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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滨湖新区部分学校护眼灯采购安装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2BFFAZ01000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5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滨湖新区部分学校护眼灯采购安装检测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FFAZ01000) 投标人疑问内容回复: 1.图纸只有广东路初中的配电箱系统图,缺少其他学校以及广东路初中的教室灯图纸。 答:已在系统上传,请投标人自行查阅。 <!--[if !supportLists]-->2. <!--[endif]-->招标文件里面有三款教室灯、配电箱,是根据图纸自行询价吗? 答: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存在不合理条件,建议修改 事实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本次项目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交易中心 “ 工程类 ” 招标,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类型,此处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建议修改为:“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答:此条设置无不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的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要求 “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护眼灯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 万的,每个得3 分,本项满分9 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存在描述不明确事实,愿详细解释 事实依据:1、一般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中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或能够通过官方渠道-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交易中心能够核验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要求,此处证明材料是否包含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链接等材料? 2、依据国标《GB/T 7793-2010 》等有关标准规定,对于教室灯光改造具有特定要求, 并且,在招标文件 第五章供货要求 五、其他要求中,第1条要求规定,“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 个工作日内先建样板校或样板教室,样板校或样板教室改造后达到下列要求: (1)护眼教室灯改造后达到:1)教室课桌面维持平均照度值≥400Lx,其照度均匀度≥0.8,教室统一眩光值(UGR)≤16;2)教室照明功率密度≤7W/㎡。 (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改造后达到:1)黑板维持平均照度值≥550Lx,其照度均匀度≥0. 85。” 护眼灯设备供货及安装具有特殊性,此处要求的业绩要求 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要求是否包含以往类似项目的第三方现场环境抽检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建议修改为: “ 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护眼灯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 万的,每个得3 分,本项满分9 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 (3)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4)护眼灯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涉及到的学校或教室,具有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教室抽样检测报告,报告内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答:此条设置无不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徐振睿 电 话:0551-6335529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29;0551-66223831 2022年6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