市场还没有任何一家家具公司具有此类证书,存在区域限制。该证书与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二者都是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益不损害人体健康、节约资源能源并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政策的各类产品。

属于重复打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并合理修改。

答:此项删除。

11、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验证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人造板类家具、综合类木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类家具的,得2分。

事实依据:

环境标志证书的认证范围在办理时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是按家具的材质来认证,如人造板、金属、钢木、实木、软体家具等等;也有的是按家具类型来认证,如办公家具、校用家具、酒店家具等等;因此不能指定该证书的认证范围,明确证书的认证范围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II型中国环境标志是企业通过自我环境声明并由第三方进行验证的生态标签。并不是行业规范使用的证书,建议更改为十环颁发的ISO14025 环境标志国际标准 III 型环境标志认证证书。

答:此项删除。

12、关于评分标准生产设备

事实依据:因生产设备名称国家名称没有强制性,所以企业购买设备时名称无法统一,如我司提供UV线设备、数控排钻中心、除尘设备、电脑裁板锯是否可以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3、关于评分标准技术评审

事实依据:CMA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CNAS是社会各界第一、二、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CMA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是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因此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前后矛盾。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所投基材(三聚氰胺板)的检测报告,根据采购需求可得,均为刨花板,也称为颗粒板,我司提供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实木颗粒板名称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得分?

答:(1)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可以得分。

14、关于评分标准产品认证

事实依据:经查询,安徽家具企业均没有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验证证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了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建议:删除此两项证书要求。

答:此项删除。

15、质疑事项 1:

清单文件材质说明中,刨花板要求“甲醛释放量≤0.026mg/m³”、 “甲醛释放量≤0.04mg/m³”。而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所投基材评分标准有“甲醛释放量未检出”。刨花板国家强制执行标准为≤0.124 mg/m³ ,无论国内还是国际0甲醛的刨花扳是不存在的。招标文件检测报告要求与实际产品清单要求无关联,且与目前市场实际情况不符。

质疑事项2:

清单文件中并没有多层实木板,只有“咖啡吧散座区沙发”和“咖啡吧散座区休闲茶几”用到多层夹板。在实际生产制作过程中,正规厂家休闲沙发都是使用全实木框架、绷带、海绵、弹簧以及覆面,而不采用多层夹板;休闲茶几绝大多数使用实木框架和实木拼接板,而不用多层夹板。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清单实际是用不上多层夹板的。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产品认证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法人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班台、会议桌、培训桌、工作站、茶水柜、演讲台),全部满足得 1 分;(2)软体家具(皮革沙发、布艺沙发、皮革办公椅、布艺办公椅),全部满足得 1 分。”因为具备颁发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众多,与十环认证丶CQC认证丶CQTA等认证只有唯一一个认证机构不同的是,它的认证产品型号叫法不一:如布艺办公椅、皮革办公椅等,正常叫做网椅、皮椅等。(它的认证产品名称都是一致,如木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但认证产品型号叫法不一)。招标文件中特指某家公司产品型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同时招标文件内所设小项与实际清单材质属性不一致:如培训桌、工作站等实属钢木材质性质,应属绿色产品之星认证证书钢木家具范围,而非木制家具范围。设置与招标文件无关的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针对质疑事项 1:建议将评分标准中“甲醛释放量≤0.03mg/ m³,TVOC 未检出的,得 2 分”

修改为“甲醛未检出修改为≤0.026,TVOC 未检出的,得 2 分”.

针对质疑事项2:建议将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技术评审所投基材(多层实木板)修改为实木、实木拼接板或清单中更多的密度板。

针对质疑事项3:建议修改为“木制家具绿色之星认证,包括木制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软体家具,全部满足得2分”。

答:(1)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此评分项删除。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变更为: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

6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下列证书的,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6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制造商实力

2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满足下列任意一项:

(1)具有省级及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财政、税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

(2)具有不低于5项的家具类发明专利证书的。

满足上述任意一项要求,得2分,本项目满分2分。

注:

1.若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若为发明专利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可,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生产设备

6

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备下列生产设备(或生产线):

1.木质家具生产线:

(1)全自动数码生产线(或计算机数控加工中心);

(2)数控 CNC双面仿型铣(或镂铣数控加工中心);

(3)全自动异形封边机(或全自动激光直线封边机);(4)甲醛气候测试箱(或板材甲醛萃取检测仪)。

2.生产设备:

(1)UV 紫外老化试验箱(或UV滚涂线);

(2)车间整体环保设备(或木工中央吸尘设备或废水废气净化设备);

