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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东广场游泳池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1BFJAZ0261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东广场游泳池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JAZ02616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本次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3.2“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合同中须同时包含室内游泳池过滤器、臭氧消毒设备、三集一体除湿热泵机组)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室内游泳池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质疑:投标资格中的业绩不应设置金额限制,这种金额的设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违背法律和我们党和政府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的精神! 事实依据1:经查证:招标文件第21页(制定依据)第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货物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但是,我们反复核实这两部法律文本,找不到可以设置有金额的业绩的作为评分标准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们也发现招标文件第3页1.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7项目出资比例:100%。这次招标文件是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又是财政资金,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就理应依法制定。 为此,我们的质疑依据与理由:无论是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要求业绩,还是评标办法中的业绩金额的设置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全文见附件)。该监督检查所涉及的项目为物业项目,采购预算价为人民币325万元,资格要求规定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最终财政部的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实际案例来看,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置业绩金额属于对投标单位的规模条件的限制,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设置业绩是为了考察投标人有无相关经验,难道没有300万元业绩的,有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就没有相关施工经验?!删除业绩金额的限制,取消了这个不适应、不需要的门槛,有利于更多更好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也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认证范围的设置不具有客观公平性,评分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6分)的认证证书中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体系认证书”。还要求“认证包含游泳池设备或系统”。针对上述认证范围的特殊要求,是根据个别特殊单位独有的认证证书所列内容而设置的,具有“量身定制”的性质!在投标单位中,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认证范围均是机电设备安装。用个例、特殊性加入评分标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形式。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潜在的投标人。经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而泳池设备也是机电设备!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的认证范围却不是机电设备,而是泳池设备,违反逻辑学,采用非集合概念取代集合概念。难道这些设备仅用于泳池吗?其他行业不能用?很奇怪!在全国参加投标泳池设备的绝大多数企业均是机电设备的认证,而本次招标的设备也属于机电设备。以个别单位的特殊认证内容文字作为加分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应当以普遍性、公平性作为评标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投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上述以个别投标单位认证书内容与众不同之处列入加分,完全是带有倾向性,属于不合理的要求。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评标办法中的技术评分标准的核心产品评分内容涉嫌以特定投标单位独有条件而量身定做的得分项。“1.投标人所投水质处理器(石英砂过滤器、臭氧吸附罐):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 得1.5分;2.投标人所投游泳池毛发收集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产品同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5分;3.投标人所投臭氧发生器、臭氧反应罐同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5分;4.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机组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5分。同时评分标准的注解中还要求检测报告封面需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未提供的不得分”。 第1加分项:投标水质处理器(石英砂过滤器、臭氧吸附罐)属于非标准的加工定制产品范畴,这种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的!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定制的。而且本次采购的过滤器、臭氧吸附罐是非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而是泳池水处理,与饮用水毫无关联!与本次采购设备的用途、特点不相适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违背!请核查这些产品是不是非标准产品! 第2加分项:投标人所投游泳池毛发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产品同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并要求检验报告封面需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我们要质疑:毛发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均属于非标准的加工定制产品,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加工的非标准产品!就如婴儿尚未出生,哪来的体检报告?这种“量身定制”的加分标准依据何在?要求检测报告封面的两个标识,依据何在? 第3加分项:投标人所投臭氧发生器、臭氧反应罐同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的报告。臭氧反应罐是非标准产品,还没有生产就要检测报告?不是笑话吗?用以前加工定制产品的检测报告来加分与本次采购的非标准产品有何关联?非标准的加工产品的检测报告只能说明那个被检测产品,不能用于尚未加工的产品,这是常识!没有任何借鉴作用!检测报告封面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这个要求依据是什么?难道没有这两个标识就是假的?!经我们核查,很多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没有上述标识!请招标人从公平角度,查一下这个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第4项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机组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检测报告封面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这个标识是国家规定的?