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货物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新四水厂及各部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2BTFAZ00045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2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新四水厂及各部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2次)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TFAZ0004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关于“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新四水厂及各部门办公家具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BTFAZ00045)的招标文件,质疑如下:质疑事项1:环保绩效1.投标人具有 GreenGuard 绿色卫士黄金标准第三方空气质量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六项:椅类、班台、文件柜、会议桌、钢制文件柜、沙发,全部包含得 3 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 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1. GreenGuard 绿色卫士,主要针对室内空气质量认证测试,比较单一,同时GREENGUARD证书属于国际认可的一项自愿性认证标准,且它的成立地点在美国,相关组织为美国UL公司,并不属于我国国家强制的标准要求,难道国内的环保标准都不适用吗?为什么要用美国的标准来排斥国内的标准?难道美国的标准就比我们中国的好吗?采购人应根据我国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其次,此证书只针对出口贸易企业适用,我国国内根本不适用,因此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更何况安徽省没有一家企业符合此要求。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合理修改为:1.取消GreenGuard 绿色卫士黄金标准,修改为国内适用的“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此证书与GreenGuard 绿色卫士黄金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目为国内公开招标,经查询国内满足条件的家具企业很多,不存在排斥或限定潜在供应商条款。
2.环保绩效2.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标志 II 型产品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四项: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全部包含得得 2 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0.5 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该证书与下文中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认证)属于同类证书,存在重复打分现象,建议删除。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删除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认证),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3.环保绩效4.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家具环保等级评价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四项: 木制办公家具、沙发、金属办公家具、钢制柜,全部包含得得 2 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 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该证书与下文中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属于同类证书,其次该证书属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新研发的认证证书,实施及推广时间不足1年半,大部分企业持观望态度,甚至未曾听说,可见该证书并没有在全国普及开来,存在指定供应商行为,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合理修改为:1.取消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家具环保等级评价证书,修改为国内适用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此证书与中国家具环保等级评价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家具环保等级评价证书》,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家具不同原材料、成品、制造工艺等的不同特性,按照其环保指标检测结果,结合工厂环评的结论,将家具产品进行环保等级管理,明确宣誓了获证企业产品的环保等级,有助于消费者清楚直观的了解产品的环保水平;相对与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QC)证书更加全面。本项目为国内公开招标,满足此条款供应商很多,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4.环保绩效5.投标人具有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证书的,得1 分,本小项满分 1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绿色工厂”制造企业是由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03月份开始申报,自2020年10月份止一共发布五批公示,详见https://www.mii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有关绿色制造企业名单公告。全国不超过十家,其中安徽省无一家相关行业获得“绿色工厂”,且获得该证书企业大多属于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建议删除,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绿色工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持续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国内优秀生产企业率先降低碳排放措施发布公示,目前国内家具企业满足此条件的很多,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
5.生产及自检测设备(2)投标人具有下列类别自检设备: 1.甲醛释放量环境仓、2.海绵弹性试验机、3.办公椅回转试验机、4 抽屉导轨试验机。 投标人具有以上设备(或具有以上设备功能的更高端检测设备),全部具有得 4 分,每缺一项设备扣 1 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以上检测设备一般用于实验检测研究所机构所用,不属于家具生产制造设备,且以上4个设备已超出了家具生产制造能力范围,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企业自有生产及检测设备是潜在供应商综合实力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供应商对原材料采购品控、成品质量控制。本次采购产品环保、质量要求较高;经调研,国内稍有规模的家具生产企业均自有生产和检验设备,并未排斥或限制任何潜在供应商。
6.综合实力评价3.投标人同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级及以上高精尖企业证书,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因地理区域限制差异,“高精尖企业证书”的申报办理安徽省还未实施,因此该证书存在指定唯一性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议删除此项规定。另外,该证书与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专精特新”企业证书属于同类证书,请问提供“专精特新”企业证书是否可以得分?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7.主要原材料的环保性 5)白乳胶游离甲醛含量≤0.05g/kg,苯、甲苯+二甲苯含量≤0.02g/kg ;完全满足得 2 分 ,不满足不得分。 (6)水性油漆(面漆、底漆)游离甲醛含量≤18mg/kg;苯系物总和含量<50 mg/kg、乙二醇醚及其酯类总和含量<50 mg/kg,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总和含量<10 mg/kg。完全满足得 2 分 ,不满足不得分。
事实依据:1.白乳胶依据的GB 18583-2008标准中苯的限量值为≤0.20g/kg,甲苯+二甲苯限量值为≤10g/kg,然而招标文件要求的数值远远大于的国家标准,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2.水性油漆(面漆、底漆)依据的GB 18581-2020标准中甲醛的检测项名称为“甲醛含量”,并不是游离甲醛含量,如下:
建议合理修改为:5)白乳胶游离甲醛含量≤0.05g/kg,苯≤0.20g/kg,甲苯+二甲苯含量≤,10g/kg ;完全满足得 2 分 ,不满足不得分。
(6)水性油漆(面漆、底漆)甲醛含量≤18mg/kg;苯系物总和含量<50 mg/kg、乙二醇醚及其酯类总和含量<50 mg/kg,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总和含量<10 mg/kg。完全满足得 2 分 ,不满足不得分。
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以上所质疑事项从检测报告到相关认证证书每一项评分标准都为安徽省外某大型企业控股集团量身定制,让其中标率在99.99%,存在极其恶劣明显的控标、围标行为!让省内厂家毫无优势可言。本项目已是第二次招标,第一次开标仅一家单位参与,为避免在此发生流标情况, 望公证人员查证,给每一位合格投标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请求:希望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认真修改评分标准,将评分标准重新规划,让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检测报告参数限定是针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等方面进行约束,本项目采购产品环保、质量、性能较高;在检测报告基本技术参数上的优化,更体现潜在供应商提供绿色、环保产品等级;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和成品检测报告,并依据核心数据判定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水平,属正常招、投标活动,既无特定供应商也无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环保绩效”项的第2条现变更为:
环保绩效
|
12分
|
1.投标人具有GreenGuard绿色卫士黄金标准第三方空气质量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六项:椅类、班台、文件柜、会议桌、钢制文件柜、沙发,全部包含得3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三项: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全部包含得3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四项: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金属家具、软体沙发,全部包含得得2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4.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家具环保等级评价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以下四项:木制办公家具、沙发、金属办公家具、钢制柜,全部包含得得2分,认证范围每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5.投标人具有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6.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综合实力评价”项的第3条现变更为:
3.投标人同时具有:
(1)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高精尖企业证书或专精特新证书,
同时具有得2分,缺项或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不得分。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2、66223831
2022年3月1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