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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安徽省便携式监测设备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BFAHZ00017

项目名称:安徽省便携式监测设备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1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2年01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6.3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的疑问。
    答:本项符合规定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
    2、关于对“投标人须知37.6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二条。
    3、关于对“评分办法”合理性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业绩、技术参数及要求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4、关于对本项目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5、关于“符合性审查表”的疑问。
    答: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6、关于评分方法和标准中“价格分”的疑问。
    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3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7、关于对“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且满足“★”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培训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确认,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9、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内容“业绩”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10、关于“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如何认定的疑问。
    答:招标文件中第三方评测机构是指具有CMA/CNAS/CAL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
    11、关于对“产品检测报告或功能截图或彩页”的疑问。
    答: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或功能截图或彩页)是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32号

联系方式:0551-653779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