招标人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范。 经查证:这个所谓核心产品的加分项内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是以个别投标人的条件所设置的,是违法的。应当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投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对核心产品的评分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删除毛发收集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的检测合格报告的内容;删除臭氧反应罐检测合格报告的内容;删除要求检测报告封面的标识要求!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4、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3.8 其他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而“第三章 评标办法”2.2.3 (1)“人员配备”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 1 分,本项满分 1 分。”两处要求不一致。 问: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 B 证(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即可满足评分要求? 答:“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3.8 其他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为初步评审要求。 “第三章 评标办法”2.2.3 (1)“人员配备”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 1 分,本项满分 1 分。”为商务技术文件评分项。 5、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 (三)主要设备推荐品牌表”中推荐的品牌具有限定性。 问:在投标时投标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 答: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6、贵单位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推荐品牌表中游泳池水处理设备(均衡水箱、毛发聚集器、石英砂过滤器、管道混合器、臭氧反应罐、臭氧吸附罐等)推荐品牌为“威浪仕、碧浪、豫禹辉”,此三个品牌均属于投标单位的自主品牌,意味着本次招标参与单位被限定在三家单位内。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作为政府类公开招标项目,本质上是公平、公正、公开,如果在设备品牌上排除异己,完全限制其他单位参加本次项目的可能性,也让本次公开招标失去了本质。建议以上品牌约定好材质、厚度、焊接工艺。投标人可以选择同档次或高于以上品牌档次的产品。 答: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贵单位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推荐品牌表中臭氧发生器推荐品牌中“三康、碧浪、康尔”,其中“三康”品牌售后也是难题。“碧浪”为水处理设备供应商,建议招标单位实地考察是否有臭氧设备生产线。为保证物有所值,从专业的角度建议推荐品牌为“国林、恒动、康尔”。 答: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贵单位招标文件均出现“碧浪”、“爱克水”品牌,“碧浪”品牌为碧浪水科技公司自主品牌,“爱克水”品牌疑似与碧浪水科技公司有关联。疑似人为操控,具有很强的控标嫌疑。建议招标单位调研注册商标与设备是否相符,参观此品牌是否有设备生产线。 答: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9、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3 “1.1 项目名称:经开区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而“2.1 招标项目名称: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东广场游泳池设备采购安装”。 问:招标文件中两处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请明确项目名称,以便我司标书的制作。 答: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3 “1.1 项目名称:经开区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为本项目申报时总的项目名称,“2.1 招标项目名称: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东广场游泳池设备采购安装”为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 10、请贵司明确本项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税率是多少? 答: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需按产品清单报单价。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1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P13 “10.10.1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经监理等审核后并招标人最终审核的完成产值70%;对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签证,待该审核、批手续齐备后纳入进度款支付,未完善审批的签证不纳入进度款支付;工程竣验收合格,移交手续完毕,中标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跟踪审核、招标人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80%。初审后报相关部门最终审核,最终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如中标人提供“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函”的,招标人将支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100%;如中标人未能提供“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函”的,招标人将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免费质保期满且质量回访合格后返还(无息)。上述“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格式详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所发的《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中示范文本为准,且该函所载明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结算定案价的3%,保函的有效期为2年。” 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52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问:招标文件中两处关于本项目付款方式的内容前后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一种付款方式为准,以便我司报价。。 答:本项目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经监理等审核后并经招标人最终审核的完成产值的70%;对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签证,待该签证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纳入进度款支付,未完善审批的签证不纳入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手续完毕,中标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跟踪审核、招标人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80%。初审后报相关部门最终审核,最终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如中标人提供“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招标人将支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100%;如中标人未能提供“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招标人将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免费质保期满且质量回访合格后返还(无息)。