(3)水性漆微波涂装生产线(或喷涂设备生产线)。

3.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每具有1个上述生产设备(或生产线)的,得2分,本项满分6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1)设备照片,照片须显示经度、纬度、地址GPS信息(可用工程相机等相机软件拍摄);

(2)设备采购合同扫描件(采购人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保持一致);

2.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投标人业绩

9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办公家具供货业绩且:

(1)单个合同总金额≥3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2)单个合同总金额≥4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本项满分9分。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供货范围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资格评审业绩不得分,同一业绩以最高分计取一次,重复计分,本项目仅计取3个业绩得分;

5.业绩合同清单中须包含下列任意一种产品: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桌、会议椅、沙发。

技术评审

12

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使用的原材料符合以下技术要求的:

1.所投基材(三聚氰胺板)满足:

(1)甲醛释放量≤0.03mg/ m³,TVOC≤0.05 mg/㎡·h的,得 1 分;

(2)甲醛释放量未检出,TVOC≤0.03 mg/㎡·h的,得 2 分。

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 分。

2.所投基材(多层实木板)满足:

(1)甲醛释放量≤0.03mg/ m³,TVOC≤0.05 mg/㎡·h的,得 1 分;

(2)甲醛释放量未检出,TVOC未检出的,得 2 分。

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 分。

3.所投油漆(水性底漆和面漆)满足:

(1)VOC 含量≤250g/L、苯系物总和含量≤150mg/kg,得 1 分。

(2)VOC 含量≤150g/L、苯系物总和含量≤70mg/kg,得 2 分。

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 分。

4.所投木皮满足:

(1)厚度≥0.6mm,且甲醛释放量≤0.2mg/L 得 1 分。

(2)厚度≥0.8mm,且甲醛释放量≤0.1mg/L 得 2 分。

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 分。

5.所投白乳胶(胶水)满足:

(1)甲苯+二甲苯含量≤10g/kg、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10g/L,得 1 分;

(2)甲苯+二甲苯含量≤2g/kg、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25g/L,得 2 分;

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 分。

6.所投阻燃海棉满足:

(1)密度≥40kg/m³、甲醛释放量≤0.03mg/㎡·h,得 1 分;

(2)密度≥45kg/m³、甲醛释放量≤0.025mg/㎡·h,得 2 分;

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 分。

1、2、3、4、5、6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CNAS标识;

2.检测报告中委托或申请单位与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3.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免费质保期

6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质保期基础上,每承诺增加1年(365天)免费质保期,得2分,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承诺质保期增加不满1年的不得分。(格式自拟)

产品认证

6

1.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 证书),认证范围包含以下产品:

(1)沙发;

(2)木质办公家具;

认证范围同时满足上述两项的得2分,满足上述任意一项的得1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1)证书扫描件;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扫描件。

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得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1)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扫描件。

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金属家具、木家具、软体家具的,得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1)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扫描件。

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本地化服务方案

6

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供货安装和售后服务方案综合评分,方案内容包括产品的生产、运输、安装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质保内容和期限、售后响应实践、售后服务技术承诺、售后服务人员规模、质保期满后的维保成本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得3<F≤6分;良好得2<F≤6分;一般得1≤F≤2分;未提供不得分。

配置方案

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家具深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尺寸标注图、平面布置图、产品实拍图或效果图等。评委根据其方案对招标需求的响应程度、布局是否合理、提供的产品实拍图或效果图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彩色方案文本。

优秀得6<F≤10分;良好得4<F≤6分;一般得1≤F≤4分;未提供不得分。

售后服务方案

3分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售后响应时间、保障措施、 培训计划、售后服务的内容、人员安排(高级售后服务管理师配备情况)、维修时间、问题的解决质量、响应时间、验收方案;评委根据其售后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优秀得2<F≤3分;良好得1<F≤2分;一般得0<F

≤1分;未提供不得分。

企业实力

4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企业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价,企业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市场占有率、美誉度、是否有自有厂房等。

优秀得3<F≤4分;良好得2<F≤3分;一般得1≤F

≤2分;未提供不得分。

2.2.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价

30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其中:F=30分。E1=0.5;E2=0.3_。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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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货物采购清单变更,以2021年12月8日上传的名称为“(修改)安徽法务中心办公家具清单2021.12.7”中的内容为准,各投标人可以通过工程补图端口自行下载。投标人须按照最新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内容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如未按最新的货物采购清单编制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延期变更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11时00分”,现延期到“2021年12月2311时0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皖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清溪路100号

联系人:朱先生、魏女士

联系方式:0551-6598274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766223831

 

2021年12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8日

附件:安徽法务中心项目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