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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2BFFAZ02011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变更公告及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2BFFAZ02011-1

 

第一部分  标公告变更及招标文件澄清

一、本项目因清单文件调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2月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6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4号开标室。

二、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

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三、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7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2.7 合同估算价: 5000万元

四、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4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3.4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五、将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调整为2023年2月6日10时00分。

六、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2.4条中的时间调

整如下: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月27日17时30分;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2023年1月27日17时30分。

七、将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5.2条调整如下:

七、将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内容修改如下:

八、 将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调整如下: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九、对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1.4.4”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1.“1.4.4(5)”修改如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1.4.4(6)”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4.4(7)” 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十、对本项目第二章“附件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内容进行替换,具体详见本补疑附件1。

十一、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正文“3.8 评标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招标文件原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3.8.1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信用查询要求:

1评标委员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二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

1、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清单中电缆综合单价,我单位经询价部分低于市场价格,请贵单位进行市场询价,建议调整单价。

答:经复核,全费用综合单价无误。因设计图纸变更,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详见重新发布的清单和控制价,投标人自行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评分业绩”有如下描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100 万元的电力设施供配电(含线路)工程业绩(该业绩中电力设施电压(高压)等级不低于10kV)。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9分。

问:某供配电工程为一个完整的单个配电工程且该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2100万。因招标方需求:该工程分为两个合同形式签订。后招标方出具两个合同为单个项目工程的证明。(该项目业绩具有合同、中标查询网址及截图、中标通知书、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请问:此份业绩是否满足评分需求?

答:招标文件业绩已明确为单个合同,故此业绩不满足要求。

3、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提供的图纸中图号:0729电缆路径中电力工井数量是14座,工程量清单中只有11座,工程量清单是否有误,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经复核,有三座井不在招标范围,清单无误。因设计图纸变更,具体详见重新发布的招标补疑1“第二部分:设计文件及技术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4、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外线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电力电缆控制价是否有误,按招标文件提供电缆品牌询价,电力电缆主材单价(不含税)*1.09后的主材价格都高于控制价中电力电缆全费用综合单价,请给予复核为感!如电力电缆ZR-YJV22-8.7/15-3x400全费用综合单价过低。

 

答:经复核,全费用综合单价无误。因设计图纸变更,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详见重新发布的清单和控制价,投标人自行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5、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电力变压器控制价是否有误,按招标文件提供品牌询价,电力变压器主材单价(不含税)*1.09的设备价格都高于控制价中变压器安装全费用综合单价,请给予复核为感!

答:经复核,全费用综合单价无误。因设计图纸变更,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详见重新发布的清单和控制价,投标人自行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6、招标文件缺少设备技术参数,设备型号等未明确,为便于报价,希望甲方提供设备技术参数。

答:详见图纸。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均无评审要求。我单位投标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请问:关于投标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产品彩页等技术支持材料可否中标后提供?

答:关于投标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产品彩页等技术支持材料均中标后提供。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编:230000  

联系人:  

话:0551-62865413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927

2023年1月18日

 

 

 

 

 

 

 

 

 

 

 

 

 

 

 

 

 

 

 

 

 

 

 

附件1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8日

附件:2022BFFAZ02011-1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