上述“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格式详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所发的《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中的示范文本为准,且该保函所载明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结算定案价的3%,保函的有效期为2年。” 12、招标文件中部分施工界限未明确,请问是否按以下工作界限履行: 游泳池水循环处理系统 (1)泳馆设备房中所需的初次及补水所用水源由自来水管网直接供水,由甲方负责将初次自来水管路法兰接口接至游泳池水处理系统机房墙内1m处(含阀门),再由泳池单位接至泳池水处理系统; 答:土建单位按照施工图把主管施工到位,分支管由泳池单位实施。 (2)由甲方将设备电源接至系统电控柜,电控柜至设备后续接线由泳池厂家负责施工; 答:土建单位预留电源至分中心配电间,由泳池厂家单位完善后续施工。 (3)土建基础:泳池单位提出设备承重及基础要求,由甲方负责施工并预留接地;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4)机房通风、照明由总包负责完成; 答: 机房通风由总包完成,照明由精装修二次招标单位完成。 (5)由甲方考虑机房排水,设备间地坪坡向排水沟,排入机房集水井,集水井内设2台潜污泵,潜污泵必须满足机房排水要求。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6)清扫沟排水管由甲方负责施工,排至室外排水管网;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7)由甲方负责池体及机房预埋刚性防水套管,泳池厂家提供技术支持。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8)由甲方负责预留机房内压力排水管DN200,用于砂缸反冲洗排水。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泳池恒温空气源系统 (1)土建基础:泳池单位提供屋顶设备承重及基础要求,由总包方负责施工并预留接地;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2)热泵设备至水处理机房管路及控制系统由泳池单位施工。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游泳馆除湿热泵系统 (1)由甲方将设备电源接至系统电控柜,电控柜至设备后续接线由泳池厂家负责施工; 答:土建单位预留电源至分中心配电间,由泳池厂家单位完善后续施工。 (2)土建基础:泳池单位提出设备承重及基础要求,由甲方负责施工并预留接地;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3)机房通风、照明由总包负责完成; 答:机房通风由总包完成,照明由精装修二次招标单位完成。 (4)由甲方考虑机房排水,设备间地坪坡向地漏排至排水管网。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5)图纸中所有管道(含水管、风管等)穿越墙壁、楼板的堵漏及修补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 答:回填后装修完善,土建单位不参与。 泳馆地采暖系统 (1)由甲方将设备电源接至系统电控柜,电控柜至设备后续接线由泳池厂家负责施工; 答:土建单位预留电源至分中心配电间,由泳池厂家单位完善后续施工。 (2)地暖的装饰层、找平层、回填层、防水层由甲方负责施工; 答:找平层、回填层、防水层由泳池厂家单位完成,装饰层由精装修二次招标单位完成。 (3)每个分集水器附近由甲方预留220V的常开电源; 答:分集水器电源由泳池设备厂家自己解决。 (4)机房预留孔洞:所有水管和电管穿越墙壁及楼板处,由泳池单位提供相应技术要求(如定位、留洞尺寸和标高等),甲方负责施工,相应孔洞的修补工作由甲方完成。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回填后装修完善,土建单位不参与。 泳馆热水系统 (1)热水系统所用水源由自来水管网直接供水,由甲方负责将初次自来水管路法兰接口接至热水机房墙内1m处(含阀门),再由施工单位接至热水系统; 答:土建单位按照施工图把主管施工到位,分支管由泳池单位实施。 (2)由甲方将设备电源接至系统电控柜,电控柜至设备后续接线由泳池厂家负责施工; 答:土建单位预留电源至分中心配电间,由泳池厂家单位完善后续施工。 (3)土建基础:泳池单位提出设备承重及基础要求,由甲方负责施工并预留接地;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4)机房通风、照明由甲方负责完成; 答:机房通风由总包完成,照明由精装修二次招标单位完成。 (5)由甲方考虑机房排水,设置排水沟,设备间地坪坡向排水沟,排水管路接至排水管网;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回填后装修完善,土建单位不参与。 (6)图纸中所有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的堵漏及修补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回填后装修完善,土建单位不参与。 淋浴热水系统 (1)淋浴热水系统所用水源由自来水管网直接供水,由甲方负责将初次自来水管路法兰接口接至淋浴热水机房墙内1m处(含阀门),再由施工单位接至淋浴热水系统; 答:土建单位按照施工图把主管施工到位,分支管由泳池单位实施。 (2)由甲方将设备电源接至系统电控柜,电控柜至设备后续接线由泳池厂家负责施工; 答:土建单位预留电源至分中心配电间,由泳池厂家单位完善后续施工。 (3)土建基础:泳池单位提出设备承重及基础要求,由甲方负责施工并预留接地;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4)机房通风、照明由甲方负责完成; 答:机房通风由总包完成,照明由精装修二次招标单位完成。 (5)由甲方考虑机房排水,设置排水沟,设备间地坪坡向排水沟,排水管路接至排水管网;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6)淋浴给回水管由甲方接至热水机房内。 答:由设备厂家自己完善。 (7)图纸中所有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的堵漏及修补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回填后装修完善,土建单位不参与。 泳池专用瓷砖 (1)泳池专用瓷砖由泳池单位负责供货,铺贴及安装;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2)泳池内及四周地面的防水层、保护层、回填层等均由甲方单位负责施工; 答:找平层、回填层、保护层、防水层由泳池厂家单位完成。 (3)泳池结构的长、深、宽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泳池进行48小时存水试验无渗水、结构变形问题。 答:图纸无误。 强制淋浴系统 (1)由总包将冷热水管接至强制淋浴附近; 答:土建单位只保证冷水到位,其他由设备厂家自己解决。 (2)所有水管和电管穿越墙壁及楼板处由总包方负责完成,泳池单位技术要求配合; 答:现场土建的施工情况需设备厂家现场查看,所有预留管道如果厂家需要改移和增加,开洞、预埋、封堵均由设备厂家完成。。 (3)由总包在强制淋浴附近预留开关接口。 答:技术上可行,施工界限无误。 13、贵部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过高,我司建议投标保证金降低为壹万元~叁万元,履约保证金则中标之后,由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4、贵部招标文件3.1资质要求P5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室内游泳池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合同中须同时包含游泳池过滤器、臭氧消毒设备、三一集体除湿热泵机组),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条例规定,详见下图。我司建议业绩要求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型游泳池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即可,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5、贵部招标文件P14 10.10.3特别提示中贵部明确推荐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但同时又要求采取其他品牌需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如图所示。我司认为贵部表述中无形中限定了品牌或对推荐品牌有倾向性。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且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品牌时。对于品牌的档次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全凭业界口碑以及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所以很难把握尺度,极易产生认知标准上的不同。