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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长临河科创小镇(启动区)20号楼人才公寓空调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3BTFAN01669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临河科创小镇(启动区)20号楼人才公寓空调采购安装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2023BTFAN01669) 投标人质询回复内容 质询1:“磋商文件P28页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9分。该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一定的歧视性及排他性。 事实理由:每位投标供应商可能经销多个空调品牌,而且业绩代表的只是投标人具备相关供货能力和实力与品牌无任何关系,更与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没任何关联,设置此条款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空调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9分。” 答:本质询部分不予调整,按照磋商文件执行。 质询2:“磋商文件P29页评分细则中人员资质要求投标人拟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作业类别为制冷与空调作业或高处作业:人数≥3个的,得6分,2个<人数≤3个的,得3分,2人以下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及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评审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事实理由:本次磋商文件采购的属于家用分体空调,而家用分体空调的安装都是由各品牌的专业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安装服务。因此存在投标人是品牌代理商,但未必是专业的售后服务网点的可能性。另外要求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该条款变相的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有关规定。 建议修改为:磋商文件P29页评分细则中人员资质要求投标人拟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作业类别为制冷与空调作业或高处作业:人数≥3个的,得6分,2个<人数≤3个的,得3分,2人以下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及证书扫描件。” 答:详见如下变更: 原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条款: 人员资质 投标人拟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作业类别为制冷与空调作业或高处作业: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6 变更为: 人员资质 投标人拟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作业类别为制冷与空调作业或高处作业: 6 延期部分内容 1.原磋商时间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10:30”,现延期到“2023年8月16日10:30”; 2.磋商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 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楼评标室(九)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工投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肥东县长临河镇店忠路与长黄路交口向东1公里 联系人:潘工 电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3年8月10日
人数≥3个的,得6分,
2个<人数≤3个的,得3分,
2人以下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及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人数≥3个的,得6分,
2个<人数≤3个的,得3分,
2人以下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及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