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货物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

     原项目编号: 2022BFFAZ00279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项目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AZ00279-1

 

一、投标人疑问

1、该招标文件“项目内容”技术参数中

1)变速器:4速自动变速箱

事实依据理由:自动变速箱每个厂家技术参数不一样,不能只限定4速自动变速箱;观光列车特性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永磁电机牵引高效区转速范围在4档行驶过程中不适用永磁电机特性。

答:变速器调整为自动变速箱(≥4档)

2)轴距:2600mm;前/后轮距:1610mm/1430mm;前/后悬:1101mm/1130mm

事实依据理由:以上技术参数不能限定数值,相同产品,每个厂家技术特性不同,相关数据不相同;

答:轴距调整为2600mm±10%,前/后轮距调整为1610mm±10%/1430mm±10%,前/后悬调整为1101mm±10%/1130mm±10%

3)底盘:H型纵梁  高强度底盘系统

事实依据理由:相同产品,每个厂家技术特性不同,纵梁结构外型不同,不能限定为H型纵梁;

答: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优于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应标。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以下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明确车厢为全封闭车厢:

空调:车头、车厢均须配备3kW冷暖空调

车厢车窗:上固定窗,铝合金内置推拉窗,汽车级别安全玻璃、四周碳黑色丝网印刷

车门:前后扇气动外摆门,车厢内外带有紧急开关,带防夹功能及手持遥控控制装置

事实依据理由:

根据TSG NOOO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以上规程明确规定车厢为非封闭型,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符合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未提到“全封闭车厢”,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为非封闭观光列车,符合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政府采购法第22条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本次招标文件中相关项目的设置恰恰违背了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

1)投标人认证:投标人具有中国旅游景区协会颁发的“景区优质供应商”证书

事实依据理由: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果协会中认定的资质,有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那就间接违反了87号令的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答:该项要求旨在选择出最优质、最专业、服务最好的供应商,体现了获证企业各方面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奖项本身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并且该项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不涉及投标人准入性资格类的排他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池总容量少于150kWh的锂电池观光列车供货业绩;事实依据理由:投标人业绩中具有电池总容量少于150kWh的锂电池观光列车供货业绩,应明确标明观光列车为轮式非有轨锂电池观列车业绩。

答:本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是投标人业绩中具有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的锂电池观光列车供货业绩。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专利证书: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列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

事实依据理由:将专利作为加分项,但不可限定专利类型。如果设置专利类型为加分项,就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4)售后服务:

1.投标人具有五星级及以上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2.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电池厂家具有七星级及以上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理由: 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从有利于

项目履约服务的角度而言是可以的。但是,不得限定投标人必须获得星级售后服务方可得分,否则不得分。如果设置此规定,就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

答:本项目要求的售后服务对招标人后期运营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认证能够全方位多维度对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考察,因此不涉及重复评分和倾向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拟派项目人员资质: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中级职称工程师的;2.投标人拟派项目组成员具有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测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注:上述人员须为投标人单位工作人员,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上述人员2021年9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事实依据理由: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但事实上,用人单位也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法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若投标单位返聘退休人员为工程师,就不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故招标文件中不应限定投标人聘用工程师人员出具社会保缴费证明方可得分,否则不得分。如果设置此规定,就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

答:根据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要求,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与特种设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社保证明是必要的,且人员要求对项目管理、协调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符合本项目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1标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业绩要求: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的锂电池观光列车供货业绩:(1)100 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500 万元,每提供一 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1 分;(2)500 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 万元,每提供 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2 分;(3)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 万元,每提供一个符合要 求的业绩,得 3 分。”

事实依据: 以业绩规模做为中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我司了解国内市场能同时满足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且单个合同金额≥1500万元的锂电池观光列车生产厂家寥寥无几,此项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为省市重点项目,技术要求高,锂电池观光列车做为项目主要运输载体在骆岗公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本项目控制1800万元,技术参数及业绩要求定位准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1标段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专利证书2分: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列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1分,本项目满分2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

事实依据: 以限定发明专利为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5、1标段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认证4分:1.投标人具有中国旅游景区协会颁发的“景区优质供应商”证书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的(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该项要求旨在选择出最优质、最专业、服务最好的供应商,体现了获证企业各方面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奖项本身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并且该项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不涉及投标人准入性资格类的排他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此项评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标段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实力4分:2.投标人具有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观光车分会理事单位及以上级别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分: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答: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观光车分会理事及以上单位充分证明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该项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不涉及投标人准入性资格类的排他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含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池总容量少于150KW的锂电池观光列车供货业绩。

异议内容:1.根据招标法有关规定,业绩一般限定在3年以内,而2017年是包含5年以内,不符合相关规定。2.本次招标的招标范围内明确规定“本项目一标段采购内容为锂电轮式观光列车”,对供货业绩也应该明确表示为“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池总容量少于150KW的锂电池轮式观光列车供货业绩”。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专利证书: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列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书,且备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