我司建议贵部取消推荐品牌,回归参数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以避免主观判断产生较大偏差,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6、贵部招标文件P41评审条件中“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及验收证明等资料,若我司提供的业绩为近期签订合同,暂未竣工无验收证明,是否可得分,请贵部明确? 答:不得分。 17、问①:贵部所要求水质处理器(石英砂过滤器、臭氧吸附罐)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据我司了解,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适用于饮用水行业,泳池行业并未做要求;且饮用水行业分类目录要求的水质处理器为净水器及饮用水消毒设备的臭氧发生器,均未包含贵部所要求的石英砂过滤器、臭氧吸附罐。此项评分我司认为有倾向某家供应商资质;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条例规定(如下图),我司建议贵部取消该项评分要求,请贵部明确? 贵部招标文件P41评审条件中游泳池毛发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臭氧发生器、臭氧反应罐、空气源热泵机组等设备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评分点,与贵部招标文件P89“注:投标时技术要求(包括《技术规范书》)不作初步评审标准),如《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投标时提供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需提供。”互相矛盾,且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条例规定(如下图),2021-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我司建议贵部取消该项评分要求,请贵部明确?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8、贵部招标文件P95要求提供“(四)制造商授权书”,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条例规定(如下图),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建议取消制造商授权书,请贵部明确? 答: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19、贵部招标文件P95要求提供“(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与“十二、其他资料(投标人业绩)”重复,是否提供一次即可或重复提供,请贵部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自行理解并编制投标文件。 20、招标文件主要设备品牌表中:均衡水箱、毛发聚集器、石英砂过滤器、管道混合器、臭氧反应罐、臭氧吸附罐、强制淋浴主设备是否可以增加同档次的瑞莱斯(中山)品牌,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招标文件主要设备品牌表中:臭氧发生器是否可以增加同档次的威固(广州)品牌,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2、招标文件主要设备品牌表中: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商用循环式空气源热泵是否可以增加同档次的格拉利品牌,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主要泳池基本参数中均衡水池有效容积为22.5m³,我司计算均衡水池有效容积需≥29.63m³(游泳者入池后所排出的水8.1m³(人均游泳面积2.5m²/人)+过滤器反冲洗所需水量18.84m³(过滤器:∅2000x2250)+循环系统运行所需水量1.69m³+充满循环管道所需水量1m³),建议增大均衡水池有效容积,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中: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商用循环式空气源热泵为常温空气源热泵并且未设计其他辅助热源,合肥冬季最低温度在0℃以下,为保证冬季泳池能正常使用,建议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商用循环式空气源热泵改为低温型空气源热泵,请贵部明确?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5、淋浴热水系统中,泳池单位负责机房内热水管道,机房到淋浴间之间的管道是否由其他单位负责施工,请贵部明确? 答:由泳池中标单位施工。 26、招标文件中,未见泳池各分包之间的施工界面,请贵部明确? 答:本项目中标人负责大学城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东广场游泳池设备采购安装 27、我司投标报价是否需完全按照招标清单材料数量报价,是否可以优化,请贵司明确? 答:按照技术规范书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不可以优化。 28、招标清单中有泳池专用瓷砖系统部分,但招标图纸中未见相关图纸,贵部能否提供泳池专用瓷砖系统部分相关图纸,请贵部明确? 答:瓷砖具体技术参数、做法和面积,详见预算清单。 29、为更准确核算本项目系统工程量,建议延期为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5日,请贵部明确? 答:鉴于本项目答疑较多,为方便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本项目延期至2021年12月15日开标。 二、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原内容为:“ 核心产品 6分 1.投标人所投水质处理器(石英砂过滤器、臭氧吸附罐):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1.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许可批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现变更为:“ 核心产品 6分 1.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水质处理器(石英砂过滤器、臭氧吸附罐)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1.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许可批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或CNAS标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或CNAS标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封面须同时具有CMA或CNAS标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三、本项目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09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1年12月15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 联系人:朱工 联系方式:0551-6387890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7、66223831 2021年12月9日
2.投标人所投游泳池毛发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产品同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5分。
3.投标人所投臭氧发生器、臭氧反应罐同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5分。
4.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机组具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5分。
2.投标人同时具有游泳池毛发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均衡水箱产品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的,得1.5分。
3.投标人同时具有臭氧发生器、臭氧反应罐产品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的,得1.5分。
4.投标人具有空气源热泵机组产品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的,得1.5分。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