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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及4号线南延线商业宽带设计与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3BFFAZ00132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1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及4号线南延线商业宽带设计与安装项目补疑

2023BFFAZ0013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同时包含设计及施工(安装)的业绩,不含迁改类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满足(1)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2)2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业绩得3分。

评分办法中要求具有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范围是1.本项目为1号线三期、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及4号线南延线等4条延长线各车站站厅层便民服务空间、自助设备有线宽带网络的设计与安装。根据招标范围的描述,本项目是普通的商业有线宽带接入工程,但评分办法中将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工程作为加分项,限定了业绩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限定业绩条件的“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

答:本项目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评分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鲍

   联系方式:0551-69009057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

20232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9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及4号线南延线商业宽带设计与安装项目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