我公司查询了生产观光列车的同行,虽然各个企业都有专利,都为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具备旅游观光列车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只有天津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根据《评标文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显然该条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同时根据合肥市公共交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公业(2020)116号文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版》中第二章第五条第六小项中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厂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要求的除外),属于不合理设置。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9、招标文件内容:售后服务:1.投标人具有五星级及以上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2.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电池厂家具有七星级及以上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

  异议内容: 1.投标人具有五星级及以上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反应的是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水平,可以作为评分项,但在评分细则里已经有了“售后服务方案”这一项,售后服务方案就能反应投标人售后服务水平,“投标人具有五星级及以上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完全可以放在售后服务方案中作为加分项,等于是同一内容反复得分,经过网络查询天津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具备五星级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该条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评分细则中的售后服务方案考察的是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的售后服务方案水平,并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水平。本项目要求的售后服务对招标人后期运营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认证能够全方位多维度对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考察,因此不涉及重复评分和倾向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前后轮距”为“1610/1430”。

异议内容:参数规定的太具体,各个厂家的前后轮距都不一样,有细微的差别,但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的行驶和上牌,参数规定的这么具体,且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后轮距调整为1610mm±10%/1430mm±10%

11、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前/后悬”为“1101/1130”。

  参数规定的太具体,各个厂家的前后悬都不一样,有细微的差别,有的厂家还是前轮独立悬挂,没有前悬尺寸,但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的行驶和上牌,参数规定的这么具体,且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有更加明显的倾向性。

答:/后悬调整为1101mm±10%/1130mm±10%

12、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变速器”为“4档自动变速箱”。

 异议内容:参数规定的太具体,变速器并不是电动观光列车的必要配件,有的厂家是电机直接链接在后桥上,并不需要变速器,有的厂家用的是3档或5档变数器,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的行驶和上牌,参数规定的这么具体,且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有更加明显的倾向性。

答:变速器调整为自动变速箱(≥4档)

13、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电机类型”为“永磁同步电机(水冷)”。

 异议内容:参数规定的太具体,各个厂家的电机不一样不一样,有的是永磁异步电机,有的是风冷方式,但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的行驶和上牌,参数规定的这么具体,且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

答: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电机类型”为“永磁同步电机(水冷)”在技术参数中不是限制性条款,投标人可以提供优于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应标。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电机额定转数“为6000r/min”。

异议内容:参数规定的太具体,各个厂家的电机额定转数不一样,有细微的差别,有的是5800r/min,有的是6200r/min,但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的行驶和上牌,参数规定的这么具体,且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

答:电机额定转数调整为≥6000r/min

15、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要求章供货,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空车质量”为 “2000kg(不包含乘客)”。

 异议内容:   参数规定的太具体,各个厂家的空车质量不一样,1900kg(不包含乘客)或2010kg(不包含乘客)都可以,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的行驶和上牌,参数规定的这么具体,且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

  为了不赘述,第五章要求供货,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悬挂减震方式”、“制动方式”、“车门”、“地板”、“内饰要求”、“车架结构”、都存在参数规定的太详细且唯一性,不能满足就要扣分,没有相关浮动值,违反了《评标文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倾向性明显。

答:车头空车质量调整为3000kg±10%(不包含乘客),车厢空车质量调整为2000kg±10%(不包含乘客)。

其它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优于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应标。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内容:在第五章要求供货,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第五章第四大项,主要技术参数

异议内容:在第五章要求供货,一拖三锂电池新能源轮式观光列车参数对观光列车的参数做了明确规定,但奇怪的是在第五章第四大项,又有主要技术参数,且两大项中如果有不满足项都要扣分,其实完全可以将主要技术参数放在轮式观光列车参数中,显得画蛇添足,让人不得不怀疑,在技术参数这项上,控标的厂家为了提高控标的成功率,故意提高参数的难度,事先做好准备工作,让别的厂家短期内无法达到参数要求,将原本技术参数一项故意分割成两项,这样技术参数这块就可以尽量的多得分,而别的厂家少得分,倾向性明显。

答: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不是限制性条款,不涉及排他性,投标人可以提供优于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应标。

本项目为省市重点项目,技术要求高,主要技术参数是本项目需求货物的关键参数,投标人可以提供优于本招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响应,主要技术参数的设置不涉及投标人准入性资格类的排他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不涉及倾向性和排斥性。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71标段招标文件中初步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中投标人业绩中的表述“本标段采购的锂电观光列车为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且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的一拖三72座观光列车(火车),投标人业绩合同清单中所列锂电观光列车须与本标段供货要求所要求的锂电观光列车一致。”

其中“投标人业绩合同清单中所列锂电观光列车须与本标段供货要求所要求的锂电观光列车一致。”指的是否是对应业绩证明材料可以体现为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且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的一拖三72座观光列车(火车),其余技术参数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本标段采购的锂电观光列车为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且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的一拖三72座观光列车(火车),业绩合同清单中所列锂电观光列车需要满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

2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

3一拖三72座观光列车(火车)

其余技术参数可以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完全一致。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1标段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原内容为“

专利证书

2

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列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1分,本项目满分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

现变更为

专利证书

2

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列车或观光火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1分,本项目满分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

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03月08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2年3月16日100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

联系方式:0551-6336116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7、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4日

附件:(1标段)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